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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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法(1)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2. 损失补偿原则 • 指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
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 行补偿。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 • 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 一是被保险人只有受到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才能得到补偿
– 二是补偿的数额必须以实际损失为限,不能获得多于 损失的补偿。
• 2)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原则 •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
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 •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 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 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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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保险人以及收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重要民商事法 律 • 也是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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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二、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一般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 险特别法三部分内容。 (1)保险业法 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2)保险合同法 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3)保险特别法 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
• (3)推定全损 • 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已达到全部损毁或者将受损
标的进行修理、恢复、整理续运的费用将超过获 救后价值或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标 的被合理放弃,称为推定全损。 • 推定全损,保险人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即拥 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可以代位取得对受损 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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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法
汽车保险法(1)
主要内容
•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原则 • 第二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 • 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 第四节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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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
多数机构和个人的集合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 共同建立基金,对因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 损失给予补偿或对人身约定事件的出现实行给付 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 “集众人之力救助少数人灾难” • 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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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保险利益原则 • 损失补偿原则 • 最大诚信原则 • 保险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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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1. 保险利益原则 • (1)保险利益的概念
–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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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分析:
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的额外收入4000元。 •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给予车主全额赔款,已取
得残车实际所有权,张某擅自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 第二,张某从保险公司获得全额赔款,又通过转让车辆获
得4000元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已大于总损失,不符合财 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 第三,王某获得张某非法转让的车是付出了艰辛且是有偿 的,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案例一:
1998年3月2日,张某为私有东风牌轿车保足额险,保险 金额4万元,6月8日,张某堂兄驾驶该车不慎跌入悬崖下 的河流,车毁人亡,张某立即报案。保险公司勘察后,认 为车辆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赔付张某4万元。8月 10日,张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打捞车辆,残车以4000 元价格转让给王某,而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8月20日, 两人按约定行事。保险公司得知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 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 纠纷。
• (2)损失补偿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 • 1)代位原则 • 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
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 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 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 代位原则包括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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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险利益的效力
– 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 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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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限; –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 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即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
失的最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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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保险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狭义的保险法即指保险法典; • 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保险法典,还包括其他法
律、法规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以及保险的习 惯、有关保险的判例和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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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保险法既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
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 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及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使保险 标的安全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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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2)保险利益确立的要件
– 1)保险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 2)保险利益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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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大诚信原则
• 最大诚信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 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 为。 –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 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 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 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 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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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及基本 原则
• 损失补偿的范围是: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合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 (1)损失赔偿的限制性条件
– 以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 – 以保险金额为限 – 以保险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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