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假药劣药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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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将原来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且“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同时,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2、对生产、销售劣药者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将原来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且“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同时,若情节严重,则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相关的行政责任
(一)生产者与销售者
1、对生产、销售假药者
另外,还规定“对于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则意味着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在实质上没有危害但是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也可能会被课以处罚。
3、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将原来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加重至“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门 店 员 工 培 训 记 录
门店名称: 福建省石狮市福鼎寿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记录人:
培训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培训地点
主讲:
参加人员
培训内容假药劣药的定义
《药品管理法》正式修订通过,国家层面对原有药品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修改,对假药劣药的定义,以及对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相关的行政责任为以下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将原来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且“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同时,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2、对生产、销售劣药者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将原来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并且“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同时,若情节严重,则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相关的行政责任
(一)生产者与销售者
1、对生产、销售假药者
另外,还规定“对于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则意味着生产、销售中药饮片,在实质上没有危害但是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也可能会被课以处罚。
3、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
新《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将原来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加重至“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门 店 员 工 培 训 记 录
门店名称: 福建省石狮市福鼎寿大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记录人:
培训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培训地点
主讲:
参加人员
培训内容假药劣药的定义
《药品管理法》正式修订通过,国家层面对原有药品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修改,对假药劣药的定义,以及对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相关的行政责任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