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0.17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第五章建筑间距 (24)第六章建筑退让 (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第十章停车场 (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 —2020 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 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 3000 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 1 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 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本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安市城市规划的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保障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提升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
第三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便利性、创新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编和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城市建设用地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的空间布局和环境保护等。
第五条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主体是:西安市规划局及其所属的规划行政执法机构。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六条西安市应当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和规划控制条件等。
第七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突出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和地域特点,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2. 合理确定城市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均衡城市的各项建设任务;3. 落实生态优先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4. 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栖居需求和生活品质,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5. 开展公众参与,提升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八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西安市规划局制定并公开。
第九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经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应当与市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应当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规划行政执法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程序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等环节。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规划变更和调整,应当及时向规划行政执法机构报备,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建设用地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和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高效节约、保护生态的原则,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和城市内部的空余空间。
2023年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简要介绍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背景和目标;然后,详细说明规划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最后,对规划管理的重点领域进行逐一介绍。
一、背景和目标西安市是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
随着西安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逐渐扩大,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对于保护城市历史遗产、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目标是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实现城市的整体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措施1. 综合规划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综合规划体系,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确保城市的整体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城市更新和改造:加大对老旧小区、城市棚户区和工业遗产区的改造力度,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
3. 历史文化保护: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工作,包括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通过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
4. 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推动城市绿化、水环境治理、空气质量改善等工作,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5. 交通规划和管理:优化城市交通网络,推动公共交通发展,提升交通运输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6. 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力度,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文体等公共服务,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三、重点领域介绍1. 城市更新和改造:通过解决老旧小区的改造问题,提升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推动城市更新和提升。
2. 历史文化保护: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保留和传承历史文化,使西安市成为国内外游客的重要旅游目的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范围:规定了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
2.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标准等。
3. 规划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包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职权、组织机构等。
4. 规划审核和审批: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包括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权限、审核和审批的程序要求等。
5. 规划实施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法、规划实施的周期和阶段等。
6.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和资料准备等。
7. 规划修订、调整和变更:规定了城市规划的修订、调整和变更要求,包括规划修订和调整的程序、条件和程序要求等。
8. 规划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了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包括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要求等。
9. 规划信息公开: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规划编制、审核、审批等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要求和方式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区位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20%,≤45%≥30%,≤50%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35%≥30%,≤50%以内;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2、《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二版)
目次 第一部分 总 则 ............................................................................................1 第二部分 规划编制 ........................................................................................2
设用地规划8第三部分建设用地规划9第五章居住用地10第六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第一节行政办公设施用地12第二节文化设施用地12第三节教育科研用地14第四节体育用地16第五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16第六节社会福利用地19第七节文物古迹用地20第七章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0第一节商业用地20第二节商务用地21第三节娱乐康体用地21第四节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21第八章绿地与广场用地22第一节公园绿地22第二节防护绿地23第三节广场用地24第九章工业用地24第十章物流仓储用地25第十一章环卫设施用地26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第第第第十四二部章分安全建全建设筑施工用程地规划27第十三章消防安全28第十四章面积计算29第十五章建筑高度30第十六章建筑间距30第十七章建筑退让32第一节后退用地边界32第二节后退道路红线33第三节后退其他界线34第十八章配建停车设施35第十九章配建过街设施36第二十章配建人防工程36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第第第第二五十部一分章地道地道下路空交间通利规用划36第二十二章城市道路37第二十三章交通站场39第一节公共交通车站39第二节社会停车场40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第第第第二六十部四分章地市地市铁政
①依据最新颁行规范、文件进行更新。 ②依据遗漏的文件进行增补。 ③结合西安市当地情况进行修改。 ④对依据前沿理论制定的部分内容酌情进行删减。 2015 年底,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提出: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加强城市设计, 提倡城市修补,推进“多规合一” ;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建设海绵城市等一系列新的 要求。为此,我们对试行的《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进一步巩固完善、删 减、修正。2016 年 5 月,将修改后的成果与试行版的内容逐条比对,以新旧对照的 方式再次征询意见无异议后,最终形成本次正式成果。 该《规定》以全程管控、优化供给、统一标准、突显特色为技术路径,以强化 规划编制、优化用地供给、弱化建设强度、量化配套设施、细化建筑间距、润化城 市肌理为原则,共完成了六个部分的编制,其中: 第一部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以引导建设用地规模有序发展为目的,界定各 级地方政府所组织编制的法定规划的内容与程序。 第二部分:建设用地技术规定。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优化供给为目 的,提出各类、各级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管控要求。着重细化居住用地配建。 第三部分:建筑工程技术规定。以营建良好人居环境为目的,对场地消防、面 积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退让、人防工程、停车配建的要素等提出了更为科学、详 尽的要求。 第四部分:道路工程技术规定。以调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为目的,对路网、设 施做出了更为优化的规定。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背景介绍西安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也是陕西省的省会城市。
作为国家中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科技、文化和交通中心,西安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城市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背景、目标、原则和具体内容。
二、规划背景西安市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的历史遗产和文化资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利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西安市制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规划目标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通过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充分考虑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实现保护与发展的有机结合。
3. 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规划,促进城市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4. 提高城市生活质量: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规划原则1. 综合平衡原则: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实现土地利用的平衡发展。
2. 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公众参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和互动,形成广泛的共识,提高规划实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五、规划内容1. 土地利用总体布局:根据西安市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条件,确定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
2.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和措施,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3. 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4. 城市功能区划: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划分不同功能区,合理布局城市功能,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5. 城市空间布局: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空间结构,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实施日期】2021.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城市规划编制1.城市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和西安市相关规定,以人为本,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建设项目和公共设施,注重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交通出行、就业创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考虑。
2.城市规划编制应利用遥感技术、数字地面模型等现代技术手段,精确获取城市基础数据,提高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3.城市规划编制要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方案。
三、城市建设项目管理1.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建设单位在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前,应提交详细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3.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超出设计范围进行任何改动。
4.城市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城市公共设施管理1.城市公共设施的编制、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高城市功能和服务水平。
2.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营。
3.城市公共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考虑周边居民的需求,不得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宁。
4.城市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城市绿化管理1.城市绿化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选取绿化植物种类和布局,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2.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应由专业绿化团队负责,确保绿化效果的持续性和美观性。
3.城市绿化的管理应加强对绿化设施的监测和维护,及时清除病虫害和落叶等垃圾。
4.城市绿化的更新和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提升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居民的居住感受。
六、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化1.城市规划管理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操作指南。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统一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基本要求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增进居民生活品质,提供优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 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的空间布局,实现城市功能的协调发展。
3. 尊重自然规律,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
4. 加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协同,提高城市规划实施效果。
三、城市建设用地规划1. 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 保留足够的公共空间,创造良好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系统。
3. 控制城市扩张速度,避免无序扩张,保护农田资源。
4. 加强土地整理和开发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建筑规划设计1. 鼓励高标准的建筑设计,提高建筑品质和景观效果。
2. 注重建筑与环境的协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3. 加强建筑施工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五、交通规划1. 发展多样化的交通方式,提高城市交通系统的便捷性和可持续性。
2. 鼓励公共交通优先,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3. 注重交通与城市空间的协调,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布局。
六、环境保护1.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规划和建设项目不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和破坏。
2. 促进生态保护和修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3. 推动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
七、城市更新和保护1. 加强老旧小区和城市病区改造,提升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
2. 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建筑,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3. 推动城市功能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发展格局。
八、规划编制和管理1. 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制度,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 推动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落实。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2x〕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2x〕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首次申请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因故解除再次申请规划条件的出让建设用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完备的,建设单位应持项目计划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时抄送国土、财政部门并完善相关手续。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市政办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面推开我市市、区县、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市国土局拟定的《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依照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对于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科学处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与建设生态的关系,统筹安排经济社会、城乡、区域发展用地和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不断提高土地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本次土地规划修编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质量要求高,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各级政府必须将此项工作列入今年的重要工作,立即成立修编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精心组织、严密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重大问题。
要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主,组织充实修编队伍。
修编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并重点予以保证。
与土地规划修编相关的发展和改革、规划、城建、农业、林业、环保、交通、工业、旅游、统计等部门及“四区两基地”,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土地规划修编工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积极参加修编工作的协调和论证。
要遵循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按照《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扎实推进,保证在今年年底以前完成修编任务,达到报批条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为了搞好我市市、区县、乡镇(街办)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西安市城市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城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科学发展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二章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六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是指导和管理西安市城市规划工作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体规划:明确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目标和内容,包括城市发展的定位、功能区划、城市空间布局、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
2. 分区规划:对城市不同区域进行规划划分,确定不同区域的发展定位、功能布局和发展方向。
3. 建设用地规划:确定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用地性质、用地格局和用地比例等,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4. 建筑规划: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容积率、建筑形式和风格要求,保障建筑物的安全、美观和环境和谐。
5. 交通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网络和交通设施的规划布局,优化道路交通组织,提高交通效率和安全性。
6. 环境保护规划:设置环境保护区域和生态保护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措施,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
7.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对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规划,保留历史文化建筑和风貌,传承历史文化的价值。
8. 自然资源保护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城市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等,建立合理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
9. 水环境规划:保护城市水资源和水环境,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10. 建设工程规划:规划城市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道路、桥梁、堤坝、公园、绿化工程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上是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和补充。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乡村规划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精华!西安市报建指南-规划局-7确认规划设计条件
7市规划局确认规划设计条件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确认规划设计条件2、受理窗口: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3、受理范围:城六区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5、窗口电话:86785154二、收费名称、依据和标准:不收费三、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2、《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四、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规划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踏勘;3、审核、研究同意后,首席代表签署意见,报局领导签发;4、受理窗口核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书。
五、申报材料1、立案申请表(请详细填写表中有关内容)、授权委托书原件(须附法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函(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基本情况、地块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原件;3、本年度有效的市发改部门批复、核准、备案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4、六线地形图(六线指: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黑线);5、省、市国土部门的审批土地件;6、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规划设计条件的,持原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测量成果、附件(复印件)。
六、备注1、立案申请表及授权委托书须在西安市规划局门户网站下载专用制式;具体网址:。
2、申报提供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以备核实。
3、请妥善保存总台发号通知单,以备办件查询或办件投诉使用。
七、办理流程(30个工作日)窗口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申请人凭发号通知单提交申报材料1、 符合受理条件,窗口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责任人:王晓玥 许瑾 电话:86785154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1987年3月21日西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5月16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四章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在保持古都风貌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三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持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计划,重大工程项目、生产性项目以及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还应持经批准的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评价书(表),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定点,经核准后,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新迁入市规划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定点。
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户占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自建、联建项目,亦须申请办理上述手续。
第五条建设单位用地毗邻城市规划道路的,必须代征相应规划路面宽度一半的道路用地,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接收管理。
第六条经核准的建设用地定点,逾期一年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原核定用地定点无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市政办发〔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以及《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市字〔201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办字〔2018〕40号)要求,进一步坚持刚性约束,严格依法执行城市规划,保持用地规划结构平衡,引导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规范用地性质规划变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坚持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严格按规划用地性质依法依规审批项目。
二、对于经过公开招拍挂的土地,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他规划条件执行;所有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均不得变更为住宅用地。
原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城市低效存量土地项目,原则上按规划执行,需要变更土地性质的,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
三、规划或土地证载的各类绿地、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用地,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和体育等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为商品住宅或商业类开发用途。
四、要进一步加强工业、物流仓储等产业用地管理。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如需变更为其它用途的,按程序重新研究审定、核发规划条件。
五、鼓励支持商品住宅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用于建设高品质特色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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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
规定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0-02-20
09:43:23
主题分类:重大项目建设
索引号:
000000172/2010-14628
关键字:土地,
市政发〔2009〕105号 2009年9月16日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届8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划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及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09〕65号)要求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管理。
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管理必须以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土地,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与修改
第四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规划主管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等因素导致建设用地范围、面积及建设限制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该地块为城市提供公共空间和设施,并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的;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出让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首次申请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因故解除再次申请规划条件的出让建设用地,由土地主管部门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及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未确定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不完备的,建设单位应持项目计划材料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及时抄送国土、财政部门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第九条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变更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确需变更的,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附变更的论证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
(二)上报西安市规划委员会或由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规划主管部门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进行主要媒体或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对规划条件提出书面异议,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规划条件变更建议并附论证报告、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划主管部门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送土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建设单位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土地审批等手续。
第十条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地块控制指标发生变更的,申请变更规划条件的程序可以从简,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已进行论证、公示(听证)、征求利害人意见等程序的,变更规划条件的相应程序可以省略,但必须将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第四章划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申请及变更
第十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
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及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土地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变更规划条件是指变更由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作为土地划拨决定书组成部分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确需变更的,按第九条、第十条出让建设用地的变更程序办理。
第五章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规划条件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申请重新核定或申请延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同一地块规划条件不以土地供应方式的转变而变更,确需变更的,参照本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
第十六条规划条件的受理、办理及发放审批时限为20日,控制性规划调整、论证、公示(听证)、测量等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第十七条涉及规划条件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变更理由、变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存档。
第十八条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
第十九条对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法定规划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把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规范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督察。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违法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附件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性指标
一、用地性质;
二、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三、建筑控制高度;
四、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五、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六、交通出入口方位;
七、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用设施。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
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二、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三、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四、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五、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