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性技术的内涵与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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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性技术的内涵与评判标准

内容摘要:共性技术概念有很强的政策性,其内涵受到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常见的定义是从共性技术研究所处的研发阶段、影响范围和涵盖范围三个方面进行。共性技术的特征决定了共性技术具有不同于一般产业技术的资助方式和组织形式。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应用研究等概念有着本质的区别。

关键词:共性技术内涵评判标准

共性技术(在环保、卫生和国防等公益领域也存在共性技术,可称为公益共性技术。本报告只研究以竞争为目的的产业共性技术政策问题。)在国际上通用的英文称谓为“Generic Technology”。“Generic”意为“非特有的,一般的,普通的,通用的”,也有“非商标的,非专利的”的含义(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词典,第717页。)。可见,在字面意思上,“Generic Technology”指“非仅用于特殊用途的非专有的通用技术”。为了避免在称谓上造成不必要的混乱,本报告仍将其译为“共性技术”。尽管有国际通用的称谓,而且许多国家也将支持共性技术研究作为科技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共性技术定义。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也没有“Generic Technology”一词(有人认为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规定的产业研究(Industrial research)指的就是共性技术研究。见李国杰:“‘扩胸’与‘收

腹’:对中科院计算所现状的分析与反思”;中国科学院站论坛。)。

关于共性技术含义的探讨有两点需要说明:

首先,共性技术的定义更多来自对政策实践的总结而不是理论分析。虽然Tassey(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经济学家,是对共性技术的政策问题进行较早研究的学者之一。)等人将共性技术概念纳入基础设施范畴进行了界定,但各国政府对具有共性特征的技术研究的资助远远超过了Tassey定义的范围。因此

只有从各国政策实践中总结,才能更好地揭示共性技术的内涵。

其次,共性技术与共性技术研究不作严格区分。严格来讲,“共性技术”表述的是技术的属性,而“共性技术研究”则是一种行为,两者意义并不等同。但各国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中,并非总是对两者严格区分:有些国家定义了什么是共性技术,而有些国家界定的却是什么是政府支持的共性技术研究。为了更全面地总结共性技术特征和相关政策,本报告对两者不作严格区分。

一、共性技术的概念

由于共性技术概念具有多样性和很强的政策性,因此本报告将从各国给定的定义和各国政策实践两个方面探讨共性技术的概念。此外,为了能给出一个较准

确全面的定义,还要分析共性技术的特征。

(一)不同国家给出的定义

国际上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共性技术给出了多种定义。常见的是分别从共性技术研究所处的研发阶段、影响范围(外部性)和涵盖范围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1.从研发阶段出发的定义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Tassey给出的共性技术研究的概念。Tassey认为,共性技术研究是技术研究开发的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的目标是证明有潜在市场应用价值的一种产品或过程的概念,从而能在进入后续的应用性更强的研发前降低大量的技术风险。共性技术研究阶段的任务是概念证明,该阶段始于基础研究

成果,止于实验室原型。

Tassey定义的共性技术研究是在实验室中对基础研究成果进行概念证明,并通常以实验室原型为最终成果表现形式。Tassey认为这一阶段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而在技术概念已得到实验室证明后,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就被降低到足以吸引私人部门进行后续开发的程度,这一任务就可以交由市场完成了(Gregory Tassey: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and Competitive Position.)。

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Tassey定义的共性技术。一个是运用固态物理学原理(属基础科学)证明集成电路执行记忆功能的技术概念。共性技术研究与后续研发的区别在于:共性技术研究是证明以硅为基础的化合物具有充当电子开关的功

能,从而为后续的晶体管开发和商业应用提供共性基础。另一个例子是生物技术方面的共性技术研究,如重组DNA和蛋白质合成技术,导致了大量的新药物、化学、农业等方面的应用R&D。

第二种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的定义。NIST在先进技术计划(ATP)中将共性技术定义为:科学现象的一个概念、要素或进一步的观察,其具有被应用于广泛的产品和生产过程的潜力。一项共性技术需要后续的研究开

发来实现商业应用(同上页注。)。

美国的“混合贸易与竞争法案”明确了ATP计划的共性技术支持计划的性质。该法案规定:ATP计划的目标是帮助美国创造和应用共性技术及其研究成果,使重大的新的科学发现和技术能迅速商业化,并提升制造技术。ATP计划通过补贴和合作协议的方式,加速各种竞争前共性技术的开发,以帮助美国提高其竞争

地位,促进美国经济增长。

2.从影响范围出发的定义

日本使用了一套标准来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处于研究开发的共性阶段(generic phrase)。该技术必须具有:(1)产业化前景;(2)高技术风险;(3)大量潜在的市场应用;(4)大的预期经济影响(Gregory Tassey: 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 and Competitive Position.)。

虽然我国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共性技术概念,但国内现有的定义也多是由影响范围出发的。如,一种较普遍的看法是:共性技术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广泛采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一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产生深刻影响的一类技术(李纪珍: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体系研究。)。还有一种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官方的观点,即:共性技术是对整个行业或产业技术水平、产业质量和生产效率都会发挥迅速的带动作用,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一类技术(徐冠华于1999年12月16日在“全国CAD,CIMS应用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对共性技术范围的界定

对共性技术的涵盖范围,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核心问题是对某些也表现出“共性”特征的技术,是否应包括在共性技术之列。特别是测试和测量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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