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等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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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各种节育手术假期等规定的通知
时间:1992/11/01
沪卫妇儿(92)字第19号
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
各有关单位:
1990年8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已婚夫妻接受节育手术,凭医院证明,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假,工资、奖金照发。",为更好贯彻条例规定,鼓励已婚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减少人工流产,以保护妇女健康,现对有关节育手术假期等作如下规定。
一、已婚有生育条件的妇女,自觉采取各种避孕措施,三年以上无人工流产者,单位应根据无人工流产的不同年限,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接受以下节育手术者,其假期按公假处理,工资、奖金照发。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
2、放置宫内节育器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放环后一年内,每月经期休息一天。
3、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包括有尾丝节育器)。
4、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位应给予一定奖励。
5、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30天。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6、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者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者中,凡<孕13周,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者,休息14天;行钳刮术者,休息21天;凡≧孕13周者,均休息30天。
7、皮下埋植:休息5天。术后半年内每月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
8、取皮下埋植:休息3天。
9、输卵管药物粘堵:休息30天。
10、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休息5天。
三、有如下情形者,经医生同意需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1、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环、结扎、皮下埋植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公假者;
2、再次人工流产者;
3、节育手术并发症病人。
四、以上假期均自手术之日起计算。
五、凡同时接受两项节育手术者,按两项手术假期累计。
六、凡产假(包括延长产休假)期间接受节育手术者,其假期另加。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市卫生局、市计生委颁发的沪卫妇儿(83)字第9号、沪计生委办(83)字第14号文件同时作废。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