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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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摘要

医疗职业风险客观存在。医疗职业风险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不确定因素而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医疗属于高技术、高风险领域,疾病的复杂性、患者个体的差异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必然造成医疗职业的高风险性。过高的职业风险易促使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如在诊疗过程中做各种不必要的检查和化验、采取短期治疗行为、不敢实施有风险的治疗措施、回避收治高危病人等。这些行为不但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更造成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阻碍医学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因此,建立健全医疗职业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机制具有很强的紧迫性和现实性。

在医疗行业中常用的风险管理战略有:风险回避、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转移等。采用风险回避的方法是不可行的,因为医院不能拒绝救治病患。风险承担常见于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小或者医院经过核算认为自己承担风险比购买保险更加合算的情况,这种方法优点在于节省开支,缺点在于分散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风险控制主要是通过风险分析,采取预防措施,降低医疗过失发生的可能,但由于医学经验的积累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较短时间内想要大幅度地减少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就只能采取转移的方法来减少风险的发生,医疗责任保险就是有效转移风险的工具,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医疗风险分散机制。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将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发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十分不成熟,且面临较多的发展障碍和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就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出若干建议和发展对策。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实施,现状,对策

医疗责任保险的定义及基本概况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以医院为投保对象,普遍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主要负责: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免除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核反应、核辐射及辐射性污染;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2、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医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或停职处分后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醉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等;

3、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的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因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有三种方式:

(1)赔偿金额可由患者、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确定;

(2)由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裁定、调解确定;

(3)由法院判决确定。

一、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实施的现状情况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欠缺、保险意识薄弱、需求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其它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责任保险

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发展,此种险种发展一直十分缓慢。直到2000 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医疗责任保险,此后,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等也先后开办了此项保险业务。由于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及法律环境缺乏深入认识,不少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持慎重的态度,并没有在市场大力推广,而是采取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收集市场信息、谨慎试办业务的相对保守策略,从而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普遍推广。而且,由于受各地的市场状况、当地政府的政策和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的影响,各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差异较大,各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的业务状况参差不一。如在北京市有10家财产保险公司,只有人保和太平两家分公司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人保北京分公司和太平北京分公司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8月起开办医疗责任保险,但业务规模普遍不大,且经营状况并不容乐观,如,2002年前人保北京分公司曾有多家支公司开办该业务,共承保16家医院。到2004年则只有一家支公司开办此业务,承保医院下降至4家;太平北京分公司到2004年5月承保医院15家,累计实现保费342.5万元,已决赔偿案件4起,已决赔偿12.96万元,未决赔款25

万元。

而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最为迅速的上海市,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医疗责任保险从2002年就开始全面启动,人保上海分公司承保了上海近500家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公立医院和城镇医保定点医院。2003年,在引入竞争机制的情况下,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也推出了自己的医疗责任险产品,但人保上海分公司仍保持了95%以上的市场占有率。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已在各地陆续推出,但是医院对起反映普遍比较冷淡,投保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很多医院仍处于观望的状态。如,据北京市拥有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央直属和部队医院)共计551家,2003年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不足20家,部分医疗机构的赔案和赔付率都很高。目前,大多数投保医院都是医疗纠纷较多或因医疗纠纷引发赔偿负担较重的医疗机构,或者有选择性对风险较大科室如外科、妇产科等投保,从而存在较为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而保险公司目前的保险产品并未能根据科室不同、手术类型不同差别收费,对于客户的逆选择行为往往难以避免,从而增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

总体上而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十分不成熟,且面临较多的发展障碍和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是,随着经验的积累、观念的转变、公民权利意识的增长、法律制度的健全,医疗责任保险仍然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一)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不足,从根本上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并没有受到医院和医生的热捧,甚至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也没有出现预想中的投保热潮。目前,制约医院保险需求的因素比较复杂,具体分析如下:

1、在诉讼中医院处于优势地位,败诉概率小,赔偿金额少,风险可自担。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医患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医院和医生拥有自己的专业知识,在诊疗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并控制与治疗相关的病历资料等书证、物证,作为外行的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证明医院或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即使是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患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并没有根本上得以改变,在医院提出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患者仍然得证明其理由不成立,这仍然面临着专业知识和信息的壁垒。正因为医疗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在医疗责任的认定过程中,法院不得不高度依赖专家的意见,即对于诉讼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委托专家予以鉴定。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原有的鉴定体制进行改革,鉴定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改为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优化了鉴定程序,进一步增强了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但是,医学的专门性决定了医疗事故的鉴定不可能摆脱同行鉴定的弊端。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只要不存在很明显的过错,很少会被鉴定构成医疗事故。

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在第50条中明确的规定了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11种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医院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医院的赔偿能力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法院作出高额的损害赔偿判决,判决金额普遍不是很高。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医院认为在发生医疗事故可能性不大和赔偿数额不高的情况下,也就没必要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万一发生了医疗事故医院在一般情况下也能承受得起。

2、医院和医生的风险防范意识不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不少医院对自己的技术水平比较自信,认为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过硬,不太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即使出现医疗纠纷被判定为医疗事故的可能性也比较小,因而没有必要花这笔冤枉

钱。尽管多数医院开始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医疗损害赔偿风险的趋势,但仍处于观望态度。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则更加不容乐观。尽管不少地区的保险公司已开发出医疗责任保险,但仍有过半数的医生对其并不十分了解,而且级别越低的医院和医生越对医疗责任保险不甚了解。这种现象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还必须加大宣传,提高医院和医生的风险和保险意识。

3、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期望太高,缺乏正确认识

目前,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目的除了期望转嫁经济赔偿责任的之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目的是希望将大量医疗纠纷处理事务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医院从无止尽的医疗纠纷中摆脱出来,使医院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日常经营管理、医疗业务和医学研究中去,从而达到降低医疗机构处理医患纠纷的行政成本,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效益的目的。这反映了目前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是简单的转移风险,而是转移麻烦:最好保险公司从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索赔起就能完全介入,代替医院去和患者或其家属协商、尽快解决纠纷。然而目前医疗责任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与医院的期望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保险公司还不具备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纠纷的解决问题仍然是医院十分头疼的问题。其中原因在于:首先,保险公司由于人才、专业知识、经验的欠缺,并不能有效的介入到纠纷解决中去,承担起与患者直接交涉的作用;其次,患者对保险公司持不信任态度,也不愿意和保险公司交涉,认为导致医疗损害的是医院,找医院更加塌实。另外,也有医院认为购买了保险就相当于进了保险箱,可以转嫁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一切赔偿,殊不知保险公司只承担医疗机构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对于保险范围和赔偿限额以外的费用仍由保险人自行承担。

事实上医疗责任保险自身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功能的相对有限性,其不可能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尤其是在化解决医疗职业风险方面,责任保险仅仅是其中的一项制度,我们不能期待一个保险就能解决全部的问题,而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其他配套制度的建立。因此,对于医院和医生而言,应对医疗责任保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尤其是在不成熟的阶段。

正是因为以上因素的相互影响,医院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并不十分积极,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的不足,并在根本上制约了该险种的发展。

(二)医疗责任保险自身还不够完善,满足不了医院的实际需求。

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历史较短,在产品的经营方面缺乏经验数据的积累,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诸多的不足。一是保险产品单一,多数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只承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医疗意外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以及对于医疗场所发生的其他损害如被保险人(医院)营业场所之建筑物、电梯、仪器或其它设施,因设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一般都不在承保范围内。从而导致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有限,不能满足医院对责任保险多元化的需要;二是保险费率偏高,且厘定标准不够科学。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历史较短,无论从医疗机构角度还是保险公司方面都缺乏详实的历史数据资料积累,加上目前保险公司缺乏非寿险精算人才,致使市场上产品的费率厘定还停留在经验费率,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收取保费,不能完全根据医院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素质、科室不同、手术类型不同制定差别费率。保险公司从经营的安全性、稳健性角度出发,厘定偏高保险费率,从而挫伤了医院投保的积极性;三是赔偿限额低。一般医疗责任赔偿限额每人30万元左右,累计赔偿最高限额为300万元。由于承保医疗机构数量少,加之医院的逆向选择行为,保险公司为保证经营的稳健性,也不愿意降低保险费率和提高责任限额;四是责任期限短。目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期限为一年,实行期内索赔制,在条款中有关追溯期的规定不明确,且与《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有一定差距。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权利保护期从被侵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现行医疗责任险不能充分满足医疗机构转嫁潜在风险的需要;五是附加服务价值低。医疗机构希望在转嫁经

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事务工作也转移出去,因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不仅要承担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风险,还要协助医疗机构调解医患纠纷,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妥善处理好双方的利益,同时还要协助医疗机构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由于经营管理能力低,专业技术人才缺乏,目前保险公司还不具备独立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目前还主要是通过委托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协助承办医疗机构的投保及医疗纠纷的协调事务。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加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经营风险,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如果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将非医疗事故的损害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则意味着只要是由于医方过失导致患者损害的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赔偿标准方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关赔偿标准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在差异,且后者的赔偿标准更高,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适用何种标准会影响到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另外,对于医疗事故的鉴定,有的法院将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而有的法院也同时采纳司法鉴定结果,而不同鉴定机关所做鉴定结果往往不一致,这也增加了医疗责任的不确定性。医疗责任及其赔偿范围的不确定性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大。因为在医疗责任保险经营中“责任的认定”对其稳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责任性质认定不清则会导致应承担的责任放大或缩减,既不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稳定,同时也不利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面临经营中存在的制度风险,各保险公司在医疗责任的经营采取审慎保守的发展策略,从而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和迅速发展。

三、发展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近年来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医患关系和医疗纠纷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处理不当,将导致矛盾的激化,影响社会的安定,也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显得十分紧迫。应该说,我国目前已具备开办医疗责任保险的基本条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健康快速发展应成为今后政策之取向。针对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政府部门应制订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和配套措施,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在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认识不足、投保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仅仅依靠市场自发力量还不足以推动医疗责任险的快速发展。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利用行政力量推动其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措施,尤其是利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威性和和指导性,医疗机构更加容易接受医疗责任保险,而医疗机构一旦通过医疗责任险转移了风险,有效解决了医疗纠纷,则会把投保医疗责任险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因此,政府部门应制订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以培育和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市场。

(二)健全医疗法律制度,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还十分不完善,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而导致责任范围和赔偿金额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增加了医疗责任保险运行中的不确定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束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使保险公司对法律的确定性缺乏必要的预期,从而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持谨慎的态度。由于在短期内也不可能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修改,或制订专门的医疗民事侵权的特别法,可

行的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明确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避免目前法律混乱的现状;或者通过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或地方性的实施办法,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与《民法》的衔接上予以明确,如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限定的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过失行为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处理,从而避免通过选择法律适用造成保险理赔的标准和结果不一样。

(三)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当前,医疗责任保险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更新和完善。一是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适时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以弥补目前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单一而无法满足市场需要的局限性;二是适当提高赔偿限额,使责任保险更能发挥风险分散的功能,使被保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障;三是促使保费厘定的合理化。应根据医院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医务人员素质、科室不同、手术类型不同制定差别费率,改变目前较为粗放的费率厘定方法。针对费率偏高的状况,保险公司应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四是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将医师作为被保险人;五是应赋予受害人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

(四)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增强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保险意识

在医疗实践中,不少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了解和认识,甚至有的人根本就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或者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存在错误认识,对其持怀疑的态度。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只有保险受益人自身认识到责任保险的目的、性质和重要性,才能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结束语

作为一种新的责任保险类型,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都应是在预料之中的。但是,这种现象是暂时的,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一定会全面推广开来,从而防范和降低医疗行业的风险,保护广大患者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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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关于医保论文

关于两会社会民生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医疗改革一年一度的两会总是承载着太多的民生期待。像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改革等民生问题都已提案。随着老龄化社会飞速来临,社会保障话题日益受关注。中国当前社保制度以点、线为主,“十二五”时期,点、线已具备汇集成面的条件。民之所盼,政府所为。中国政府已提出构建一个健全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回应了民生期待。 关于养老保险 在前不久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陈瑞爱提出建议说,应放宽社保政策,一是对城市从没有缴过社会养老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只要有能力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允许他们补缴。二是在解决了国企、集体企业和外资、民办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后扩大到解决城市其他老年人的养老保险问题,对有能力和有意向像企业人员一样补缴个人养老费的,允许补缴。(摘自中新社) 这一提议说出了很多人的心声,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逐步显现,养老保险这一保证大部分人生活所需的保障就变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及试点,会使很多人受益。代表们相继提出了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退休金保障制度,把财政提供的公务员退休金纳入社保基金统一管理使用;要尽快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无业居民群体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来尤其是60岁以上无工作的城镇居民这个最需要社会 关注的困难群体使他们也能享有养老保险。另外试点问题也提到了桌面上,据中国网络电视台消息(中国新闻)报道:胡晓义副部长就社会普遍关注的中国建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胡晓义说,目前中国已经有838个县进行了试点,1.43亿农民参保,其中4000多万老年农民已经领到每月最低55元的基础养老金。 这一举措能大大缓解地区差异造成的城乡不平衡问题。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重要内容,应积极完善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动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 关于医疗保险 事实上,关于医疗保障实际上是一道世界难题。目前,全世界尚无一种完美的医疗保障制度,各国都在殚精竭虑,筹谋对策。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主要有3种代表形式:一种是德国、法国等国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一种是英国、瑞典等国实施的国民卫生服务(NHS)制度;还有就是美国实施的多元、非组织化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无论是哪种制度,从根本上说,其设计的初衷都是旨在保障国民健康,免于伤病威胁。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其特点是: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目前,世界上有上百个国家采取这种模式。

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2011年8月1日下午,齐先生一行自驾游内蒙古。谁知,连日大雨导致河水暴涨、公路被淹。刚一涉水,齐先生的车就熄火了。他马上联系保险公司请求对方施救。在大庆拆检后,发现车辆损坏严重,他只好听从保险公司的建议把车拖回郑州维修。齐先生总共支付了拆检、拖车和维修费230767元。 ?想着买了车辆全险,齐先生并不担心。可没想到,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齐先生没买“涉水险”。

?1月31日下午,家住温州龙湾区的朱小姐驾驶她的雅阁轿车出行时,与一辆身价1200万元的黑色劳斯莱斯发生碰撞。碰撞后,朱小姐发现自己的雅阁轿车车头有些变形,劳斯莱斯只是轮毂上有点破损,右侧车门被刮花。豪车车主的朋友提出了200万元的赔付价。 ?2月6日经上海4S店维修员对车损情况的确认,负全责的雅阁车主需赔付维修费35万元。而由于雅阁车主仅购买了20万元的第三者险,除去免赔部分,保险公司赔了16.2万元,雅阁车主还需自掏腰包18.8万元,相当于车主把一台全新雅阁赔了出去。

张先生,家住杭州城东。“去年的2月2日,他下班开车回家。在秋涛路上,撞到了一位骑电动车的大妈。”事故发生时,张先生右转弯,而大妈骑电动车直行,张先生负事故全责。大妈摔下车后,多处骨折及内伤,在医院里躺了好几个月。再加上护理费和误工费,一共花了20多万元。直到年初,受伤大妈才基本痊愈。“按照以往的经验,只要资料齐全,张先生的交强险加商业险,差不多能赔到20万元。”小孙说,正当他在整理材料,准备上报公司理赔时,意外出现了。“在整理驾驶员资料时,我们发现,张先生因为年检超时,被交警罚过。”

仔细一核对,张先生的车,是在2008年1月31日登记上牌的。这也意味着,他最迟要在2010年2月1日前进行年检。而事故发生在2010年2月3日。也就是说,张先生撞人时,他的车年检已经超时了2天。“前一天,他还被交警罚过,可仍然没去年检。到出了事故,就来不及了。”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张先生的索赔申请。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2004年8月,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被保险人”)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万,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 2004年9月,因设计人员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施工后出现设计缺陷,被保险人与业主发生纠纷,2008年被保险人因业主拖欠设计费将业主起诉至法院,业主以被保险人图纸设计失误导致工程出现设计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1年4月,经过当地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给付业主人民币144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千余元,费用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2011年5月,被保险人代表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保险公司受理该保险事故后,针对该案提出下列问题:1、保单条款约定要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而本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只与业主口头约定设计合同,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2、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和业主到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均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而保单“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2008年被保险人与业主起诉至法院,已过两年诉讼期。 保险公司提出上述问题,并且有拒赔倾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阐述下列观点:1、本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虽无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但有口头协议,法院已认可,而且判决书中有明确的阐述。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虽没有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但已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的业务人员,告知要到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索赔。3、关于两年诉讼期的问题,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工程设计单位的法律风险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一直存在,因此,合理的追溯期应与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寿命是一致的,而不应以两年追诉期为期限。 经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领导、客服人员与保险公司及时有效地沟通,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疑问反复协商,保险公司对本次保险事故的态度由有拒赔倾向,到保险双方对赔款金额达成一致,最终被保险人索赔成功,经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索赔单证,保险公司最终赔付被保险人128万余元。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设计院一定要和业主签署书面的委托设计合同,同时发现问题后尽快报案,说明事情经过,即使当时责任方还不明确。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本案例能体现出被保险人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保险理赔方面的弱势地位,无法与保险人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也能充分体现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作用和价值,能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利用丰富的保险知识、专业的理赔技能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理念。

医疗保险学论文

论医疗保险存在的重要性 学号:2012221110 姓名:李亭亭专业:2012级预防医学第二专业:2013级卫生事业管理【摘要】:目前,人们对于社会存在的医疗保险各方面问题产生了相当热烈的讨论,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激烈的讨论正是说明了医疗保险的重要性。本文主要根据当今社会存在的有关医疗的问题,探讨医疗保险存在的重要性。 【关键词】:保险医疗保险重要性 去年奶奶生病在医院住了两周,一共花费应该10000多元,其中医保报销了80%,一下子就省了一大笔费用.,给我们家减轻了许多经济压力。从这件事让我实实切切的体验了医保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同时让我对医保的重要性有了深切的认识。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它以合同的方式集合众多受同样风险威胁的人,按损失分摊的原则预先收取保险费用,建立保险基金,用以补偿风险发生后给被保险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医疗保险是指以社会保险形式建立的,为居民提供因疾病所需医疗费用资助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是众多保险中普通的一类保险,但我认为,是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具体来说,医疗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由国家、单位、个人集资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接受必要的医疗服务时,有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费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以保障人民平等的健康权利为目的,其社会目标是保证基本医疗,以法律手段要求全社会劳动者都要参保,由全社会劳动者共同承担责任,这样可大大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2015年3月5日,党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工作报告在“持续推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建设”中明确指出“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基本实现居民医疗费用省内直接结算,稳步推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由此可见,全社会对医疗保险的关注。长期以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直是困扰着新中国发展的一大难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上升以及贫富分化的不断加剧,人们对医疗保险问题的关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 在发达国家,医疗保险是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自新中国建立之时就已经开始了中国的医疗保险之路,但它的正式建立却是199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正式在全国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过这些年的不断改善,中国的医疗保险也日渐完备。在此期间,医疗保险也为中国人民的人身健康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我国医疗保健事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医疗设施不断完善。新中国建立以后,逐步建成了一个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各种卫生人员组成的、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人均寿命延长,健康水平提高。据统计,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从解放前的35岁提高到1988年的70岁,超过世界中等国家水平。人口死亡率从解放前高达33‰下降到7‰以下,成为世界上死亡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婴儿死亡率降至30‰左右,已接近高收入国家水平。中国人口的体质特别是青少年的身体发育状况,也比旧中国有很大提高。从1979年至今,中国人民的体质又有了明显的提高,疾病的预防能力显著增强,诊治技术不断进步。与此同时,疾病的医治能力也明显提高,发达国家能治愈的疾病我国也可治愈。 医疗保险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居民健康,降低或消除疾病经济风险;有助于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一方面医疗保险的存在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工作,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保证了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有助于维

关于医疗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关于医疗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选题依据 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对实现全民医疗保险意义深远重大。这一研究既利于加强我国1?:疗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又有利于统筹城乡二元结构,丰富完善城乡统等理论,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现代的民疗保障制度最平发端于德国。1833年俾斯麦政府施行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治初覆盖的人群十分有限,仅为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规定限额的现代化大生产中的劳动名?,医疗保障的范围也丨?分狭窄。之后,英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国纷纷仿效德国,颁布法律建立医保制度。日本于1922年率先在亚洲建立民保制度。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发展,早先德国式的医疗保障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广大社会公众对医疗越来越高的需求。1942年,英国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爵」:(william beveridge)起草了《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report on social insurance,俗称“w弗里奇报告”),报告对以往提供的各种福利进行了反思,并系统勾画了战后社会保障汁划的宏伟蓝阁,幵创了全民医保的先河。二战结朿后,英国于1946年实行了《闻民健康服务法》,提出要为每个国民提供均等的民疗服务,建立了城乡统一的k疗保障体系,并首次提出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对象是全体国民,这是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大飞跃。

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站金会通过了著名的《阿拉木图宣言》,明确指出: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xx 年人人享存卫生保健”,说明健康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人人都有权享受卫生医疗服务气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广泛受到金融危机和财政支出受限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均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医疗保障需耍覆盖企民的理念并没有改变。 就我|s|而言,目前设符城镇职工恶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作k疗t丨项民疗保险制度,从政策ff]度看来已经覆盖全民,但是多种制度本身就存在严?碎片化。我们对k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改革的研究,实际上是为了完善体制实际执行巾的漏洞,从而记好的实现企民医疗保险,而这对医疗保障制度足否公平公正也丫着要的影响。 对丨幻保障制度城乡统等改革的研究,是城乡统筹理论半富和完善的重要途径。 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等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簿_内发展和对外幵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民疗服务体系、1?疗保险体系、药品供保险体系,为排众提供安企、效、方便、价廉的丨矢疗卫生服务。”》足卜匕大的明确要求,〗!;屮丨欠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改革足实现城乡统筹

关于医疗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关于医疗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关于医疗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1选题依据 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对实现全民医疗保险意义深远重大。这一研究既利于加强我国1?:疗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又有利于统筹城乡二元结构,丰富完善城乡统等理论,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现代的民疗保障制度最平发端于德国。1833年俾斯麦政府施行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治初覆盖的人群十分有限,仅为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规定限额的现代化大生产中的劳动名?,医疗保障的范围也丨?分狭窄。之后,英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国纷纷仿效德国,颁布法律建立医保制度。日本于1922年率先在亚洲建立民保制度。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发展,早先德国式的医疗保障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广大社会公众对医疗越来越高的需求。1942年,英国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爵」:起草了《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报告对以往提供的各种福利进行了反思,并系统勾画了战后社会保障汁划的宏伟蓝阁,幵创了全民医保的先河。二战结朿后,英国于1946年实行了《闻民健康服务法》,提出要为每个国民提供均等的民疗服务,建立了城乡统一的k疗保障体系,并首次提出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对象是全体国民,这是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大飞跃。 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站金会通过了著名的《阿拉木图宣言》,明确指出: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xx年人人享存卫生保

健”,说明健康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人人都有权享受卫生医疗服务气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广泛受到金融危机和财政支出受限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均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医疗保障需耍覆盖企民的理念并没有改变。 就我 s 而言,目前设符城镇职工恶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作k疗t丨项民疗保险制度,从政策ff]度看来已经覆盖全民,但是多种制度本身就存在严?碎片化。我们对k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改革的研究,实际上是为了完善体制实际执行巾的漏洞,从而记好的实现企民医疗保险,而这对医疗保障制度足否公平公正也丫着要的影响。 对丨幻保障制度城乡统等改革的研究,是城乡统筹理论半富和完善的重要途径。 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等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簿_内发展和对外幵放?’。“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民疗服务体系、1?疗保险体系、药品供保险体系,为排众提供安企、效、方便、价廉的丨矢疗卫生服务。”》足卜匕大的明确要求,〗。;屮丨欠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改革足实现城乡统筹战略的f耍突破u之一。关于医疗保险论文开题报告 1.2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如上所述,1?疗保障城乡统筹改革已经足n丨内广泛关注的焦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有关医疗保险学术论文范文

有关医疗保险学术论文范文一:流动商贩参与医疗保险的宣传优化研究 摘要:据调查显示,近八成的流动商贩都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以“新农合”为主),但他们中的多数对于医疗保险制度并不了解。这无疑反应出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宣传在流动商贩这一群体中存在着不小的问题——宣传主体的宣传内容缺乏可感知性和针对性,宣传客体相关意识缺乏且主动性不强。因此急需在现有基础上建立起针对流动商贩的医疗保险宣传模式,使流动商贩更好地感知制度中利益的存在,从而实现宣传的可持续和制度的可持续。 关键词:流动商贩;医疗保险;宣传;可持续 我国经济转型和城市化的加快,使得一部分劳动力由于自身能力、条件有限等因素,只能从事小规模、小成本和低技能的城市流动贩卖,由此便涌现出大量的城市流动商贩。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2014年10月底,流动商贩的人口数量已达到了3700万人,而这数量却还在不断增多。城市流动商贩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中的特殊群体,他们以自雇性的城市流动贩卖为主要谋生手段,具有空间上的流动性和收入的不稳定性;加之其工作的高强度和恶劣的工作环境,使得他们比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更容易遭受健康方面的风险。因此,他们对于医疗保险的需要也更为迫切。据笔者在长春市的调查显示,近八成流动商贩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且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主(以下简称“新农合”)。然而当问及流动商贩们是否了解医保政策时,对政策了解或是大概了解的被调查者仅占总体的52.9%,——这与较高的参保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也反应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当下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在流动商贩这一群体中的宣传效果并不理想。由此可见,建立起可持续的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模式,加大宣传力度和宣传的针对性,并实现宣传的可持续,是十分必要的。宣传的可持续强调“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是有效且影响深远的,即通过制度的宣传能够使流动商贩们充分了解医保政策,感知到制度中利益的存在;另一方面,它还要让流动商贩们主动接受宣传,主动获取宣传信息,不再将宣传当作无关之事,并在宣传的过程中让大众认识“社会保障”这一原本陌生的名词。宣传的可持续,不仅能够保证将来宣传工作的高质量,使其持续且顺利地开展;还能够增强民众对于制度乃至政府的信任,从而有利于医疗保险政策的可持续推进。 一、医疗保险制度宣传存在的现有问题 目前,医疗保险制度的宣传主要由政府负责,以基层社区为单位开展活动进行宣传。而现有的宣传方式向流动商贩这一群体宣传医疗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在宣传的主体和客体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其具体问题如下: (一)宣传主体的宣传内容缺乏可感知性和针对性 宣传内容的可感知性是指,流动商贩们能够从多种渠道轻易获取宣传信息,并能够轻易读懂宣传的政策,了解到真实全面的政策信息,并从宣传内容中感知到医保政策对于自己的利益。而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则是强调在实际的宣传活动中,要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制定宣传策略,来选择适合该群体的宣传手段,从而提高宣传的效率。然而,在实际的医疗保险制度宣传过程中,宣传的“可感知性”和“针对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宣传内容缺乏可感知性 虽然多数流动商贩表示自己曾经收到过村委会或居委会分发的社保宣传册,也阅读过相关的宣传展板和画报。但这些宣传材料的内容多以文字为主,用词也较为专业。流动商贩们的文化程度本就不高,阅读

医疗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医疗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医疗保险论文开题报告范文:1.1选题依据医疗保障制度的研究,对实现全民医疗保险意义深远重大。 这一研究既利于加强我国1?:疗保障体系的完整性,又有利于统筹城乡二元结构,丰富完善城乡统等理论,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现代的民疗保障制度最平发端于德国。 1833年俾斯麦政府施行了《疾病社会保险法》,治初覆盖的人群十分有限,仅为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规定限额的现代化大生产中的劳动名?,医疗保障的范围也丨?分狭窄。 之后,英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等国纷纷仿效德国,颁布法律建立医保制度。 日本于1922年率先在亚洲建立民保制度。 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升和发展,早先德国式的医疗保障体制已经不能满足广大社会公众对医疗越来越高的需求。 1942年,英国经济学家威廉?贝弗里奇爵」:(williambeveridge)起草了《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reportonsocialinsurance,俗称w弗里奇报告),报告对以往提供的各种福利进行了反思,并系统勾画了战后社会保障汁划的宏伟蓝阁,幵创了全民医保的先河。 二战结朿后,英国于1946年实行了《闻民健康服务法》,提出要为每个国民提供均等的民疗服务,建立了城乡统一的k疗保障体系,

并首次提出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对象是全体国民,这是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大飞跃。 医疗保险论文开题报告1978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站金会通过了著名的《阿拉木图宣言》,明确指出:初级卫生保健是实现xx 年人人享存卫生保健,说明健康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人人都有权享受卫生医疗服务气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广泛受到金融危机和财政支出受限等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均对医疗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医疗保障需耍覆盖企民的理念并没有改变。 就我|s|而言,目前设符城镇职工恶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作k疗t丨项民疗保险制度,从政策ff]度看来已经覆盖全民,但是多种制度本身就存在严?碎片化。 我们对k疗保障制度城乡统筹改革的研究,实际上是为了完善体制实际执行巾的漏洞,从而记好的实现企民医疗保险,而这对医疗保障制度足否公平公正也丫着要的影响。 对丨幻保障制度城乡统等改革的研究,是城乡统筹理论半富和完善的重要途径。 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等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簿_内发展和对外幵放?’。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民疗服务体系、1?疗保险体系、药品供保险体系,为排众提供安企、效、方便、价廉的丨矢疗卫生服务。

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答案

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

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

医疗保险的论文

医疗保险的论文 ,,xx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医疗保险已经成国民生活的一大保障。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下载篇1试谈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摘要:本文介绍了现阶段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的概况,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一些建议,力求改进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水平,为广大电力企业职工医疗提供更好的服务。关键词: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0 引言医疗保险是社会五大保险中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最受关注的一项。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能够为员工提供更实惠、更方便的医疗服务,使职工身体的健康得到保障,能够安心工作,免除其后顾之忧,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使企业稳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现阶段,以电力企业为代表性的企业医疗保险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加上管理方法落后、医疗监督力量匮乏等原因,医疗保险基金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给医疗保险管理带来挑战。1 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现状1.1 管理难度大电力企业由于企业规模较大、下属单位多、工种复杂、职工参保人数众多等原因,医疗保险涉及面广,管理难度较大。电力企业由于缺乏科学的人员甄选机制,在员工的选择和任用上经常有论资排辈的情况,年轻人进入电力企业的机会较少,在人口老龄化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更进一步加大了电力企业员工的老员工比例,而老员工是医疗保险的“消费大户”,这就加剧了医疗保险的负担,给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带来困难。另外职工医疗报销程序较为繁琐,需要

经过层层审批,环节越多,就越难管理。1.2 医疗保险管理体系落后电力企业医疗保险管理发展速度缓慢,落后于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速度,随着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药品种的不断更新,《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很多都已经停产,非常多的医疗项目都不在保险范围内,需要患病职工自掏腰包,或即使在保险范围内但职工除了账户以内以及按比例报销之外的大病费用,都不能全额报销,自费比例相当高,没有发挥出医保应有的优越性,究其原因就是医疗保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造成的。1.3 监管不力由于如今企业的医疗保险只有基本医疗保险,保险金数额小,保险范围狭窄,只能满足职工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在实际医疗中作用有限。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监管十分有限,个别医保定点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允许甚至鼓励他人用医保卡进行违规消费,在医保合作的医院或药店可直接使用医保卡来购买保健品、化妆品等。改制前电力企业有自己的医院,行政上从属于企业,企业员工就医过程中医院严格按照医疗程序进行治疗,医疗费用合理,一般检查与治疗的费用都在医保范围内,企业和员工均无压力。改制后电力企业医院从企业分离出来,归地方管辖,医院以盈利为第一目标,重视的是利润的最大化,导致不必要的检查、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用药等等情况增加了医疗的成本,再加上没有一个合理的监督机制,导致企业员工在就医过程中医院不合理收费现象比比皆是。对医保患者来说即使有医疗保险仍然要花费很多冤枉钱,这些增加的成本都需要企业和员工个人的承担,使得医疗保险的实际作用大打折扣。1.4 参保思想观念落后电力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1

校方责任险典型案例汇编1 来源:-- 日期:2011-10-18 公共设施 【情况介绍】 2007年4月26日上午,某小学的一节体育课上,安排一名实习教师组织学生活动,学生牛某在活动过程中被绳子绊倒,一颗门牙当场被磕掉。事发后,学校将牛某送至口腔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为四颗上门牙受损,其中一颗脱落。在治疗过程中,学校为牛某垫付医疗费用1113.74元,其余医疗费由牛某监护人自行支付。治愈后,牛某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索赔,要求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余元,学校认为索赔数额不合理,不予承认,牛某监护人遂将学校起诉至法院。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详细了解了事故发生经过,并为学校安排了法律顾问,免费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理赔结果】 经法院判决,认为牛某提出的索赔要求过高,最终判定学校赔付医药费用944.56元,误工费720元,交通费54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赔付3718.56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其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对牛某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体育课与其他课程相比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作为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学校应对学生负有更多的义务,但学校却仅安排一名无授课经验、无教师资格的未毕业大学生单独授课,且该校操场的水泥地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客观上加重了牛某的损伤后果,故对于牛某在体育课上致伤,该小学校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因牛某在活动中注意力不集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安全管理 【情况介绍】 2010年6月2日,下午5点钟,学生王某课间去三楼厕所,而厕所因为门把手坏了,所以一直都用一根绳子拴住。当王某进去后,厕所门刚好关上了,从里面根本打不开,王某就打算从厕所窗户跳到楼道窗户,返回教室。厕所窗户和楼道窗户成直角,跨度大约为一米

保险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公众责任险案例分析

保险赔偿责任应该如何确定公众责任险案例分析 案情: 某餐饮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保险期限内的某日,一顾客在该餐饮企业就餐期间,在洗手间内,因地面刚刚清洁过,顾客不慎滑倒摔伤,产生医疗费用若干。顾客向餐饮企业提出了1万元的赔偿请求,餐饮企业给予了赔偿。后餐饮企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分析: 一、案例中餐饮企业对于顾客受伤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有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解释。上述两条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明确经营者对于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反过来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违反了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解释》的规定看,经营者对于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应当有一个“合理限度”,如果经营者未尽该“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营者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则经营者是免责的。 2.如何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 经营涉及到各行各业,要对于各行各业的经营者制定一个统一的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的合理限度的标准,是困难的。但实践中在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时,却是可以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的。刘超、张永辉在《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标准》(《商业现代化》2008年第23期)一文中,提出经营者场所安全义务“合理限度范围”所认定的七项标准:法定标准、行业惯例标准、理性人标准、可预见标准、信赖标准、可控性标准和成本效益标准。关于行业惯例标准,提出“惯例往往都用来指称人们在从事某些工业或商业活动中约定俗成的做法,比如,大多数商店都会在清洁过地面后,摆放上提醒顾客此时路滑的警示牌”;关于可预见标准,提出“如果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笔者同意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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