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学重点放射防护标准(PPT 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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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和培训指导
怀孕后应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 用人单位
孕妇受照可能对胚胎和胎儿会产生影响 婴儿经乳汁食入放射性物质有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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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安排责任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不得以诱惑 代替必须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
对怀孕女性不能威逼其继续工作 应改善孕妇的工作条件 为保护胚胎与胎儿应向孕妇提供与公众相同的
第三章 放射防护标准
第三章 放射防护标准
第一节 防护标准演变的历史回顾
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发展历程 与放射防护相关的几个重要的国际机构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防护标准
行为准则 剂量限值 辐射实践的豁免准则及豁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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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防护标准演变的 历史回顾
1958年,ICRP第一号出版物发表,并对“容 许剂量”提出了严格的建议:职业照射人员 个人受全身均匀照射的最大容许剂量不能超 过5rem,相当于1954年建议值得1/3
1959年,公布了第2号出版物,但较前基本 内容无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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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65年,ICRP在报告中指出,辐射防护的目 的是防止辐射的急性效应,并把迟发效应的 危险性限制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一般成人受照剂量不超过5mSv 儿童受照剂量不超过1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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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级限值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年摄入 量限值
公众成员个人的年摄入量限值 3和4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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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限值的概念
次级限值:个人在任何一年经吸入、 食入途径摄入的放射性核素的活度以 年摄入量限值(ALI)加以限制,其年 摄入量限值就称为次级限值。
(GB4792-84) 1988.6.1 , 发 布 了 《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
(GB8703-88) 2002.10.8,发布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
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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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几个重要的国际机构
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IXRPC)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联合国原子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 世界卫生组织(WHO)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国际劳工组织(ILO) 国际电工学委员会(IEC) 核能机构(N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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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的实物保管
应符合相关规定,有意外(如失窃)时 及时通知审管部门
不能随意转让 定期盘查、确认位置、随时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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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照射的控制
公众照射:来自获准实践或源以及干预 对公众成员产生的照射,不包括职业照 射、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
成立组织、制定目标、原则和程序及坚 持最优化的防护措施
怀孕期
确认怀孕后,接受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
特殊情况
5年延长到10年 任一年不得超过50mSv,临时改变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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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个人规定的剂量限值
公众:指除了职业照射人员和医疗照射 人员以外的社会成员,这儿的公众专门 指关键人群组
关键人群组:来自某给定辐射源和给定 照射途径、受照剂量相当均匀、能代表 因该给定辐射源和给定照射途径所受的 最高有效剂量或当量剂量个人的一组公 众成员,称为关键人群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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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人员对其获 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
接受对防护与安全纪录的检查 违法将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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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告知责任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当 公开向职业照射人员提供信息:
可能对健康产生影响 应接受适当的防护与安全知识培训 让他们知道他们的行为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 可能受应急计划影响的人员应接受相应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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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防护标准
行为准则 剂量限值 辐射实践的豁免准则及豁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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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放射防护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 标 准 》 ( GB18871-2002 ) 内 容 主 要 包括
行为准则 剂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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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量监测
应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 所剂量监测大纲和公众照射的监 测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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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急干预人员的防护要求
本着自愿的原则 事先讲清对健康产生的影响,并培训 提供一切 合理的防护 如果为了抢救生命,也应考虑小于最大
单一年份个人剂量限值的10倍 抢救行动结束后及时对参与干预行动的
主要分四阶段:
1950年前 1950—1965 1965—1977
1977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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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 发展历程
1960.1.7,《放射性工作卫生防护暂行规定》 被批准
1974年,发布了《放射防护规定》(GBJ8) 1984.12.1,发布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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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年 摄入量限值
ICRP第60号出版物建议的年有效 剂量限值为2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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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成员个人的年摄入量限值
在以往的ICRP出版物中建议
公众个人的年摄入量限值可取职业照 射人员个人ALI的1/50
婴儿、儿童可取职业照射人员个人ALI 的1/100
参考水平包括:记录水平、调查水 平和干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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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出限值
导出限值:审管部门以年平均有效 剂量限值为基础,通过合理的模式 推导出的限值,称为导出限值。
例子见书p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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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辐射实践的豁免准则 及豁免水平
豁免准则 可豁免对源与豁免水平 防护标准中的定义与术语解释
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我国放射防护标准的发展历程 与放射防护相关的几个重要的国际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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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02年,W.Rollins提出“皮肤红斑量”作 为软X射线引起皮肤损伤的界限剂量
1926年,A.mutscheller在国际放射学大会 上提出“耐受剂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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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照射的干预和计量的约束
持续照射:无任何不间断的人类活 动给予维持的、长期持续的非正常 照射
各部门应当承担对持续照射干预的 准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
即时是补救行动也应当符合最优化 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退役后的残存的放射 源(核设施)会变为持续照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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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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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结果的评价与公示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按一切 合理程序对由事故所致公众成员 的受照剂量作出评价
通过适当途径向公众公布评价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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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剂量限值
基本剂量限值 次级限值 导出限值 管理限值 参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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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水平 16周岁以下人员不能接受职业照射 18周岁以下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控制区
工作 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职业照射的人员,应
当为其调换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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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照射人员受照射 剂量的控制
应控制职业照射人员的正常照射,并应 符合最优化的要求,不能超标
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受到的潜在照射危 险应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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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通知和批准程序
拟开发电离辐 射源的法人
向审管部门提 交通知书
说明其目的和 计划
履行相应的批 准程序
经过审管部门 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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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注册
取得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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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承担的一般 责任
确立符合现行防护标准要求的防护与 安全目标
制定并实施成文的可实现这个目标的 防护与安全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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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准则和剂量限值
行为准则 在辐射源的开发和应用 实践活动中人们应当负的责任和应 当遵守的规则及要求
剂量限值 是在实践中对职业照射 人员和公众成员个人规定的不能超 过的受照射剂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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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准则
履行通知和批准程序 应承担的防护与安全责任 信息告知责任 人事安排责任 职业照射人员受照射剂量的控制 职业健康监护及受照剂量保存 源的实物保管 公众照射的控制 持续照射的干预和计量的约束 剂量监测 对应急干预人员的防护要求 事故结果的评价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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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个人规定的剂量限值
不得超过下述剂量限值
年有效剂量为1mSv 特殊情况,连续五年年平均剂量不超过
1mSv,其中的某一个年份有效剂量可以 提高到5mSv 眼晶状体的年当量剂量为15mSv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为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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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照射中慰问者或探视者 受照剂量的约束
受剂量”的概念 1937年,IXRPC第四次会议明确了以伦琴为
单位时实际剂量和屏蔽物厚度之间的关系 1950年,IXRPC在伦敦召开的会议上把名称
改为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同时发 表了建议书(具体内容见书P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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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54年,ICRP在建议书中对“容许剂量”进 行了解释
1928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的第二届ICR 会议,将伦琴(R)定为电离辐射的国际单 位,并决定成立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
1928年,成立了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 (IX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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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31年,IXRPC讨论了“耐受剂量” 1934年,IXRPC第三次会议正式接受了“耐
量为50mSv 眼晶状体年当量剂量为150mSv·a-1 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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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 剂量限值
16~18岁的实习人员
年有效剂量为6mSv 眼晶状体年当量剂量为50mSv·a-1 其它单个器官或组织150Baidu NhomakorabeaSv·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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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剂量限值
年有效剂量限值:是指个人在一年工 作期间所受外照射引起的有效剂量和 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 待积有效剂量两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 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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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照射人员个人规定的 剂量限值
成年人
连续五年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为20mSv 连续五年中任何单一年份的年有效剂
对特殊情况下的照射剂量应当加以控制
即使在非做不可的情况下也要向有关部 门提出申请,并应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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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及受照剂量保存
定时体检和对职业照射人员的未来持续 工作的适应程度作出评价
为每位职业照射人员保存受照剂量的记 录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其它相关资料, 一般职业照射中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记 录至少要保存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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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准则
辐射危险足够低,再管理是不必要 的
辐射危险足够低,再对它们实施管 理控制不值得
有固有安全性,能满足上面两条的 要求,并能始终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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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限值
管理限值:审管部门以年平均有效 剂量为依据,对获准实践或源所规 定的与放射性废物排放相关的排放 浓度和总排放量限值,称为管理限 值。
管理限值比导出限值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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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参考水平
参考水平是在职业照射中为使人员 的受照剂量达到最优化指定的某一 剂量限值的一个份额,以及为避免 在持续照射情况下公众受到的增加 照射和减少在应急照射情况下公众 的受照剂量而确定的剂量和活度浓 度水平
1977年,ICRP公布了第26号出版物,对过去 的建议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把辐射危害分为 非随机性效应和随机效应,提出了放射防护 三项基本原则,明确了放射防护的目的,废 除了“最大容许剂量”使用“剂量限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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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防护标准的历史演变
1990年,ICRP的第60号出版物,确认了日本原子弹 爆炸的辐射照射诱发实体癌的发生率与10多年前相 比增高了3倍,降低了职业照射人员个人的年有效 剂量限值,从50mSv—20mSv,公众成员个人的年有 效剂量限值为1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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