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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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9]89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9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
通知
(东府办〔2009〕8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两委”成员,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统称农村干部)违反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干部违反本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组织落实追究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
第四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扣减报酬;
(四)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五)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扣减报酬或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应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责令改正是指要求农村干部纠正违规行为。因客观原因不能纠正违规行为的,农村干部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
第六条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印发文件或简报全市通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发文件全镇(街)通报;在被通报批评村(组)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七条扣减报酬的方式包括:执行责任追究机构为批核干部报酬机构的,直接批核扣减;不是批核机构的,建议批核机构扣减。
第八条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意见主要有:变更或撤销部分经济管理职权、罢免等。
第九条农村干部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当年参评市、镇(街)行政单位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个人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参评市、镇(街)行政单位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三章责任界定
第十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农村干部,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
(二)主管责任人是指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领导责任的当事人。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导致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参与决策的农村干部均为主管责任人。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第十二条农村干部执行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决策时,认为决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提出意见。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不改变决策的,执行后果由单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