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比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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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比较论文

一、法律文化的一级变量———物质载体

在文化形成的过程中除了注重文化内容上的差异,更宏观的一种视野

是在各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物质介质上的对比。

(一)“人”在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特

色是注重以个体的人为变量基础,此处的人的概念具有模糊性,它既

能够代表个体精神追求也能够代表群体文化价值,但因为个体精神并

不必然代表群体,或忽略了个体与群体的互动关系,这个比较方法仅

仅意识到了各种文化构成当中的必要共同物质载体或共同介质———人,诚然,所有的文化当然需要人的参与,因为文化本身就是人的思

维及行为的产物。人口的流动,群体的类型,一定时空领域内人口的

数量的变化,人作为文化构成的二级变量能够直接影响文化内容的变化,如政治法律的整合或重构,进而影响到法律文化的变化。

(二)语言符号同样的比较方法如法律文化的语言解释,意识到了文化

载体介质———语言符号的共有属性。作者认为,无论是人,还是语言,乃至地理,都是文化的外在经验性表现,在此维度的比较具有宏

观而直接真实的优势,但这种文化构成变量过于零散和基础低层次,

或者说是缓慢的,例如,语言符号的表达或解释是瞬息万变的,并不

必然直接影响到法律文化,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文化变量同样是影

响超验性文化构成变量的重要因素。

(三)横向统一时间维度在实行法律文化比较时,有必要指出时间性与

时空性的不同,在客观现实的维度上,时间具有世界的共性,与语言,人,地理等客观因素一起,是一种横向的维度,这种变量的考量在近

代的法律文化比较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究其原因,“资本主义一定水

准上改变了人们的时空观”国家之间政治,文化的交流与参与越来越

密切,使得不同文化领域的时间维度越来越相似。

(四)自然地理的地域性在美国中国学思潮中的“世界观点”与国内史学的关系中,费正清模式过度注重沿海地区,而没有把中国内部的其他地区如内陆的情况纳入观察视野。“正统史观作为支配工具早已成为无意识的认知反映,历史的分裂与统一,循环与再现等等已构成了一组组相当自主化的历史解释体系,但是中华帝国在空间上的辽阔性及其所变现出来的差异感,又在时时印证着正统史观的不合理……具有地方性特征的习惯法,社区宗族构成的差异性、儒学与乡土意识的多变结合,都标志着传统以一种非整体性的形态表现着。”中国农耕文明的稳定性赋予人伦关系的普遍性、稳定性、规律性,使人们很容易在这种生产方式中找到其背后的价值共鸣。文化精神实际上是行为模式的记忆性总结升华,是行为模式的强制性规范公示,当这个变量具有了环境的承载值时,其便会趋于稳定并通过法律这个外在形式描述下来,作为群体利益最大化的保证盾牌。文化是历史经验的精华总结,是实践的最优化选择,文化的发展是是一定地域或集体标准前提下的人文共识,但此处的地域或集体并不一定等同于法律概念上的国家,所以在实行法律文化比较时所必不可少的就是首先限定法律文化的地域性和时空性范围。在此基础上由不同的文化,地域,法律体系及发展装路况各个因素实行综合对比,所以得出法律文化的差异来源和本质冲突或联系。

二、法律文化的具体文化变量

(一)道德宗教信仰等超验性因素张中秋先生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提出人的文化原理是中西法律文化展开的轴心和模型,所谓人得文化原理实质上是从道德或宗教等最高精神追求本源上探求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原因,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表现就是德主刑辅,在西方文化的体现为精神对物质的支配和上帝对人类的指导。不过作者认为从“心”的理念入手解释文化乃至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和优点是意识到中国丰富而精深的宗教和道德理念这个文化变量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刻性影响,这个变量能够说是传统法律文化自身变革演进最重要的理论源泉,例如中国知识分子偏爱从“意象化的修炼”达到“精神的内转”。道德本心的作用被显著强调,进而为法律

文化提供精神土壤。显然我们不能直接将西方的理性于非理性哲学概

念直接对应于中国文化的层次划分,但在法律文化的多重变量这个考

察方法角度出发,使我们能够更清晰的看出不同法律文化中何种文化

变量的因素的比重与特色。

(二)自身历史经验梁治平先生在针对美国学者费正清对近代中西法律

文化的形态比较理论中的批评中认为,如果把一些中国内部的变化全

部归结于西方冲击,则忽视了从中国自身立场出发理解历史的可能性。我们的历史观点虽然是累层式地建构在前人的经验结构基础之上的,

但它同样也为自身的经验所塑造和限定,成为持续累积历史经验的一

部分,“我的历史观是被我自己的生活经验涂上一层色彩的,它是由

我一生的公共事务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好的和坏的事务的经验所促成的,我可摆脱不了它。”以中国为例,为何儒家文化的力量是强大的,无数先贤持续地在自身历史基础上实行改造并最终形成自成系统的内

部稳定的法律文化,但随着文化的发展演变,这个时空限度的行为模

式便会发生改变,文化便会发生变化,但现实的法律便相对于其被制

定后的任意时空都具有超前性或滞后性,但此时它对文化起了反作用力。这种历史经验累积则是独有的。

(三)文化的时空性重构1.时空的双重变量属性在实行法律文化比较时,有必要指出时间性,地理性与时空性的不同,在客观现实的维度上,

时间、地理具有世界的共性,与语言、人、地理等客观因素一起,是

一种横向的维度,而文化的时空性的综合型概念往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重在强调和体现文化的形成发展以及占支配地位的历史过程,而

众多的理论误差也就是因为对文化所属时空的限定不明确造成。但同时,并不是时空场域的的组合一定是多变的,因为某些地理因素继承

下来的空间共性是非常有规律的,如因为地形,某些城市间的“固定

间距约为30公里”。2.福柯“场景隔离术”如何限定文化的时空性,

值得一提的是福柯的“场景隔离术”,使得这个文化变量有了具体的

操作方法,“从历史演变的结构观察,社会统治的区域往往限制着统

治的形式,一旦超越了某种单位的限制,统治的形式功能就会发生变化,这是一种分化的结果。这种区域分化决定着政治、社会结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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