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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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为切实加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保证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制定本制度。

一、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履职意识、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密切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听取并及时反映选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二、代表可以单独也可以与原选区选举的其他代表一起开展联系选民工作。

三、代表联系选民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宣传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并征求选民意见;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多种形式走访选民、调查研究、收集意见,及时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情况的询问,听取选民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主动配合做好治保调解等工作。

四、代表根据本人的职业、工作地和居住地等实际情况,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选民联系:

(一)每年安排专门时间,集中接待选区选民1-2次;

(二)代表经常性走访选区选民,了解社情民意,适时召开选区选民座谈会;

(三)确定重点联系户,并通过重点联系户帮助征求其他选民意见,进行情况反馈;

(四)应用其他方式联系选民。

五、代表对所受理选民的来信来访,应按相关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反映。

六、代表对原选区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分类综合,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七、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每年向原选区选民(书面)述职一次。

八、以代表活动小组为单位,每年就联系选民情况进行一次工作交流。代表联系选民情况作为评比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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