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主要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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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优 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 善后正式发布实施。证券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市场自律 组织也将制订或修订有关配套业务规则,确保优先股试点工作稳妥推 进。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强调指出,优先股不是普通股,并不是具 有优先分红权的普通股,投资优先股也是有风险的。相对于普通股, 优先股虽然在股息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优先于普通股,投资收益 较为固定,但无法在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时,像普通股一样分享公司资 本成长带来的收益;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时,优先股同样面临无法获得 股息的风险;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偿付顺序在债券之后,优先 股投资者还面临本金不保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当充分评估优先股 投资的市场风险,审慎决策、理性参与。
新的巴塞尔协议,增强我国商业银行抗风险能力,对商业银行资本监 管提出了新要求。发行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优先股可以作为商业银 行充实资本金的重要措施。三是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 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我国资本市场存在上市公司分红水平不高, 有稳定回报的投资产品不多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投资积极性。优先 股以市场化方式促进上市公司合理实行现金分红,为保险资金、社保 基金、企业年金等提供多元化投资工具,同时也拓展居民的投资渠道。 四是有利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目前,收 购人仅能以现金支付或以本公司普通股换股的方式收购其他公司,前 者资金压力大,后者则可能会影响收购人的控制权结构。与普通股不 同,优先股可根据并购双方的需求灵活设计,解决企业并购重组的实 际困难,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活动。五是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促进市 场稳定发展。优先股属于兼具股票和债券属性的混合类证券,其推出 有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资本市场的证券品种,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今 后,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发行优先股与回购普通股组合操作,既有利 于优化股权结构,也有助于进行市值管理,提振投资者信心。
二、证监会............................................................................................... 10 1、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 年 3 月 21 日)...........................10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2 号—— 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 年 4 月 1 日).................................29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3 号—— 发行优先股发行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 年 4 月 1 日) 53 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4 号—— 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2014 年 4 月 1 日).............................33 5、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 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2014 年 4 月 18 日).................. 65 6、银监会、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 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2014 年 4 月 18 日)........ 69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 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 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 等权利受到限制。
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优先股在境外市场是成熟的证券品种,在 我国也有很强的现实需求。目前开展优先股试点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 义。一是有利于加快发展直接融资,补充企业资本金。优先股属于股 债连接产品,可以作为现有股票和债券之外的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 作为资本,可以降低企业整体负债率;作为负债,可以增加长期资金 来源,缓解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优先股由于设计比较灵活,可以 满足投融资双方的多元化需求,有利于为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同 时,由于优先股股东可以获得相对固定的股息回报,并在企业解散、 破产时优先受偿,降低了投资风险,增强了投资者直接投资企业的意 愿。二是有利于商业银行创新资本工具,满足资本监管要求。为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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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
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 年 11 月 30 日)
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稳妥 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2013 年 11 月 30 日)
今日,国务院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体制改 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 开展优先股试点。开展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企业股份制改 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推动企 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证券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为稳妥有序开展优先股 试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优先股主要法律法规汇编
企业融资部
一、国务院................................................................................................. 3 1、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3 年 11 月 3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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