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抛弃物、遗忘物的划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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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遗失物、抛弃物、遗忘物的划分界限【摘要】文章以遗失物、抛弃物、遗忘物的概念出发,分析拾得人对不同拾得物的拾得行为而引起的不同法律后果,指出无论从维护物权角度还是拾得人权益维护角度,对这几种财物的划分都具有重要意义,最后运用类举分析的方式对其进行区分。

【关键词】遗失物;抛弃物;遗忘物

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在打扫卫生时捡拾起一个方便面大小的纸箱,因内装14公斤黄金,价值约三百万,结果被批捕。她的行为是盗窃?是侵占?还是捡拾?如果其行为属于前两种情况,她将涉及到刑事犯罪,不过定罪后量刑差异很大;而如果是后一种,可能只涉及民法领域的不当得利。显然,该行为引起何种法律后果关键在于对这物如何定性,是遗失物、遗忘物、亦或是抛弃物?针对不同的物拾得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无论是基于对物权的保护还是拾得人权益之维护,都应当对拾得物有明确的区分界限。

一、关于遗失物、抛弃物、遗忘物的基本概论

(一)遗失物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我国并没有在立法上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不影响专家学者们对其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目前这一定义被民法学界所认同。因此,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三:1.须为有主的动产;2.须拾得时无人占有;3.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二)遗忘物定义及认定

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物主对遗忘物丧失占有发生在特定的场所,物主遗忘行为使场所管理人自动取得对该遗忘物的占有,不管遗忘物是否被场所占有人发现,遗忘物都是在遗忘场所占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遗忘物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例如:李四在乘出租车时把手机落在车上,此时李四丧失了对手机的占有,不管出租车司机是否发现了该手机都自动取得对这部手机的占有。这时,这部手机就属于遗忘物。

(三)抛弃物之概念

对于抛弃物,一致认为是物权所有人以消灭权利的意思抛弃的物。抛弃物原本是有主的,但是物主不仅丧失了对物的占有,而且把物的所有权一并舍弃了,抛弃物属于无主物。若李四买了新手机,顿时觉得旧手机又丑又破,随即将其丢掉。此时,该旧手机就是抛弃物。

二、“拾得”后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

(一)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1、不能取得所有权。罗马法规定: “凡是占有人遗失其物, 不因时效而消灭其权利, 无论何时, 皆得对于拾得者提起占有回收

之诉, 是谓不取得所有权主义。”由此可见, 罗马法不承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也没有规定拾得人可附条件取得所有权。我国民法与罗马法规定一脉相承,亦确立了“不取得所有权”制度,即使在无权利人认领的情况下,拾得人也不能取得该物所有权,而是由国

家取得。

2、附随的义务。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主要有四个义务:一是通知义务,拾得人应通知其失主或所有人或其他受领人, 在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地址不明时, 应在规定期限内交有关部门;二是保管义务,拾得人居于无因管理地位, 应负保管遗失物之责任;三是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 需向主管机关报告;四是返还义务,拾得人有向所有人或遗失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

3、拾得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的报酬请求权。

(二)拾得遗忘物的法律后果

遗忘物是在特定的场所下,权利人一时疏忽忘记拿走,暂时失去控制的物。基于物主与特定场合下的当事人已建立或欲建立的法律或社会关系,在这些场所遗忘的物品应属于遗忘物,该场合的管理人自动取得对该财物的占有。此种情形下,拾得人可能导致侵占或盗窃。如果李四把手机落餐馆了,餐馆里的服务员将该手机据为己有,拒不归还,就涉嫌构成侵占罪;假如是餐馆吃饭的王五看到捡了,那么他就涉嫌盗窃了。

(三)拾得抛弃物的法律后果——取得所有权

抛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使物权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抛弃物是无主物,我国确立先占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因此拾得人对抛弃物的拾得行为引起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所谓“先占”,是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对无主物进行占有的行为。

综上,拾得人对拾得的物的权利义务取决于该物的性质。如果对拾得物定性错误,例如将遗失物认为是抛弃物而对其进行处分,拾得人可能会引起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也会处于不安全的状态。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区分。

三、遗失物、抛弃物、遗忘物之区分

(一)区分遗失物与遗忘物

1、关键在于,遗失物须有丧失占有而无人占有的情形发生,而遗忘物则从未处于无人占有状态。在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前文已经涉及,不再赘述。

2、发现标的物之场所的特点可作为判断物的状态的一个标准。美国财产法根据标的物的属性及发现标的物的地点合理地加以判断,细致到是在一个公共场所的地板上还是在饭店的餐桌上或柜台上发现一块手表的。前者被认为是遗失物,后者为遗忘物,从而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显然这规定过于细致,在我国民法界,多根据场所的管理范围及人流量特点进行具体判断。例如,在餐馆或酒店里遗留的财物,由于一直处于该场合的管控之中,一般认定是遗忘物,他人占有即视为盗窃;而在机场及其他大型的公共场所,由于人流量大,遗留的财物一般视为遗失物,但若接近服务中心的例外。据此,开题中机场清洁工拾起的箱子一般应视为遗忘物,但是由于其前十几米地方有服务台,推定是机场与物权人建立法律关系(运输合同)时遗留,基于二者的关系,故机场的管理人对此箱子转移

占有,此时应为遗忘物。

3、找到的难易情况不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将财物脱离自己的控制;遗忘物与其不同,物主经过仔细回忆较容易找回,且其物在他人的保管之下,受损的几率更低。在找到的难易程度上,遗失物难于遗忘物。

(二)遗失物与抛弃物之区分

1、关键在于物权人是否有放弃该物所有权的意思。遗失物的物权人对物失去占有,但不放弃所有权,抛弃物的原物权人是以放弃所有权的意思对物失去占有,拾得人拾得抛弃物便取得所有权。但是现实中拾得人不认识物权人的情况偏多,不存在正面的交流,要了解物权人的内心意思便十分困难,因此这样一个标准往往不够。

2、物品的客观价值也是一个重要标准。由于抛弃物在某种层面上与“废弃物”的涵义相当,权利人对有价值的物抛弃的情况较少,因此在判断是遗失物还是抛弃物的时候,应当对物品的价值进行客观衡量。衡量的标准一般在于社会普遍的价值观,若路边丢着一盒昂贵的首饰,这就基本不会是抛弃物,而如果路边是一双坏掉的鞋子那么就可能是抛弃物。不过还应考虑价值观的差异,在城市路边丢的一双跑鞋和在农村路边丢的一双跑鞋对于是否成立抛弃物的

标准是不一样的,这要具体分析。

3、发现标的物之场所的特点可作为判断物的状态的一个标准。通说认为,在垃圾箱或是其他与垃圾堆同种性质的场所里的财物都视为抛弃物,这点已被社会接受,但是对于价值明显不符垃圾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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