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不能仅仅是法治经济,它还必须是契约经济

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以来,报纸上不时有文章宣扬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合同的事先审查和鉴证,认为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需的。这种观点,显然与前几年关于“法制经济”与“法治经济”的讨论有关。

市场经济必须有一种得到国家强制力所保护的秩序,这是无庸置疑的。但秩序不一定就是市场经济的秩序,这也是显而易见的。于是有人指出,“法制是‘刀’治,法治才是‘水’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不是法制经济。”还有人专门写出《从法制到法治》的专著来。

然而“法制”一词我们仍在频繁地使用,就连那些宣扬以“法治”代替“法制”的人也不得不在正面意义上使用它。只此一点,就说明了这一字之差并无真正的理论意义。其实,“刀治”、“水治”之说不过是一句俏皮话,一种文字游戏。“法制”不过是法的静态描述,“法治”也不过是法的动态描述,都不涉及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内容。就是从文字游戏的角度看,“刀治”、“水治”之说也是不准确的,叫人上当的。刀子能杀人,水就不能杀人么?水杀人或许一次杀得更多,关羽水淹七军就是例子。从法的功能上看,任何国家的法律也不可能没有“刀治”的内容:对于那些破坏法律秩序的人如果不予制裁,这样的法律岂不是很快就要变成废纸一张乎?

法治经济论除了强调把法律的重心由刑法调到民事、经济法律上来以外,另一个重要论点是政府必须守法。这些论点都是对的,但却不能把“法治”与“法制”区别开来。任何法律都具有预先公布、同样情况同样处理和强制实施的技术特征,否则就不是法律。商鞅变法的时候曾贴出告示:谁把一根木头从都城的甲处搬到乙处,就可以从政府领得若干黄金。一般人都不相信,但有一个人按告示去做了,商鞅果然给了他告示上所说的黄金。可见法的强制性决不仅仅意味着政府执法时不许百姓反抗,而且意味着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守法和执法。如果高兴就执法不高兴就不执法,法律就没有权威,人民就不会守法,法律从而也就达不到它的目的。秦国的法律,按理说是典型的“刀治”了吧,可它也强调政府守法,你总不能说它也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吧?然而根据“市场经济就是法制(治)经济”的理论,秦国的经济至少相对于它的邻国来说是法制(治)经济,因此它至少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该算做市场经济。这符合历史事实吗?战国诸雄中不正

是秦国的经济受政府干预最多吗?‘所以自然经济有自然经济的法,计划经济有计划经济的法,市场经济有市场经济的法。不管什么经济,只要不像“大跃进”时期那样瞎搞,都可以说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意味着资源的配置和产品的流通靠市场来调节,用法学的语言来讲就是靠契约(合同)来调节。市场经济不能仅仅是法治经济,它还必须是契约经济。19世纪末有一位美国律师曾这样描述当时的美国法律:“一切的权利,一切的义务,一切的责任,都是由契约产生的。”这句话有些言过其实,但它确实抓住了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无论是根据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或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还是根据中国目前人口与资源的紧张关系,我们都不可能再搞美国19世纪那种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我们的法律必须对劳动者、消费者这种弱势群体的成员提供特殊保护,我们的国家必须依法对经济生活进行一定的宏观调控。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只要搞市场经济,就不能搞微观调控,就不能搞事先审查。事先审查既瓦解契约自由,又妨碍经济活动效率,它将极大地削弱的竞争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既然突出地强调了契约自由原则,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合同的管理就只能解释为事后追究。对合同内容完整性、准确性与合法性的事先审查虽属必要,但它只能由自己的法律顾问来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