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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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账务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机构场所:(p40)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1.3征税对象
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三种情况)
动产——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被投资企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3.1.4税率
基本税率: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两档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20%(征税时适用l0%税率)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3.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新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法第五条)(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间接法)
注:免税收入与免税所得的区别
3.2.1收入总额的确定
1、收入总额的内容: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非货币形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收入的具体构成内容——九个项目:(一般收入)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1、上述两项收入在会计上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2、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列入“销售(营业)收入”栏目,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的计算;
3、上述两项收入是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的计算依据
(三)转让财产收入:(指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收入)
会计上——“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作为“销售(营业)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属于税后收益(涉及免税收入调整)
2、会计与税收在确认收入上有差异。
税收——在被告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会计上确认收入时成本法、权益法核算,在确认金额、确认时间上与税收规定有差异(五)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整)
2、在合同约定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六)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的让渡)
1、会计上——其他业务收入
2、应缴纳营业税
3、在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注:(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
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税法规定的例外解释)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收入)
1、会计上——其他业务收入
2、应缴纳营业税
3、在合同约定应付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六)、(七)两项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项目,也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限额的计算基数
(八)接受捐赠收入
1、会计——营业外收入
2、税法——应计入应纳税所得
3、注意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认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例:某企业2008年12月接受捐赠设备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企业另支付运输费用0.8万元。
资产的入账价值:10+1.7+0.8
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0+1.7)*25%
(九)其他收入。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
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此项收入列示于申报表“其他业务收入”栏目,作为企业计算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依据。
无法支付的应付款
已作坏账处理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
违约金收入
汇兑收益
补贴收入
2、收入的确认
⑴一般企业收入的确认
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手续
预收款——发出商品
销售需要安装、检验的商品——购买方接受商品或检验完毕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l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售后回购——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作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商品按销售商品确认的条件确认为收入,回收的商品作购进商品处理几种折扣方式的不同税收处理:
商业折扣——按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全额确认收入,折扣作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