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罗氏等级评分法分析日本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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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罗氏等级评分法分析日本投资环境
一,资本抽回(Capital Repatriation):8分
日本允许自由的资本投资制度,但根据《日本外资法》第十五条之三,对汇出金额的限制。(一)外国投资者根据前条第(一)款规定,要将被准许汇往外国的股份或持股的出售价款汇往外国而支付时,如果于该外国投资者取得该股份或持股〔该外国投资者取得该股份或持股,是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4项所列情况下,即当法人合并之际,取得合并后续存的法人或因合并而新设立的法人之股份或持股时,则为随合并而消灭的法人之股份或持股;该外国投资者取得被准许向外国汇出支付款的该股份,是在同款第7项和第9项所列情况下,即当股份分割、合并、转换之际,取得分割、合并或转换之股份时,则为其被分割股份、被合并股份或被转换股份;该外国投资者取得被准许向外国汇出支付款的该股份,是在该股份的发行公司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因换购而取得时,则为换购(连续换购两次以上,按最先的换购)时卖掉的股份,但限于换购新股数低于卖出的股份数(连续换购两次以上,按最少的换购数)。以下同〕之日起满两年之日所属年以后各年,从满两年之日或其相应日起在一年间各个时期,向外国汇出出售价款的合计额超过外国投资者满两年之日所拥有的准许向外国汇出支付款的股份或持股(下称“可以汇款股份等”)的股份总数或有关持股的出资总额(有限公司的持股,为出资人数的总数)中相当于20%可以汇款股份等的出售价款的合计额,对其相当于超过该金额的出售价款,前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有时间的限制。
二,外商股权(Foreign Ownership Allowed):12分
日本《商法》第479条规定,遵照日本法律规定成立的公司为日本公司,按照外国法律设立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外国企业依据日本《公司法》成立的独资、合资公司均视为日本国内企业,按照企业性质与日本国内企业同等进行分类,在所适用的《公司法》中,与日本国内企业没有区别。不需要通过日本政府特别审批或另行登记,也不需要在工商会等机构办理特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只是在经济统计中列为“外资企业”。因此日设有自由开放的投资制度。并无对外商股权的特殊限制。
三,对外商的歧视和管制程度(Discrimination and Controls):10分
日本政府在许可和认可制度上对外国企业没有歧视,对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实行平等主义,外国企业可享受国民待遇。日本政府对银行等特殊行业和公益领域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资格审查。因此对外商略有限制但无管制。
四,货币稳定性(Currency Stability):20分
日元作为世界主义货币之一,依托日本强大的经济实力。虽然“广场协定”之后日元逐渐升值,并导致经济的巨大风险。但从近期看日元保持稳定。
五,政治稳定性(Political Stability):10分
日本没有国家风险,但首相频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延续性。
六,给予关税保护的意愿(Willingness to Grant Tariff Protection):2分
在发达国家中,日本的平均关税率比较低,特别是工矿产品的平均税率只有%。日本的关税减免有"有条件减免"和"无条件减免"两种形式。有条件关税减免又分为"限制性减免"和"普遍减免",享受何种待遇主要取决于货物进口后的用途。此外,关税减免又可分为"永久性减免"和"临时性减免",这主要取决于所依据法律的稳定性。
有资格申请关税减免的进口商是有限制的,而且对经关税减免后进口货物的使用和用途有较严格的限制。七,当地资金的可供程度(Availability of Local Capital):6分
日本拥有成熟的资本市场,有公开的证券市场,市场根据有效、透明而又符合国际标准的的规例运作。但日本资本市场是交叉持股,关系比较好的公司彼此拥有股份,这和资本主义基本规则和原则相背离,而且资本外流量大,投资它国的比较多。
八,近五年的(Annual Inflation):14分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所以日本通货膨胀率维持在很低的水平。
总计:8+12+10+20+10+2+6+14=82分
由此,日本投资环境比较好,成熟的资本市场,自由的投资制度。但日本的投资回报率并不十分令人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