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调整的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调整的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调整的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调整的规划管理

建设用地调整的规划管理

(一)建设单位更改名称

建设单位更改名称是指不改变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及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更改建设用地使用单位的名称(含因土地转让而更改土地使用单位的名称),须到县城镇规划局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须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用地更名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加盖更改前后两建设单位公章)。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批准更名的文件。

(5)提供建设地段现状有效地形图二份(1∶1000)。

(6)《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证》及转让合同书等有关文件。

(二)建设项目更改名称

建设项目更改名称是指不改变建设用地位置、性质及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更改建设项目的名称,须到县城镇规划局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建设项目更改名称的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及附图。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批准更名的文件。

5、提供建设地段有效地形图二份(1∶1000)。

(三)建设用地范围调整

凡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而调整原用地红线的,建设单位需无条件服从;因建设单位根据自身建设需要而要求调整原用地红线的,需向县城镇规划局提交调整用地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调整用地手续,重新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县城镇规划局调整建设用地范围的通知;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已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加图;

4、提供建设地段现状有效地形图二份(1∶1000);

(四)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

凡在城镇规划区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改变其用地性质或规划设计要求时,须向县城镇规划局提出申请,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1、须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

(1)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的申请报告。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3)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县有权机关的立项批文。

2、不予受理的范围

(1)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2)公共设施用地,政公用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及文物古迹保护用地改变用地性质。

(3)改变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①非建设项目本身有特殊需要的,属于设计方案超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②不符合城镇景观规划要求的;

③影响城镇环境质量,造成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严重超负荷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 发流程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2、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等; 3、各类杆、管线工程; 4、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工程;公园、雕塑、风景区、公共绿地等绿化美化 工程;河湖水系整治工程;给排水工程;大型户外广告、灯市和建筑外装饰等工程。 三、申报材料 1、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 (3)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2份; (5)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经营性用地: (1)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有关用地协议和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1份; (7)选址、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 (8)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说明:经营性土地是指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土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非经营性土地指除以上用途土地以外的各类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四、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报建室分件——处室办理——总工程师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取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咨询电话 地址:市政务大厅规划窗口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申请规则 为指导和规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

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最新版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现行有效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土资发[2008]86号发文日期:2008年04月29日生效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四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五章期限届满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九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现予印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签订的出让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GF-2008-260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县)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城市、镇重要地段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同一建设项目,在出具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第十条拟订规划条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严格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三)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

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十五天内,办理完毕。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单位下列审批文件。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程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审批机关:市国土资源局或分局 承办部门: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分局 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 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分局办理。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9条; 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修改)第3条。 办理程序:收件-受理-审查-决定 收费依据和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16个工作日(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 办理结果:《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 3、属于工业项目用途改为科研、研发类用途的,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 1、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 2、出让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 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0-02-20 09:43:23 主题分类:重大项目建设 索引号: 000000172/2010-14628 关键字:土地, 市政发〔2009〕105号 2009年9月16日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深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目录 一办理条件 (2) 二办理材料 (3) 三办理机关及地点 (4) 四办理时间 (5) 五办理程序 (6) 六办理材料 (8) 七办理机关及地点 (9) 八办理程序 (10)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3.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铁路、交通、能源、水务、学校和医院等重要建设项目,以及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单位还应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原件1份); (八)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注意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申请条件(一)建设工程 以出让方式供地: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地: 1、取得选址意见书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以外(含临时用地): 1、取得规划条件,根据规划条件的审批意见办理;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设计方案)。 (二)市政工程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并审定市政工程规划方案; 2、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办理材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建设用地规划xx的办理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受理范围 1、xx、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 三、办理总程序 1、送审规划设计方案 2、申请《建设用地规划xx》 四、送审规划设计方案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新建、迁建单位需使用土地的,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或者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计划部门的当年投资计划文件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按我局规划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 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5、建设单位与土地现使用单位的土地出让意向书及上级部门意见。 16、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由拍卖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提交以下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2、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 3、根据拍卖地块的范围及规划条件,由具有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含管网综合图)两套及CADDWG格式电子数据壹套; 4、其他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送审规划设计方案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建设单位送齐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经窗口受理申请并发给建设单位立案回执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二十天内审查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查、专家审查和方案公示时间),发给建设单位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 1、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修改规划方案后,再次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第二次送审)》,报窗口受理。 2、如无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送审图纸应符合规范化要求,须有设计单位图签、设计单位资格证书编号、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签名,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出图章。 七、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填报《建设用地规划xx申报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单》原件

规划建设用地调整合同

测绘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黄垓镇小学规划建设用地调整测量 合同编号:

测绘服务合同 发包人(甲方):嘉祥县黄垓镇教办 承包人(乙方):济宁瑞通测绘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承包人测绘资质等级:丙级。 第一条测绘及相关服务范围 包括测区地点、面积、测区地理位置 第二条测绘及相关服务内容(包括测绘项目和工作量等): 1、项目用地界定位测量; 2、内业地类; 3、办理相关手续时,出具相应成果报告。 第三条执行技术标准: 第四条测绘工程费: 1、收费依据:国家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丁垓小学 3.4亩 东风小学7.5亩

红旗小学 4.3亩 希望小学26.4亩 张垓小学10亩 项目面积共计88亩,共计8800元整。 2、合同总价说明: 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中费用内容应包含完成本合同 规定工作内容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仪器设备使用费、管理费、 利润、税金以及其他为保证测绘成果和资料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 和确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提出技术服务要求。 2、应当负责保证乙方的测绘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根据甲方的有关资料或技术要求完成测绘服务及后续相关服务项目。 2、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要求按合同工期或指定的时间确保测绘项目完成。 第七条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入现场工作前由于工程停止而终止合同时,甲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甲方未给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时,甲方应付给乙方停、窝工费,停、窝工费按合同约定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同时,工期顺延。 3、对于乙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测绘成果,甲方有义务保密,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或用于本合同区域以外的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末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材料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加盖单位印章);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项目,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及开发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3)用地红线图及设计要点;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出具选址意见书或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征地协议书、划拨决定书)

及土地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原件及复印件及dwg格式电子文档,复印件需盖骑缝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出具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及勘测定界图或宗地图。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批复阶段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证,加上规划要点批复,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前提.但是,这几样东西领取的先后顺序,非常的有学问。有经验的同志,一看这几样东西的发出时间,基本上就可以判断出地块背后的故事。这三样东西涉及到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旷日持久的权力斗争。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很好的规范这个问题。 恩,简单的说一下,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是土地权属证明,载明了土地用途及使用期限(只是载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颁发,是核定土地用途及用地界线的法律依据;规划要点批复由规划部门颁发,是确定土地使用强度指标的法律依据,如容积率啊建筑密度啊停车位配置要求啊这些指标都在这个批复里体现出来,包括现在的那个小户型比例限制要求,也会在这个文件里体现出来。 一般来说,一块地,必须要由规划部门核定规划要点,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地规证)之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这绝对应该是必须的程序。因为国土部门必须依据规划部门核定的土地功能及土地使用强度,才能计算出土地出让金,才能在土地证上载明土地用途及年限。 但是呢,在现实中呢,这个想法只能是理想状态。因为首先,很多地方的国土部门在出让土地的时候,根本不考虑规划,直接就整块出让了。然后给人家办出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这种让人无法理解的土地出让模式一度非常盛行。然后受让了土地的开发商,再去规划部门软磨硬泡,无论是修改规划也好,还是根本没有规划都好,反正,我的土地出让金是已经交了,剩下的事情你规划部门得给我搞定。 我不是批评这种土地出让模式容易滋生腐败。要知道,我国正式搞土地出让也只不过是从1990年开始的,而以公开交易的形式搞土地出让,甚至都只是从1997年才正式开始。而北京第一块公开交易的土地,是到2000年之后才上市的。我只不过是说,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缺乏经验,国际上也没有什么可供借鉴的模式。因为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体系那绝对是全世界独有的。愤青们不要在这里给我指三道四。我在这个行业浸了这些年了,起码我个人觉得,把我放到90年代的背景里面去,我也想不出更好的土地交易模式。城市规划这个概念一直到现在都还没深入人心,更何况当时呢。 不过无论如何,这种土地交易模式现在已经只是历史了。 新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希望在我日后的职业生涯中,不要再拿着商住用地土地证去规划部门死磨硬泡,阿门。 2、项目公司设立、立项、环境评估、房地产开发资质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实用版

YF-ED-J8628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实 用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 设计方: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委托方委托设计方承担___________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辽宁省城市规划设计行业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2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划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规划项目批准文件 1.4其他: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委托方给设计方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2.2委托方提交的基础资料2.3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最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 根据规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属于非法用地,这样的房屋是不合法的,是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的。对于开发商来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合法建房的有效凭证,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如何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勘察,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项目经办人完成会签工作并转设计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窗口发给项目单位;经研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项目经办人填写“退件通知”经窗口回复建设单位。 7、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发现该建设项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8、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9、申请人要求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证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三者区别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和颁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三者的区别? 1.作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要管项目的选址、性质、用途等;《建设用地批准书》主要管项目在建设前取得土地的合法性;《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管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注明。 2.颁发的部门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 3.颁发的对象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单位或个人。 4.领取的时间不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收土地前;《建设用地批准书》——项目建设前;《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建成以后。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 法律凭证。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 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 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的,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方式进行维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 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3、供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 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用地规划设计咨询报建合同

用地规划设计、咨询、报建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地段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规划咨询、报建等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项目内容及范围 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用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项目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委托内容及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责任 1.甲方在商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本项目以下设计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1)设计委托时提交经武汉市城市规划局批准的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用地红线图)复印件一份; (2)设计委托时提交本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使用土地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设计委托时提交有关规划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各阶段审批要点、批文、批复等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4)设计委托时提交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坐标、标高资料;(5)每阶段送审前提交本项目场地___________地形图份);_______(每阶段均一式 2.甲方提交设计委托书(含各阶段详细设计要求)。 3.甲方应就本项目与地方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的必要协调工作。4.甲方负责本项目因地方行业约束所需的专业部门设计统筹,并以乙方的总体平衡为基础。 5.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工作进程,在尊重乙方工作的前提下及时提出有关设计要求(包括使用功能、技术配置等)的意见。6.甲方收取乙方交付的符合本合同第三条规定内容的各阶段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审查认定。 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内容如期如数向乙方支付费用。8.甲方应支持乙方的设计回访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给予乙方归档。 9.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

土地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合作协议 甲方: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住所地: 乙方: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住所地: 丙方: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住所地: 鉴于: 城投集团公司与甲方已签署《文化旅游景区开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打造文化旅游景区(以下简称“项目”)。为确保项目推进,“城投集团

公司”特设立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即乙方)对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及运管。甲方及丙方保证对项目的实施予以积极支持。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步伐,保障甲乙丙三方及丙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现就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项目范围 甲方已将项目区域内各种用地性质的土地约亩(具体范围及面积详见附图,以下简称“约定区域”)划入项目改造建设范围。其中,符合土地规划的建设用地约亩(具体范围及面积详见附图),余下尚待甲方调整土地规划的土地约亩;甲乙丙三方协商在余下的约亩土地范围内将约亩土地预留给丙方(以下简称“丙方预留土地”,具体范围及面积详见附图)。 第二条项目整体合作建设要求 为保证“文化旅游景区”特色景观,确保总体风格统一,树立品牌典范,甲乙丙三方同意就上述约定区域土地进行整体合作,按照景区总体风格统一设计规划建设,约定区域土地的容积率不高于。 第三条合作模式 3.1 关于符合土地规划的约亩建设用地

(1)针对该约亩建设用地,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月内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对于招拍挂溢价,甲方应在其财政分局收到该约亩建设用地招拍挂确定的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约定的计算方式完成核算,并经乙方签署确认。甲方承诺将招拍挂溢价全部用于文化旅游景区项目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并在甲乙双方完成招拍挂溢价核算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落实到位。 (3)本条前述第(2)款所称的招拍挂溢价指:甲方财政分局收到该约亩建设用地招拍挂成交总金额,减去该区域内土地整备成本,再加上该约亩土地整备优惠税费(如有)后的实际计算金额。 (4)前款所称的土地整备成本指:该约亩建设用地土地整备发生的全部征地拆迁补偿款项及包括但不限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等费用,以甲乙双方核算书面确认的金额为准。 3.2 关于除符合土地规划的约亩建设用地以及约亩丙方预留土地之外的约亩土地 (1)针对该约亩土地,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月内完成“改造工作及土地招拍挂手续。乙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项目建设用地合同书

项目建设用地合同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就 币 生 算 四、优惠政策 为扶持乙方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甲方在乙方缴纳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从预算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扶持乙方项目建设发展方式对乙方项目建设予以

扶持,扶持额度为乙方实际缴纳的所有全部款项高于万元/亩的等额部分。 五、土地取得及土地价款缴纳方式 1、甲方根据乙方项目规划建设需要,将亩的用地依程序挂牌出让给乙方作为项目建设用地。 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土地征收预付款人民币万元,该预付款在乙方足额缴纳所有土地出让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退还(不计息)给乙方。 3、甲方在收到乙方土地征收预付款后1个月内完成乙方项目用地上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等相关工作并交付给乙方使用。 六、甲方权利及义务 1、自本合同签署后,立即启动乙方项目用地的预审、调规、报批、挂牌等相关工作,在乙方按照优惠政策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建设方案报归、报建、办理建设项目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工作,并自乙方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不动产登记证》的办理。 2、项目规划批准后,甲方须负责乙方项目建设的前期“七通一平一防”工作,“七通一平一防”是指通道路、自

来水通、电通、排水通、排洪通、电讯通、煤气管通及平整土地和防山体滑坡。 3、甲方需确保提供给乙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真实且无其他争议性;确保该土地使用权无其他涉债务债权。 4、负责完善乙方在建设实施前的建筑施工临时用地、占道、用水、用电等其他开始建筑施工等所有施工前的必须条件,并自行承担上述所需开工前手续前的所有费用。 5、负责办理乙方项目建设用地上现有建筑物的全部拆迁手续;同时负责建筑物内所有办公场所、住户搬迁、安置补偿工作与全部拆迁工作。确保该建筑项目用地完整、干净、无纠纷交付乙方建设施工,并自行承担上述拆迁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6、为保证乙方项目顺利建设,鼓励乙方及时投产或开展经营活动,甲方需确保项目在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期间不受非法干扰。 七、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依法在惠水缴纳税费并有权享受国家、省、州、县现行有效优惠政策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同时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在享受土地优惠政策后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乙方须完成项目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