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检所对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等抽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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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所对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等抽样送检
样品及资料的要求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等相关文件,以及国家统计数据汇总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中检所对抽样送检的样品、资料提出以下要求:
样品:要求封签完整,封签要求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抽取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三倍量,分成三等份分别签封。不足三倍量,应予书面说明原因。
资料:
一、“抽样记录及凭证”必须逐项填写,加盖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的公章。并要求:
1.在备注栏写明抽样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2.在抽样情况的第(3)项“抽样说明”中填写送检目的(指任务来源及性质),如注明以下内容等:
1)国家计划抽验-评价性抽验
2)国家计划抽验-监督抽验
3)国家计划抽验-跟踪抽验(或其他)
4)国家计划抽验-专项检查(或其他)
5)日常监督抽验(如专项、打假,等等)
6)其他
二、除专项整治、打假等紧急事件抽样外,各抽样单位抽样送检时,
应同时递交的被抽样单位的其他资料如下:
1.生产单位需提供:生产许可证、被抽产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国家颁布已成册公开发行的除外)、批生产记录(保密
资料除外)、产品检验报告等。均为复印件。
2.经营单位需提供:产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产品的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均为复印件。
3.使用单位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产品的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等。均为复印件。
4.医院制剂抽样需提供: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保密资料除外)、制剂检
验报告等。均为复印件。
三、生物制品批批检、批签发的抽样,要求逐项填写抽样记录表,且必须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尽可能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并要求在规定栏或备注栏写明抽样单位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附件:
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
生物制品批批检、批签发的抽样单
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收检办
20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