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路政执法案例分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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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论焦点】 1、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本案是否属于民 事案件受理范围。 2、在交警部门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的情况下,仅 凭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原告系避让路面碎石肇事? 3、如果原告肇事的原因系碎石所致翻车,被告在碎 石清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原告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
原告主要证据: 现场照片10张,证明因被告疏于管理,造成被污 损的路面不能及时清理,当天还发生了另一起交通事 故。 被告主要证据: 《公路路政巡查日志》复印件9份,证明被告于2010 年1月17日(周日)、18日(周一)对本案肇事路段 进行了巡查,已按《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
但不可否认的是,路政机构由于人员结构中年 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因素影响,依法行政依然 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执法过程中还存在驱利执法、 以罚代管、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这就需要我们执法监 督部门的领导和人员,加强律法法规和路政业务的学 习,提高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从根本上消除违法 执法的行为。
通过2010年一起路政巡查案例作为素材,与大家 一起分析研究巡查执法的重要性,为路政执法实践提 供参考与警示,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启发我们如何 加强对各路政大队、中队及其路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 路政巡查职责的监督,及时发现公路巡查执法中存在 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定 职责,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法制保障。
原告观点: 被告对事故路面负有管理责任,因其管理不善, 对被污损路面未及时清理或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多起 交通事故发生。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观点: 路政大队在本案的肇事路段已履行了自已的职责。 严格遵守《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于2010年1月17日(周日)、18日 (周一)对此路段进行了巡查,而事故发生时间是周 四,被告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自已的行政职责,不应 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11月1日,曾云兵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把 景洪路政大队起诉到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景洪路政 大队对事故路面负有管理责任,因其管理不善,对被 污损路面未及时清理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多起交 通事故发生,应赔偿曾云兵各项经济损失26470元。
法院判决情况: 2011年4月1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 景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书,判决驳回 曾云兵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31日,曾云兵不服一审判决,以《公路 路政巡查日志》系事后编写和不作为的侵权为由,向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1年5月3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院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105号终审判决书,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条的规定履行了自已的职责。
判例分析: 路政公路巡查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各级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 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 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 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中认定:
被告景洪路政大队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公路路政管 理实施办法》“县道、乡道每周至少巡查一次”的规 定履行了职责,已尽谨慎管理义务,不能归责于管理 瑕疵,应认定被告对巡查、碎石清理不存在过错。原 告曾云兵就自已的主张不能充分举证加以证明,应承 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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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云路政 [2003]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级公路要全 天 24 小时巡查,国道、省道每周至少巡查 2-3 次, 县道、乡道每周至少巡查 1 次。遇到雨、雾、雪、 凌等恶劣天气,还应对易发案的路段和部位进行重点 巡查。”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 法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进行监督巡查。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交通特点、公路 等级等因素,确定巡查频率。”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作出(2010第 23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云兵驾车单 方肇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曾云兵负此次 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现场的路面情况是有车辆泼撒的碎石,景洪路 政大队在接到电话通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通知养 护工人进行了清理,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前,景洪路政 大队按照《云南省交通厅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的 规定对此路段进行了巡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路管理机 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 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 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 措施修复”。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 理的职责,第(二)项规定: “保护公路路产,实 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 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路政案例分析
曾云兵诉景洪路政大队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21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 市基诺山基诺族乡巴来村委会巴奎村民小组村民曾云 兵驾驶轿车由景洪市基诺乡向勐养镇方向行驶。 14时 45分,当行至县道公路基勐线K5+200M处时,向右驶 离路面,翻至路外坡下,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 故。
从一起路政案例对路政巡查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总队执法监督处
路政执法是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 是建设“法治交通”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在省交通 运输厅领导下,省路政总队通过建立健全执法监督部 门,在大队、中队设置法制专管员,加大层级执法监 督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监 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责任追 究,在各级执法监督部门的努力工作下,全省路政机 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