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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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医疗器械:单独或组合适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3.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4.医学证明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5.病历: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是指患者在医院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査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査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7.医院感染HAI: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8.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9.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10.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简答:

1.医疗纠纷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误笔录等。

2.执业医师在职责中享有的权力有哪些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3.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

(3)有错必纠原则

(4)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5)司法最终原则

4.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不予注册得情形有哪些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三、论述:

1.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素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过错对患者造成了损害,从而需要有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家属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必须发生在诊疗活动中

(3)必须存在违法行为

(4)必须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

(5)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主观上存在过错

2.在医疗纠纷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同司法鉴定之间是存在差异的。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二者同属于技术鉴定,归纳起来,二者之间有以下几点区别:

(1)鉴定的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医属于疗过错鉴定。(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技术服务;司法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医疗纠纷与事故行政处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技术服务。

(3)鉴定的决定权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决定权在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可共同提请鉴定。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二种:一是卫生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包括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决定鉴定,由法院内的技术部门统一对外委托;二是申请鉴定,即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达不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两种方式。司法鉴定的权限却十分广泛,只要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进行。

(6)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司法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司法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8)司法鉴定文书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区别

1)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有鉴定人的签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由医学会出具,无鉴定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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