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分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分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XX集团公司分包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各子公司、分公司、工程指挥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了《XX集团公司分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关于上缴和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补充规定》、《工程安全质量信息报告规定》。现印发各单位,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1、《XX集团公司分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上缴和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补充规定》

3、《工程安全质量信息报告规定》

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1

XX集团公司

分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分包工程质量,杜绝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推进工程质量整体上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而制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分包工程是指依法分包集团公司所承揽的工程。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条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则,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依法监管,绝不能“包而不管”或“以包代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履行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能,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实现合同承诺。

第二章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五条分包工程项目部应严格执行项目部负责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质量逐级负责,做到责任内容明确,责任人员明确。

第六条分包单位工程质量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开工前检查、施工过程检查、竣工检查和隐蔽工程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应及时整改、消除。

第八条分包单位应认真执行“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应参与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检查评定工作,未经总承包单位质检人员签证的工程项目和数量,不予计价、拨款。

第四章工程质量创优

第十条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工程创优活动,从而实现工程整体创优目标。

第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应将分包工程纳入工程整体创优目标,并给予指导、帮促。

第五章质量保证金上缴与返还

第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从分包工程造价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达到返还条件时,总承包单位应及时返还。

第十三条分包工程竣工后,达不到合同要求和质量等级,或发生质量事故及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总承包单位可酌情扣留分包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第六章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分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分包单位应立即报告总承包单位,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擅自处理事故。

第十五条总承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要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提出书面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地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事故。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对事故责任者和领导要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罚:

1、发生了事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

2、事故发生后,自行修改、变更设计或使用其它掩饰手段不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经济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4、混凝土、砂浆试件不合格、不上报或不按规定进行试验者。

第七章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奖惩制度,明确奖励和处罚的项目、金额。

第十九条分包单位应建立内部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实行奖优罚劣。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在施工中严格质量管理、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在提高工程质量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分包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奖励金额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集团公司将严肃追究总承包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违反作业标准(图纸未经审核而交付施工;技术复杂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不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不接受技术交底者;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者;隐蔽工程未经检查、签证而擅自隐蔽者;施工安排不合理或技术指导失误,影响工程质量等)的分包单位应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对违规分包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对责任者的罚款数额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确定:

1、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2、分包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物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构件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3、分包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单位质监人员对分包单位违反质量管理制度和施工作业标准的行为,有权对违章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罚款,其罚款权限由总承包单位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四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各项规定,与国家、行业和上级新颁规定相矛盾时,按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或完善本单位的分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章相关法律规定

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建筑法》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3、《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

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附件2

关于上缴和返还工程

质量保证金的补充规定

鉴于集团公司施工任务逐年增多,工程领域渐趋广泛,为进一步做好在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加大工程质量监控力度,减少、杜绝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集团公司在安质[2002]78号文基础上对上缴和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由集团公司设指挥部组织施工的项目质量保证金由各指挥部负责代扣上缴;各子、分公司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的工程,由子、分公司直接上缴集团公司财务部。

二、各单位在收到《上缴和返还质量保证金通知单》后,应及时上缴。年

度质量保证金的上缴应在每年一季度完成,返还工作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

三、质量保证金申请返还报告要写清返还质量保证金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具体名称,列出明细。工程质量等级的证明材料应为原件,经集团公司安质部门查验后,原件予以返还。发现质量证明材料伪造者,将不予返还该工程的质量保证金。

四、在工程竣工交付2年内,未上报申请质保金返还报告的项目,今后将不予返还质保金。

五、质量保证金扣除部分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统一掌握,列财务专项基金,作为工程质量奖励的专用资金。

本规定从二○○四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3:

工程安全质量信息报告规定

根据集团公司安质[2002]70号、[2002]78号文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信息应定期逐级上报。多年来,这一制度得到了多数单位的贯彻执行,但仍存在着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个别单位甚至长期不报,致使集团公司不能及时确切掌握全局安全、质量情况,同时也严重影响了集团公司向上级机关定期上报。为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应按时上报安全、质量信息。

安全报表、质量报表(一)、(二)应在每月2号前(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安全、质量工作总结(季度、半年、全年),安全月、质量月活动总结等安全质量信息应按集团公司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上报。

二、上报的安全质量信息应准确、全面。

安全、质量报表要求填写清楚,数据准确,制表人、安质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等应齐全,并盖有单位公章。工作总结等其他安全、质量信息的文字应简练、内容要全面,真实反映单位的安全、质量情况。

三、上报方式:

1、可用传真形式;

2、可用电子邮件形式;

3、可先电话上报后,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集团公司安质部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四、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1、一个月不按规定上报安全、质量报表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2、连续2个月没能按时上报安全质量报表或所上报信息明显失真的,除按上述进行相应处罚外,将给予该单位2000元罚款,给予业务部门负责人3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3、一年内如累计出现3个月没有按时上报安全、质量信息的,集团公司将在安全、质量评优评先考核中给予扣分,对该单位罚款3000元,给予业务部门负责人5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此规定从二○○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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