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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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验中心,
(3)(NO1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合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见NO26):
“标准”:就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
法所做的技术性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 据。
A、法定标准——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或选择适用的 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IB、地方标 准QB
பைடு நூலகம்
B、约定标准——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产品检验标准。
(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 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 求。即产品质量应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 性的总和。
3、对事的适用范围 :本法只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这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
4、对地的适用范围 二、产品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是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的
A、认证管理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
B、认证机构是指具备认证条件、资格并经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企业质量认证的技术 机构
C、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D、认证标准——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地方人民政 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品检验部门。
• 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 1、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NO13); 2、负责产品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3、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NO14); 4、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监督检查名优标志,认证等
注意:A、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质量是否由该法调整?
B、本法所称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 特殊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未经加工的天 然物品,如原煤、原油、水等;(2)初级农产品; (3)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4) 建筑工程;(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6)人体 的器官及其组织体等
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 (二)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政府宏观管理产品质量的职能: 1、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2、鼓励与奖励。 3、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三)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是实现国家宏观管理 调控职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
• 例:原告罗某于2001年6月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粒, 存放在当地火车站粮食仓库,准备销售。这批玉米经 过火车长途运输,已发生霉变。其立即又从本地购进 少量好玉米进行搀和,然后进行销售。7月24日,被 告该地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即派员前往 该火车站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库内的玉米外 观有大量霉变,工作人员对此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之 后,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仓库内用于销售的剩余玉米按 照法定程序,抽出四样样品送检,并将抽样后的玉米 全部进行了封存,同时制作了封存决定。原告不服诉 之法院,认为玉米属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 法》调整范围,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被告赔偿因 违法封存玉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质量标志的使用,打击制裁假冒行为(NO15); 5、处理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NO17、18)
*(四)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
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
(2)检测主体——企业自我检验和第三方(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 • A、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B、作为中介机构设立的,即依法授权的产品质
C、企业标准Q/B
D、按性质的不同,还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 标准。
• (4)“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理品 劣质品
2、产品质量检查制度。(NO15) (1)监督的主要方式是进行抽查。 (2)抽查方法---随机抽取 (3)抽查结果应当公布,以保证抽查的公正与权威 (4)抽查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由国务院专项列支 (5)实行一事不二查 (6)对抽查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抽查部门或上级主管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监督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四、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教学片“保鲜膜质量标准问题”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 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认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 实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计量 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3、消费者、用户、其他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 系。
(三)立法目的:NO.1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用户。 (4)消费者。 (5)受害者。 (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7)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主体。
**2、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 (1)产品的含义。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本法的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首先,必须经过人为加工、制作; • 其次,必须用于销售。
部门申请复检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NO14) (1)企业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
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的总称。
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 量保证系列标准(GB/T19000-ISO9000),经过独 立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 平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定,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 式,证明企业质量体系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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