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本所法人治理结构,落实责任,根据《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设置事务所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总体职能、职责,将每个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等内容具体化。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及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章程,结合人员规模、技术结构及业务范围,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主任会计师一名、副主任会计师二名;设验证部、工程部、司法鉴定部、审计一部、审计二部和办公室共六个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员工分工不分家。如有重大业务或突击业务,各部门应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共同做好业务工作,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事务所的组织机构的框架图如下: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主任会计师(所长)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把握事务所发展方向,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接受省注协及省造价协会指导、管理、监督,根据章程和出资人会规定授予职权全面负责本所工作。
2、召集并主持召开本所会议,并代表发起人会向出资人会报告工作。
3、积极开拓业务,严把质量关。主持本所业务活动,组织实施出资人会决议,布置、安排本所日常工作。
4、组织实施本所年度经营和投资方案,检查督促本所各项工作,对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5、签署本所重要文件,签订业务约定书,决定业务承办与否,审定审计报告。
6、坚持任人唯贤,能人善任。本所聘任或解聘业务人员由主任会计师提名,经发起人会议研究决定。
7、厉行节约,勤俭办所。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审批本所费用,负责本所财务开支。
8、正确履行本所章程和出资人会授予其它各项职权。
第八条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会计师(所长)主持分管范围内工作。
2、协助主任会计师(所长)召集并主持召开本所会议。
3、主任会计师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主任会计师(所长)指定,代理履行主任会计师(所长)职权。
4、组织所内人员业务理论学习,提高本所人员整体业务水平。
5、协助主任会计师(所长)积极开拓业务,签订业务约书,确定收费金额,并对业务的承办与否提出建议,负责分配业务项目。
6、协助主任会计师(所长)审定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严把质量关。
7、对事关本所发展和其他重要事项向主任会计师(所长)提出意见。
8、办理主任会计师(所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验证部工作职责
1、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应遵守于法有据、客观公正、维护权益、实事求的原则;
2、注册会计师承办验资业务应重视现场审验和书面取证,做到资料齐全,证据充分,审验属实
3、注册会计师和业务人员在接受验资业务委托时,首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当局沟通,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
4、注册会计师和业务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取得充分适当、有效、完整的验资证据,作为发表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的依据
5、注册会计师和业务人员在验资工作中,从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接受委托开始,要对各个项目的验证情况、遇到的问题、处理过程、形成的结论等验资全过程都应作好记录,连同被审验证据及其文件资料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6、完成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工程部工作职责
1、基建工程审计程序、审计方法、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审计人员应对自己的工作结果负责,凡经我所审计的工程项目,其误差不得超过1%。
3、每个项目审计完毕,审计人员应先将初审结果详细汇报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确定与甲乙双方沟通的时间和地点,取证完毕如与初审结果有重大差异应向项目负责人和主任会计师说明详细原因。
4、外出看现场及取证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主审必须参加。
5、审计人员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和其他有碍审计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物品及其他行为。
6、基建审计报告一经发出,主审人应及时整理归档。
7、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派往工地的业务人员对隐蔽工程的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等其他咨询业务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与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串通一气,损害业主的利益。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部工作职责
1、鉴定人员执行各项业务,均应由司法鉴定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司法鉴定所必须派出足够数量、富有经验的专职司法鉴定人执行鉴定业务
3、鉴定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应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态度,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4、鉴定人员在执行各项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行业相关制度准则及其他有关职业规范规定,获取或编制工作底稿。
5、鉴定人员应根据准则和行业规范等有关规定要求,在实施必要的鉴定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证据后出具鉴定报告。
6、业务项目完成后,鉴定人员应对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汇集归挡,形成业务档案。业务档案是司法鉴定所的重要的历史资料,应当妥善管理。
第十二条审计部工作职责
1、执业人员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同委托人就审计约定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商谈,并考虑自身能力及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向主任会计师汇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执业人员承办审计业务,由单位统一受理并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代理人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执业人员应当在充分了解审计约定事项和被审计单位业务情况后,制定审计计划,并根据审计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修改和补充计划。
4、执业人员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
5、执业人员在实施审计进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