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人与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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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分析】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是《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依据该定义,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的另一类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组织体,区别于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自然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在理论上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学说,但既然法律认其为民事主体,就是要使其便宜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进行民事活动,因此,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作为民事主体,法人不仅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还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责任使得法人与其成员在人格上分离,也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相区别;法人的成立还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二、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分析】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是学者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直接产物,划分标准,有多种多样,一般而言,“综合说”更为可取。根据该说,认定公法人和私法人应综合多种因素考虑:凡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有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是公法人;而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是私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分析】这是根据成立的基础不同而将法人进行的划分。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是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是财团法人。这也是传统民法对法人进行的最重要的分类。需注意的是,在日本,组织体在经主管官厅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后,称为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在未取得法人资格前,称为“社团”和“财团”。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有以下几方面:(1)成立的基础不同,如前述。(2)设立人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可以成为法人的社员;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不能成为法人的成员。(3)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行为属于合同行为,而且为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并可以遗嘱方式实施。(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5)目的事业不同。社团法人的目的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营利的;而财团法人的目的只能是为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6)解散的原因及解散的后果不同。社团法人的原因是多种的,并可以因成员的协议而解散;而财团法人则只能因为期限届满或财产不足而解散。社团法人解散后,经清算仍有剩余的财产应分给其成员;财团法人解散后,有剩余财产的依章程处理,章程无规定的,应上缴国库。另外,二者在设立、变更和国家管理上,也有所不同。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分析】这是对社团法人进行的进一步分类,社团法人依其目的事业有无营利性,分为以上三种。营利法人是以分配利益于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各种公司;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同时又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是营利法人。中间法人是指那些不宜归入营利法人,又不能归入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如合作社、商会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法中,为避免出现中间法人,其将社团法人分成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分析】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资方式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体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除此之外,还有普通企业法人和联营企业法人的

划分。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财政预算经费的各级国家机构以及人民团体的县级以上领导机构。有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的国家机构即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国家机构和人民团体之外,从事非商业、有固定从业人员和独立财产的组织。包括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剧团、报社、电视台等。社会团体法人指群众性人民团体,是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非营利性活动的法人。社会团体中,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依法核准登记,即成为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与传统民法中的社团法人不同。如基金会这种传统的财团法人,在我国也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分析】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主要区别

【分析】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法人,由于具有团体性以及与自然人自然属性上的差异,其民事权利能力也与自然人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法人不能享有某些属于自然人固有的因年龄、亲属关系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如,法人可以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但不能享有以肉体为前提的人格权,如肖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法人虽可以通过受遗赠,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不能像自然人那样享有继承权。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行政命令和法人章程、目的的限制;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具有一般性,他可以享有不违反法律的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法人的活动范围受到其设立目的的限制,设立的目的不同,决定了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同,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但这种观点正在受到质疑,长期以来,我国法律界认为,超出法人目的(经营范围)的行为一律无效,即权利能力应受限制,但这种观点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以及交易的安全是不利的。所以,理论上所说的限制应认为是行为能力限制而不是权利能力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仅受其性质及个别法规的限制,不存在一般的限制。所以,法人目的以外的行为,类似于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行为,而此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如果得到补正即应有效。所以,《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应承担合同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分析】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特征

【分析】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是同时发生,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成立,即产生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的限制,并非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发生,也不是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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