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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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列报共四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准则制定目标。再保险合同定义。适用范围。
(1)准则制定目标:规范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再保险合同定义: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3)适用范围: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2.在“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处理原则。分出人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摊回的准备金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赔付款项金额的计量和会计处理。分出人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分出人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分出人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分出人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出人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
(1)处理原则: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分出人下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对分出保费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险,计
人当期损益;若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合同,分出人按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对摊回的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对摊回的准备金的处理: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5)对赔付款项金额的处理: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6)对再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处理:在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7)对损余物资和代位追偿款的处理:在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8)对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在分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
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9)对纯益手续费的处理: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10)对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处理: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调整分出保费时,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能够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
3.在“分人业务”的会计处理部分,包括: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分保费用的处理。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分保相关准备金的处理,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1)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再保险合同成立井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分保费用的处理: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3)纯益手续费的处理: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入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人当期损益。
(4)分保准备金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
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按《原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处理。
(5)分保保证金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4.“列报”部分,包括保险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应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信息。
二、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差异比较
新准则对比《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主要变化有:
1.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分出业务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分保分出入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分保赔付费用。这突破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基本消除了与国际惯例的差异。
2.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分保分出入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
合同产生的负债,也不应娜保险合同产生的费用或收入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收入或费用。这一原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与业务相关责任准备金,以充分揭示分出业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分保赔付费用等项目。
3.确立了分人业务会计处理的基准和备选方法。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我国实务中一般于收泵。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差异较大。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完全具备条件,新准则稿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规定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涉及的内容,包含例朋日发布的《国际会计脚惮4号——保险合同),新准贝“和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有:
1.适用范围不同。新准则适用于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合同;而国际会计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金融工具。
2.目标不同。新准则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在理事会完成保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