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条为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实施生态立区发展战略,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要求,结合我区畜禽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方案。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划定工作。

本方案所称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各类专业养殖场所的区域。

第三条畜禽禁养区范围

(一)石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蟠桃峪村至山海关区界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500米;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傍水崖村至蟠桃峪村水域向河两岸水平纵深1000米。

(二)柳江盆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辖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基本农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确需施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文件内容执行。即生猪养殖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其它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第五条经济开发区、各镇(园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发展规划。

第六条区生态环境、畜牧、资源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规范选址,联合踏勘,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海政办〔2016〕9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