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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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规则
第一节证据与证据规则概述
一、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涵义
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
1、合法性(法律性)
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
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证据的法律地位
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2、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
3、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五)证据与证明
证明是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或当事人运用证据阐明或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证据的分类
(一)立法分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二)学理分类
1、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俗称第一手资料。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资料。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文本原件等为原始证据;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根据他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等为传来证据。
2、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结婚证、房产证是直接证据,夫妻相称、房门钥匙是间接证据。
3、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又称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件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证证据,又称物证。
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为言词证据;行政为人的工具、涉案物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为实物证据。
4、按证据的证明作用分为本证与反证。
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当事人为推翻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证明与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的事实的证据。
注意点:(1)反证不同与反驳。
(2)反证通常在本证提出后提出,但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无必然联系。
例:在债务纠纷中,原告出示的借据为本证,被告认为借据上借款人并非其本人签名为反驳;被告认为借款不属实,并出示合伙协议的为反证;被告认为借款属实,但已还款,并出示的还款收条为本证。
5、按证据是否存在弱点分为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
主要证据是指没有弱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补强证据是指存在弱点,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注意点:补强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补强证据虽有独立存在的形式,但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只服务于主要证据;间接证据既可服务于直接证据,也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独立存在,并证明案件事实。
例:书证原件、无利害关系的成年人的证言等为主要证据;未成年人的证言、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等为补强证据。
三、证据规则概述
(一)证据规则概念与特征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
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
1、强制性。证据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则,否则所收集的证据无效。
2、指导性。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的指引,收集证据。
3、程序性。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
(二)证据规则的分类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可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
第二节行政执法证据及取证规则
一、取证规则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一)取证规则的概念
取证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二)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
1、取证时限要求
时限要求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2、取证形式要件要求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三)证据登记保全规则
证据登记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全的方式,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
二、书证
(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2、书证的特征
(1)书证以其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能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
(3)书证具有物质性和思想性。
(二)书证的分类
1、按制作主体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
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
例:结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形成程序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特殊书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格式,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上。
一般书证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格式、程序所形成的文书。
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拆迁许可证为特殊书证;旅客登记本、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为一般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