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私人企业的剩余劳动与剩余价值的研(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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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私人企业的剩余劳动与剩余价值的研究
1.刘旭友《剩余价值的生产力使命》《REFORMATION & STRATEGY》2003年9月
2.兰蕙、邸敏学《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存在的必然性》《经济理论问题》
2003年第2期
3.朱妙宽《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新探》《经济评论》2004年第5期
4.李志国《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和剥削的理论及我国的现实-温州私营经济实证分析》《当
代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
5.白暴力、孙武斌《如何正确理解剩余劳动及其所形成价值的范畴与名称》《思想理论
教育导刊》1999年9月
6.陈光金《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存在与属性》《求索》2002年6月
7.陈永忠《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和剩余价值》《经济体制改革》2002年
第2期
8.刘潮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探讨》《商场现代化》2005年9月
9.关柏春、秦明《社会主义条件下私人经济性质研究》《经济视角》2001年第6期
10.陈华山《试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财经问题研究》1995年3月
11.严正《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理解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社会科学战线》2002
年3月
12.李志远《对马克思剩余价值范畴的再认识》《经济问题》2003年第9期
13.尹吉成、于春明《对剩余价值属性的几点认识》《经济师》2001年第10期
14.谢思全、李北柿《对发展私人经济三个理论问题的再认识》《理论与现代化》2000
年1月
15.黄玫菊《邓小平的社会主义观:一种对待剩余价值的全新视角》《思想理论双月刊》
2003年3月
16.邹东涛《也要深化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认识》《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2月
17.翟家庆、方先菊《对剩余价值和剥削关系的再认识》《天中学刊》2002年6月第3

18.周莹、李志国《私营企业主收入的来源与性质》《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19.龙军、文瑛、胡明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特点》《党政干部论坛》1999
年第2期
20.黄宁《剩余劳动并非与剩余价值共存亡》《教学与管理》1996年第3期
21.高淑娟《关于剩余价值一般与特殊的思考》《清华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22.荣燕《当代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理论探析》《武警学院学报》2005年8月第4期
23.白永秀《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与剩余价值》《广东商学院学报》2005
年第4期
24.沈顺祥《对剩余价值范畴的再认识》《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3年8月第4期
25.党建德《对我国现阶段剥削问题的思考》《陕西理工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1期
26.孙慧阳《对我国现阶段剩余价值和剥削现象的认识》《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年6月第3期
27.卜范达《关于深化剩余价值理论的思考》《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4月第2

28.刘开美《试论目前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问题》《三峡大学学报》2003年
1月第1期
29.赵清淼《同是剩余劳动:根本区别是什么》《中学政治教学参考》1995年4月
30.李志国《我国私营企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特点分析》《温州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
2月
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私人企业的剩余劳动与剩余价值的研究
一、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条件下私人企业剩余价值存在的客观必然

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针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层次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样,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共同发展的制度。

既然我国没有消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且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获得很大发展,建立起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商品价值的三个部分C+v+m必然存在,人们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都有获取剩余价值的要求,这是商品生产者的主观愿望,也是市场竞争的客观要求。

因此,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存在也是必然的。

------刘潮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探
讨,商场现代化,2005年9月。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形态已经是社会主义,但这种社会主义并没有达到马克思设想的那种程度,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最主要的特征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而且不平衡。

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我们只能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形式(包括私营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在私营经济中,存在雇佣劳动和无偿占有,当然存在剩余价值和剥削。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是长期存在的。

但这种剩余价值,是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剩余价值有一定区别别的,要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约和调节。

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

------李志国,马克思关于剩余价值和剥削的理论及我国的
现实-温州私营经济实证分析,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
第2期。

二、社会主义条件下私人企业剩余价值的特征
在以分工、分业为特征的社会化大生产中,劳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广大劳动者在市场力量和政府调控下,有机结合在包括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和多样的行业之中,从事多种多样的具体生产劳动。

就微观的企业层面来说,一些人从事加工生产,一些人从事管理,一些人从事科技研发。

正是这些职能不同的生产者的千差万别的劳动的总合和有效整合,创造出多种多样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为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

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财产占有和分配关系,决定了我国社会成员划分为多个阶层,除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外,
还有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

尽管这些阶层在收入和财产占有方式上存在差别,但是他们都是剩余价值生产的参与者和市场经济运行的各种职能活动的承担者。

一些人员——包括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成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创业的积极力量,为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创造作出了积极贡献。

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参与剩余价值形成的劳动也体现了生产劳动的性质。

------李志远,对马克思剩余价值范畴的再认识,经济
问题,2003年第9期。

资本主义剩余价值来源于雇佣劳动,劳动者处于被雇佣因而被剥削的地位。

社会主义社会的剩余价值来源于社会主义劳动者提供的自觉劳动,虽然劳动力是商品,但劳动者至少在政治上享有主人翁地位。

这里之所以使用“至少”一词,是因为在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即使在公有制的经济单位中,劳动者也首先是作为劳动者参与劳动的,他们很少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资源的调配。

而在所有制格局多样化的情况下,私有企业的雇佣劳动者更不是企业的主人,但与资本主义(尤其是早期资本主义时代)相比,劳动力成为其他所有制企业的雇佣劳动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完全被迫的、被强制的。

而且,例如,中国劳动者不管是在公有制企业就业,还是在其他所有制企业就业,他们在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都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

……对其他所有制企业来说,其向国家缴纳的赋税(它们也是劳动者所创造的),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最终也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服务的。

绝大部分私营企业主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或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通过扩大投资、发展生产、扩大就业、上交赋税、提供社会捐赠等行为,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反映着资本家阶级与雇佣工人阶级之间的对抗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反映劳动群众的整体利益与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兼顾关系,虽然其中也包含着利益差别和矛盾,但这种差别和矛盾不是对抗性的"即便在其他所有制企业,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和制度的约束,劳资之间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具有非对抗的性质,况且大多数私营企业主都是从劳动人民中脱颖而出的,他们与劳动人民仍然保持着原有的朴素感情关系,他们虽然占有绝大部分的剩余价值,但多半怀有致富不忘父老乡亲的意愿,并有报答社会的行为。

例如,由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等部门和机构于2000年进行的第四次全国私营企业调查的结果显示,被调查者从开办企业之日起,到1999年,平均捐赠1918万元,捐赠最多者达1000万元.他们的捐赠目的虽然多种多样,但总以报答社会为主。

------陈光金,论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的存在与属性,
求索,2002年6月。

据统计,2001年我国私营企业共创产值12316.99亿元,约占当年全国GDP(95933.3亿元)的12.8%。

私营企业加上港、澳、台商和外商投资单位共创产值约占全国GDP的20%。

按同一比例测算,中外私营企业主所得剩余价值约占当年全国总剩余价值的20%,减去税金、规费等约占当年全国总剩余价值的10%。

由此可见,我国剩余价值约有90%可以归劳动人民和作为其代表的国家所有,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发展各项事业。

这显然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朱妙宽,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新探,经济评论,
2004年第5期。

三、社会主义条件下允许私人企业剩余价值存在的意义
剩余价值可以为我所用。

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主要在关于利用外资和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等方面的论述中,表达了这种观点。

他清醒地认识到,外商来华投资。

同时他更认识到,“吸收外国资金、外国技术,甚至包括外国在中国建厂可以作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补充”。

同样,发展国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追求剩余价值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将利大于弊。

从今天我国经济结构来看,非公有制经济无论在产值、税收、就业等方面,其作用都是不容低估的。

------黄玫菊,邓小平的社会主义观:一种对待剩余价
值的全新视角,思想理论双月刊,2003年3月。

在标准的现代企业在制度中,资本所有者的行为主要是依靠投资来取得收益,其收益构成也可简单地分成利息和分红等股东收益。

而在我国的许多私人企业中,投资者往往兼任企业的经营者。

这样,私人企业主就兼有了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行为。

由于行为的双重化,私人企业主的收益也要由两个部分组成。

其中,一个部分是经营活动的收益,此部分收益是进入成本的工资的组成部分。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以视为一种高级的劳动。

是包含有大量人力资本的投资(其中包括失败所付出的代价)在内的倍加的普通劳动。

这与普通劳动者的劳动不可等值而论。

因此,即使从劳动的角度分析,经营者的劳动报酬也要大大高于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作为投资者,私人企业主还要取得投资收益。

这部分收益在企业的经营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款后,构成所有者权益,是资本要素按照贡献应得的份额。

在资本所有者遵守政策法规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资本所得的收益中并不包含有侵占劳动权益的剥削因子。

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因率先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可能得到超额利润。

这部分收益只要按照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积累和分配,并在分配中充分考虑了劳动的贡献,也不能视为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

------谢思全、李北柿,对发展私人经济三个理论问题
的再认识,理论与现代化,2000年1月。

邓小平同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首先在引用外资和私营经济等方面为利用剩余价值这一工具来发展生产力撕开了一道道口子。

正像他所说的:“吸收外国资金、外国技术,甚至包括外国在中国建厂可以作为我们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补充”。

同时,他还清醒地认识到:外商总是要赚一些钱,……其实,外商赚的钱归根到底来源于工人的剩余劳动,来源于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接着剩余价值如火如荼地延伸到我国的各种经济主体中,它牵引生产力发展的使命从此释放出来,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牵引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巨大力量。

------刘旭友,剩余价值的生产力使命,
REFORMATION & STRATEGY,2003年9月。

四、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人企业剩余劳动与剩余价值
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特殊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特殊的本质区别在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下,生产资料或归全民、集体所有,或是私营企业、民营企业,甚至外资、合资企业,他们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劳动者所创造的
剩余价值主要归社会所有,主要用于社会主义社会,最终归全体人民所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剩余价值同样是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创造的。

劳动者必须完成剩余劳动,因为剩余劳动是社会主义积累的源泉,是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的先决条件,是全体劳动者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

提供的剩余劳动越多,社会继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就越雄厚。

同时,劳动者也能够完成剩余劳动,因为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的生活有保障,劳动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进而又充分调动了劳动者从事商品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高淑娟,关于剩余价值一般与特殊的思考,清华
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我国的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的剩余劳动,体现的关系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以剩余价值的形式被企业主或外商无偿占有,成为他们按资本取得的收入,这体现着雇主和工人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另一方面,剩余劳动的另一部分又以税金的形式上缴给国家,形成我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组成部分。

……我国的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剩余劳动的作用……除了用于私营企业主和外商的生活消费外,还通过上缴税金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资金,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为社会成员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可见,这些企业剩余劳动的增多,对雇主和劳动人民都有好处,因为它不但使雇主的收入增加,而且更能发挥它对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作用。

------赵清淼,同是剩余劳动:根本区别是什么,中学
政治教学参考,1995年4月。

(经济学院白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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