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销售企业税务常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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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成品油销售企业税务常见问题及对策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成品油销售企业面临的来自各个领域的问题也逐渐增多,特别是税务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从企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应对、正确处理税务方面常见问题,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管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税务常见问题分析

石油销售企业在财务活动中,涉及大量的纳税事项,在涉税业务处理时常常出现很多问题,但常见问题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发票管理不规范,进项税不能抵扣

成品油销售企业采购服务业务活动中,很多应开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如采购物资、检维修、代加工等,没有取得规范的增值税发票。尤其是销售企业加油站管理和油库管理普遍采用费用承包管理的方式,员工自觉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意识淡薄。油库、加油站的用水用电普遍使用普通发票。

2、销售折扣折让不规范,虚增销售收入

成品油销售企业为了与竞争对手竞争客户、稳定客户,往往以优惠的方式让利客户,以提高企业的销量和市场占有率。但

对折扣折让的管理不够精细,从而虚增销售收入。

3、自用油品核算不规范,虚增销项税额

成品油销售企业自有配送车辆、公务用车辆以及自备发电设备用油品,销售企业在核算此类业务中,以开普通发票进成本费用的居多,没有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4、超定额损耗,进项税不能抵扣

按税法规定,物资毁损、非正常损失商品(超额损耗)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求转出,增加的管理费不仅包括存货成本还包括转出进项税金。

5、兼营、混和销售,税种的选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成品油销售企业所经营的项目和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税种的选择已成为企业常见的问题。

二、税务常见问题处理对策

从企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必须对税务常见问题要合理应对、正确处理。

1、合理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一要加大集中采购力度,从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采购物资,统一取得增值税发票;即使对部分外包工程,如加油机修理、标识维护等,使用的通用材

料,可统一采购,及时足额抵扣进项税款;二要对个人承包的费用,费用项目属应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必须要求报销人以规范的增值税发票核报,节约的费用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进行奖励;三要油库加油站及其他经营设施,要与公共服务供应部门独立建立核算关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要对外采购等业务尽量采用送货制。尤其是成品油、润滑油、复合肥、便利店商品等采购业务采用送货制,一方面可以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运杂费可进入油品采购成本,以减少费用支出。

2、要慎用销售折扣现金,现金折扣直接增加财务费用,同时该部分现金折扣虚增销售收入,增加增值税销项。目前,部分成品油销售企业采用IC卡折让销售,必须做好折让数据的后台处理、优惠台账的登记、销售折扣折让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否则,如果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发票开出以后,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销售折扣业务,折扣金额不能作减少销售收入处理,导致税金及有关费用的增加。

3、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规定,符合该规定或当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用油等,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计算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物料消耗-车辆办公用油

货:库存商品-自用油(台账)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其他形式自用油,如果用于基建工程,转出进项税额;其他形式视同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用于基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库存商品-自用油(台账)

4、加强内部计量管理,减少非正常损失

为减少商品或物资的非正常损失,物流的各个管理环节,既要有严格的考核数据,同时在核算时,应尽量减少由于内部计量标准不一而产生某些物流环节超常损失的现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进项税转出而增加费用。

5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

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此外,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且营业税应税项目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直接从属关系时,为兼营行为,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分别按各自的税率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如何征税主要取决于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年收入总额中的比例关系。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比较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在不同比例下的税负轻重,合理安排控制企业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来选择缴纳何种税,使企业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另外,由于营业税税率远低于增值税税率,且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应税劳务部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较少,可以考虑是否能把涉及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按兼营行为核算,分别就相应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自用油业务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规定,符合该规定或当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用油等,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不需计算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物料消耗-车辆办公用油

货:库存商品-自用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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