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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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安乐死问题引发的关于生命的思考
摘要:
西方的安乐死讨论并不只是限于死亡的方式的问题,而也牵涉到所谓“生命的质素”(quaility of life,QOL)的问题。支持安乐死的人大都不赞成所谓的“生命神圣论”(doctrine of the sanctity of life)。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建立在生命的质素上;当生命的质素跌落到不可接受的低水平时,生命便不值得继续。以前对生命质素高低的划分,是以意识的有无为标准;于是长期昏迷的植物人及脑动电流图平坦的病人,虽仍拥有生物生命,但这生命的质素太低,不值得延长下去。于晚近西方的讨论中,却有人认为以意识的有无来划分是失之太窄,一个可以接受的生命质素并不只是有意识而已,而牵扯到有何种意识或什么质素的意识。
关键词:
生命的质素,生命神圣论,生命的价值,安乐死,生命
正文:
美国哲学家彼得·辛格对安乐死定义到:“把那些久治不愈而又极其痛苦或苦恼的人杀死,免致他们继续受苦。“1然而,安乐死又分为”被动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对一个垂死的病人,终止或不给予任何治疗上的干预,任其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指对于那些生不如死的人,采取某些行动,蓄意致其死亡,使他从痛苦中解脱。由此,引起了人们有关安乐死的广泛讨论。
曾有这样一个案例:艾琳是一个新生儿,但不幸的是她是一个先天无脑儿,当艾琳的父母知道真相后,拒绝给予治疗,希望将其杀死;而医院里的医生要求艾琳的父母继续让艾琳接受治疗,从而与艾琳父母的想法相悖。最终医生将艾琳父母告上了法庭。到底谁对谁错呢?一些人认为:艾琳是一位没有任何社会意识的婴儿,艾琳父母作为她的监护人,对艾琳的生死有着一定的干涉权利,况且艾琳已经是一位无脑儿,或者无疑会给他们增加沉重的负担,且会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另外支持医生的人认为:艾琳也是由母亲产下,虽然是无脑儿,或者说是没有意识,但是她作为一名公民,有生命权,应享有父母的照顾。针对以上两种言论,我个人支持前者,其原因不得不牵扯到有关“生命的质素”及“生命的价值”的问题。
刘向《说苑•反质》:“孔子曰:贲,非正色也,是以叹之。吾思夫质素,白当正白,黑当正黑。”生命的质素指具有的素养和本质,具有活下去的意义。世界上绝大多数生物都具有生命的质素,因为他们在从相应的集体索取时,相应地为相应的集体做出贡献,比如:狗可以看家,可以搜寻;鸟可以捕食害虫;人在接受社会资源的供养时,也能为社会做出贡献……由上面的例子可知,拥有生命的质素的同时,也理所当然实现了一些生命的价值。
但一个人虽然有了生命的价值,不一定代表他对他人,对社会作出了贡献,而不是作为累赘。我私下里尚且引出“价值比”这个概念,即生命的质素与社会
消耗比值。如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一下人的价值的问题。当一个人在消耗了社会资源时,产生了超过所取社会资源的价值的贡献时,他的价值比大于一;而相反,则小于一。前者,在古今中外的一些人身上尤为凸显,譬如:发现万有引力定律的牛顿;提出相对论的爱因斯坦等等,这里我们不得不提及霍金,虽然他几乎全身瘫痪,消耗了许多社会资源,但他在物理学上的造诣已经盖过了他的缺陷。后者,则如上文提及的艾琳,虽然它具有生物生命,但她对她自身,她的家庭,医院及那些等待医院病床的人而言都构成了很大的负担,且作为无脑儿的她,将来对社会有贡献可能性很渺茫。马克思曾说过:“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艾琳可以说除了血缘关系,医生与患儿关系外,没有其他的关系了。所以,在面对此类关于安乐死的事件时,应给予安乐死。
或许,有人会从生命神圣论的角度来反驳这类安乐死,因为尽管垂死的病人或像艾琳一样的新生儿患者,他们仍有生命,应该竭尽全力的使他们活的更久,哪怕只有一天,哪怕是用先进的医疗器材维持他们的心跳。但是,人不仅要活着,还要活得有质量、有价值、有意义、有尊严。仅靠先进的医疗手段延长痛苦的生命或维持失去社会属性的躯体生存,“那么生命何来神圣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挽救和善待生命,现代的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价值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3所以,安乐死是符合伦理道德与人道主义的。作为人应当有尊严、有价值地生存,否则,延长的不是生命的欢乐,而是痛苦。安乐死是无痛苦的、安详的、有尊严的死亡。
既然选择了给予安乐死,就要让他和其家人舒适的度过这一时期,而应采取合乎道德的方式,“宁养服务“就是一种恰当可行的方式,现在在西方已相当普遍,中国在1988年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宁养服务机构。它是”为照顾垂死病人之安宁院“,对生命临终病人及其家属进行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心理护理,社会服务等的关怀照顾,是现代社会一种强调身——心——灵的全人,全家,全社会,以及全程的全方位医疗方式。其目的是为临终者及家属提供心理及灵性上的支持照顾,使临终者达到最佳的生活质量,并使家属顺利渡过与亲人分离的悲伤时刻。罗秉祥指出:正如大自然有春夏秋冬四季,人生也有幼壮老衰四个阶段。死亡过程是人生的一部分,我们既不应该人工地把死亡过程拖长,也不应该人工地把死亡过程消除,使人死的越快越好。死亡过程是人生旅途中最后一段路,是整全人生的一部分,也可以发出人生的光辉。这种接近自然主义的观点,可以在《庄子·至乐》中找到共鸣。2我引用这句话来说明我们应接受死亡的过程,把它当作生命的一部分,简单来说,就是推行“宁养服务”。
大家可以发现以上讲的有关生命质素本来就低的安乐死问题,还有一种安乐死在社会上产生了更大的反响,即生命的质素还很高,但自以为很低的当事人的安乐死问题。比如:1991年9月28日,包雪尔女士在家中接受了安乐死,这个案例震惊世界,因为她身体健康完全正常。她因忍受不了丈夫的虐待而离婚;她有两个儿子,一个20岁自杀,一个20岁死于肺癌。于是在重重打击下她长期抑郁,虽有去看精神科医师,但却拒绝他的治疗,而表示只想寻死,与其痛苦生,不如安乐死。还有就是有关“尊严死”的案例,例如:大小便失禁的病人请求安乐死;患有乳腺癌的患者请求安乐死等等。于是,人们就争论:医生到底因不应该给予她安乐死?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引用儒家的一些语录。曾子曰:“辱若可避,避之而已;及其不可避,君子视死如归。”从这句话中,可以明白儒家是对尊严死持肯定态度的,这与近代生命伦理学所提倡的尊严死是有共鸣的。而现在中国的医生都秉持这样一个观念:医生的职责是维护人的生命,而不应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