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炉煤采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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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神东电力有限公司郭家湾电厂
SDDL-10-08/GJW/MG-01
入炉煤采样管理办法
(试行)
2010年08月10日发布 2010年08月10日实施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公司郭家湾电厂
发布
办法控制表
入炉煤采样管理办法
1 管理目的
为规范入炉煤的采样工作,确保入炉煤取样的真实性、有效性,为锅炉燃烧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2 管理职责
2.1 输煤运行班长对入炉煤采样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部责任。
2.2 当入炉煤采样装置故障时,应按照采样管理要求进行手动采样。
3 执行程序
3.1 输煤运行在启动输煤皮带向锅炉上煤时,应相应启动#6皮带处入炉煤自动采样装置。3.2 输煤运行人员下班之前应将自动取样装置上的取样桶内的煤样进行混合、缩分后按照堆四分法采取适量的煤样装入取样容器内,并用盖子盖好送至化学指定位置,以便化学人员及时化验。
3.3 取样完毕后的弃样应及时清理至皮带上运走。
3.4 当自动采样装置出现故障时,输煤运行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3.4.1 立即停止自动取样装置运行并查明故障原因;
3.4.2 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入值班记录本内,并填写缺陷单;
3.4.3 及时联系检修检查处理;
3.4.4 及时汇报燃运主管、发电运行部燃运主管、化学主管报告故障现象;
3.4.5 在值班记录内应详细记录故障原因、停运时间、缺陷消除时间,缺陷消除后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间。
3.5 当取样装置出现故障无法自动取样时,输煤运行人员应在输煤皮带(#6、7皮带)上进行人工取样。
3.5.1 人工采样时,严格执行标准采样程序,不应该有意避开石块、煤矸石等。保证样品的准确性。
3.5.2 人工采样后,将装有煤样的容器放在化学指定位置,以便化学人员及时化验。
4 检查与评价
4.1 燃料运行专业主管对本单位入炉煤采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评价。
4.2 运行部经理组织对本单位入炉煤采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性的检查和评价,每月一次。
4.3 电厂分管领导对本办法的合理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每季度一次。
4.4 检查与评价参照下表进行。
《入炉煤采样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检查/评价表
审核人:评价人:检查人:4.5 检查和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