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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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学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

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

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发生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

事故”。

时间+空间+侵犯客体(人身)从时间上看,包括:

(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

(2)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

(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

(4)课间休息时间;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

(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从空间上看,包括:

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非其他合法权利。普遍存在的两个认识

–1、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脱不了责任的。

2、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

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判定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 年《侵权责任法》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部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

该《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办法》中的两个重要提法: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7条第2款)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第5条第2款)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

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

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

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8条)在2009年12月26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

议四审通过《侵权责任法》,自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共分为12章92条。其中,第四章“关于责任

主体的特殊规定”对学校在学生事

故中的责任做了规定。《侵权责任

法》对学校责任的规定: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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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

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何理解学校事故中的学校责任

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是一种教育、管理职责

2、以未成年学生的年龄为构成要件的过错责任

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不取决于“是否在学校中”,而是取决于对损害事实的过错程度。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

–有过错就承担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有多大的过错就承担多大的责任

过错事由

事前预防情况

事后救治情况主要看学校是否尽了“相当注意义务”

没有过失:想到;采取措施

学校管理是否适当只能依据“通常的”、“一般的”的标准,不能苛求学校。

英国判例法明确反对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认为教

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

母”,但同时认为教师不应该是

“过分谨慎的父母”区分年龄的过

错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岁以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

•无行为能力人——过错推定——学校举证

限制行为能力人—过错原则——学生举证

在无行为能力人方面,加重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校

两制二、当前学校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其归责

–(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二)学生之间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三)校外第三人在校造成的学校事故

(四)因受害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校事故(一)学校行为导致的学校事故

–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

对于这类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例]某职业高中组织学生进行年级拔河友谊赛,因为系在拔河中间用来判断胜负标志的红布条随风飘动影响比赛裁决,学校组织者便在红布条下端系上桓鲋本24毫米的铁螺母,以便使红布条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两个年级的比赛激烈时,拔河绳突然从中崩断,红布条上所系的螺母因惯性甩起,直接飞向叨昙墩驹诘谝晃坏难傲跄车耐凡浚鲜γ撬婕唇跄乘屯皆海跄潮徽锒衔囟瓤判月运鹕耍苌顺潭缺欢ㄎ瞬邪思丁

学校作为学生拔河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证器材符合安全规,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对于绑在红布条上的铁螺母有可能伤人的情况,学校应当能够提前预见到,但学校因为疏忽,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铁螺母伤人事件的发生,因此学校是具有过错的,法院判决学校獬チ跄尘盟鹗14万元。[案例]某小学为了方便学生悬挂衣物,在教室后墙上安装了许多铁钩,该校8岁的一年级学生吴某在与同学在教室玩耍追逐时,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墙上,一只铁钩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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