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2017-7-3)(正式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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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

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 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规范工地试验检测工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是指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设立的临时试验室,分为建设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监理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局和各地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局(站)(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各自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并对建设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评审。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监理及施工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评审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监理单位负责监督相应的施工单位工地临时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各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由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检测机构”)设立,承担相应的公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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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六条 需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公路建设项目基本要求:(一)、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按相关规定明确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检测项目、人员数量及要求、仪器设备、场地面积环境等,并满足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建设项目标准化相关要求。

(二)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施工标准化手册》第一分册中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及合同的要求,按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合理配备试验检测人员(应涵盖各检测专业类型人员)、相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并确保其环境条件满足检测工作要求。

第七条 公路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须达到的条件:

(一)工地临时试验室按高速和一级公路、二级及以下公路分为两个等级标准。按试验仪器设备及试验检测人员的配备情况、试验检测环境、试验检测项目等主要内容作相应规定,具体详见附件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条件”。

(二)工地临时试验室主要检测内容有:路基土石方工程、路面工程、桥涵、隧道及混凝土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相关试验检测专业。

(三)工地临时试验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另行申请增加或减少试验检测专业和相应检测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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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建立切合实际、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建立以下基本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试验检测工作程序。

(三)试验室内务、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四)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五)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六)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评审程序:

(一) 申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各从业单位应在开工前填报申请材料,向评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1份,主要内容包括:

1.新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申请表 (见附件5)。

2.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关于成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文件或委托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合同文件。

3.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4.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5.试验检测人员考试或培训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及被聘用的证明材料(原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步评审

评审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本办法》的基本要求进行初审,初审认为需要补证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予以补证,直至合格。初审合格后,评审单位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入现场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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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评审

现场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负责,专家评审组由评审单位从新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单数组成(含3人),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专家评审组,质监机构可派监督工程师参与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的主要内容为:

1.重点考察在材料初审时发现的疑问及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

2.评审的主要内容:通过对档案材料和内业资料的查阅,核查检测人员的状况、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试验检测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和规程等;逐项核查仪器设备的数量和计量标定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相符;对检测人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

3.现场评审报告:评审组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现场评审报告》(附件3)。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评分75分(含75分)以上者初定合格,7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具体详见(附件3)中《新疆公路建设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考核评分表》。

第十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管理实行登记报送制。经母体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授权书详见附件1),应填写“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报送登记表”(详见附件2)。经评审单位按合同要求评审合格后向质监机构报送以下材料存档: (一)评审单位对工地临时试验室审核合格报告。

(二)《公路工程项目工地临时试验室报送表》(详见附件2)。

(三)工地临时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详见附件1)。

(四)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业务范围复印件。 — 6 —

(五)对被评审单位发放工地临时试验室评审合格证,将有关材料报送质监机构,并将有关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平台。

质监机构受理《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报送登记表》时,由该项目监督工程师对工地临时试验室报送登记材料进行复核,满足工地临时试验室要求的,质监机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并对通过报送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出具《公路工程工地临时试验室接收通知单》。(详见附件3)。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自觉规范报告签字程序及印章使用管理,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临时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临时试验室,印章由评审单位及母体检测机构监制。

第十二条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临时资质人员变更未超过50%的,每更换一人,按合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向质监机构报送;人员变更数量超过50%的,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自动作废,须重新进行评审。

(二)已报送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照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超过授权业务范围的项目应送至具有相应检测能力和检测资格的母体检测机构或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三)工地临时试验室只能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任务。

(四)工地临时试验室应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的稳定和连续性,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认真开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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