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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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辅助运输管理,实现安全、高效、低耗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机电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工矿辅助运输车辆。
第三条入井防爆柴油机车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入井车辆尾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不得高于1000PPm、800PPm。
入井车辆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发动机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机电管理部是辅助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辅助运输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其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编制辅助运输车辆种类、数量及更新、报废等中长期计划。
(三)负责协调解决各单位辅助运输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车辆专业化服务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车辆大修计划、调剂计划的审核。
第五条设备管理中心是辅助运输车辆管理的监管单位,其职责:(一)负责对各使用单位车辆的运行进行监管。
(二)负责对各使用单位及车辆管理中心运行管理的考核;负责对外
委维修业务和外协单位的考核。
(三)负责对车辆管理中心提交的外委维修及大修计划进行审核、上报、落实。
(四)对非正常损坏上升到事故级别的车辆进行追查和鉴定。
(五)平衡协调车辆管理中心与各使用单位之间存在的一般问题。
(六)对车辆安全性能每半年逐台检测一次。
第六条车辆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车辆的资产管理、维修和调剂。
(二)负责维修备件计划的提报并组织到各维修点。
(三)负责井下故障车辆的救援。
(四)根据各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车辆采购建议计划、调剂计划、外委修理项目、年度大修计划,并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EAM系统车辆台帐,实现帐、卡、物统一。
(七)按月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完好检查并粘贴检验合格证。
(八)负责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
(九)负责对车辆外委专业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
(二)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检查、点检、维护保养(见附表)。
(三)负责对车辆的瓦斯断电仪的完好管理和定期校验;负责车辆定位仪的完好管理。
(四)负责无修复价值的车辆旧件的回收;负责将有修复利用价值的
旧件交车辆管理中心,由车辆管理中心修复利用。
(五)负责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培训与考核。
(六)建立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七)负责维修配件的确认、出库及消耗跟踪。
(八)负责给车辆管理中心维修提供必要设施。
(九)绘制辅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时变更。
(十)提报用车需求计划。
第三章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持入井证上岗。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安全帽和自救器、人员和车辆定位仪。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烟火入井、酒后驾车、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公车私用。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氧化碳、瓦斯检测仪,进入不同区域时必须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0.5%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
第十三条低污染指挥车和各区队固定使用的低污染车允许非专职驾驶员驾驶,但必须取得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
其它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章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第十四条各矿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十五条各单位车队要设专职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车辆入井。
第十七条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杆。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中心对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所有车辆必须安装射频卡。
第十九条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不小于8kg的合格灭火器和2个故障警示牌。
第二十条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所有入井车辆必须安装倒车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井下禁止在拐弯、交叉路口设置水幕。
第二十二条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
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第二十三条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第二十四条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
(一)视情节立即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5km/h。
(二)情节不严重,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打开雾灯、有双闪打开双闪;情节严重时,停止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及时消除雾气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所有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
(二)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三)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 km/h。
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15km/h,转弯、下坡时不超过5km/h。
第二十六条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5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车辆通过后方可前行。
(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
在施工点5米前停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坡时车速控制在15km/h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第二十八条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50米。
第二十九条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三十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三十一条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30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第三十三条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二)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三)靠近管路、缆线侧车辆停车让行。
(四)遇参观车辆时应及时靠右停车或进入躲避硐室(联巷)让行。
(五)会车时相距50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四条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
第三十五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
当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不包括无警示灯车辆)。
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挂档。
(二)在交叉路口、急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车辆长时间停车时应熄火,以防尾气对井下空气造成污染。
(四)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3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自卸功能的车辆严禁运人。
(二)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送。
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
车辆启动前,司机必须检查车辆完好状况;开动前,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得到坐乘人员明确指令后方可开车。
(三)车辆运行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严禁扒车、跳车。
在运行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
出信号。
(四)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严禁超员运输。
第三十七条运送材料、设备的一般规定
(一)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严禁人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二)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三)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
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抛洒防护措施。
(五)运送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六)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必须加设接地线;严格执行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超长、超宽、超高物件运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长、超宽、超高物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
(二)运送超宽物件车辆,遇对面来车无法会车时,应提前变换或开关前灯,连续变换3次前灯为一次信号提示。
(三)大型物件捆绑后司机必须进行检查,并在车的前后设有警示。
(四)必须设专人跟车,经过变窄、限高、拐弯路段时,跟车人员必须下车,在设备倾倒范围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指引车辆顺利通过。
(五)遇到巷道内有工作人员或等车人员时,必须提前50米减速鸣笛,距离人员5米必须停车,确认人员躲到安全地点时,方可再次行车。
(六)装卸大型物件时,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设备倾倒半径以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七)运行路线上其他车辆应躲避让路。
第三十九条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巷道内积水连续长度不超过5米,深度不超过0.1米;行车路线不得有杂物、障碍物;混凝土路面无破损;掘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二)主要运输巷有安全行车标志、道路设置反光道钉、贴或两帮设置反光标志,巷道转弯和交叉点处有反光指示标志。
(三)单通道矿井每隔500米应设一个车辆躲避硐室。
(四)车辆行车路线上,每隔3000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
(五)所有非防爆车禁止驶入的巷道口必须悬挂“非防爆车禁止入内”警示牌。
(六)在行车巷道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点30米前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
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5m外,人员给司机发出信号,方可继续行车。
第四十条主要运输大巷为了形成环线行车,车辆必须经过回风巷道时,必须执行以下措施:
(一)在进入回风巷的风门前必须安设与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动显示的红绿灯装置,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正常时,绿灯亮,允许车辆通行;当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时,红灯亮,禁止车辆通行。
(二)调度发现上述区域瓦斯超限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禁止车辆通行。
(三)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上述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标,应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入口处悬挂“车辆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牌。
第四十一条井下特种车辆(包括912系列车、ED系列车、支架搬运车、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等)运行特别规定:
(一)特种车辆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
(二)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
(三)各单位结合矿井运输线路实际,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会车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尽量对本单位车辆和特种车辆进行合理分流,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矿井要严格控制其它入井车辆,严禁运行线路上安排人员作业,特殊情况需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四)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10km/h,空载时不超20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5km/h,空载时不超10km/h。
(五)特种车辆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六)装车时,要掌握好设备的重心,尽量使设备的重心靠近车辆的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加有垫木,防止侧滑。
(七)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八)行车时,除跟车人员外,特种车辆禁止载运其他人员,跟车人员必须从指定位置上下车,坐于指定安全乘车位置,在行车中严禁人员爬车、跳车。
第四十二条井下安全行车标识标志设置。
为保证井下行车安全,对井下行车路线进行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4种,红色表示禁止,黄色表示警告,蓝色表示指令,绿色表示提示。
各类图样、基本尺寸及设置安装规范。
(一)禁止类标识标志
(二)警告类标识标志
(三)指令类标识标志
(四)提示类标识标志
入井车辆检验标签检查合格后贴在
被检入井车辆驾
驶室玻璃或其它
醒目的地方。
D=100mm
注:标识在《安健环标识
/标志设置标准(第Ⅰ
版)》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以该图样为准。
(五)道路标识
1.划线
名称图例划线范围线条规格
黄色分界
线双向行驶的
机动车道,在
车道分界线。
宽度100-150mm,每
段线长600mm,间隔
900 mm。
2.反光道钉/贴
a.井下混凝土路面设置反光道钉标志时,间隔距离为10米。
b.井下两帮设置反光标志时,间隔距离为10米。
c.综采、连采区段行车巷道管路托架上贴设红色反光标志,间隔距离为5-6米。
第五章应急避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各矿井应急避险设施的具体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要因地制宜地装设防跑车装置或设施,确保车辆失控后人员安全避险。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井下的交通警示标识标志要醒目、齐全;特别是井下主要行车的特殊路段,如:交叉路口、T型路口、拐弯处的标示标志、警示装置要定期维护。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负责车辆运行危险源辨识工作,对行驶过程中刹车突然失灵、全车灯光突然无电、转向突然失灵、传动轴突然断裂、前轮胎突然爆裂、斜坡遇结冰、油污、稀泥等侧滑、遇到透水、火灾、瓦斯超限、顶板严重冒落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且要严格实施。
第六章内业资料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各种车辆操作规程的组织编制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包括分管领导岗位责任制、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车队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按职责建立健全各种运行记录,包括车辆日常点检记录、车辆润滑记录、防爆车保护系统检查记录、防爆车电气部分检查记录、车辆故障检修记录、车辆备件消耗记录、司机交接班记录、车辆定期检验报告。
第四十九条各矿井负责矿井辅助运输线路图的绘制,运输线路图应包括防爆车和非防爆车运输线路图。
第五十条各单位建立健全车辆台帐。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辅助运输车辆检查采用日常检查和月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考核结果纳入月度机电考核中。
第八章奖罚
第五十二条发生违章行为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进行处罚;车辆完好情况奖罚按《机电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奖罚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驾驶员日常检查项目
2.维修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