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基础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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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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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王某通过按揭购买一套住房,价值50万元,首付20万元。2个月后 ,王某与李某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30万元。2010年8月双方因感 情不和起诉离婚。 解Hale Waihona Puke Baidu,房屋产权归王某,王某给李某相应补偿(15万元和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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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母房改房的归属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 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 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案例: 方明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1985年单位分配一套三室一厅住房供方明 夫妻租住。1996年方明儿子方小明与单某结婚,但小两口一直未购房而 在外租住。1998年单位房改,方明无足够资金,方小明夫妇提出由他们 出资购买。之后,方小明夫妻出资8万元买下公租房,产权登记在方明名 下。2011年8月方小明和单某离婚。
2)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子的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 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 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 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 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 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 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 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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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财产
•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关于财产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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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育权
•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 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 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 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 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离婚
• (一)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四)关于彩礼
•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 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五)关于房子 • 1)关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 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 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 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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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一方卖掉房子,另一方有权要回吗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 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 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基础知识讲座
张建梅 2012年10月17日
目录
• 关于结婚 • 关于离婚 • 关于财产
一、关于结婚
婚姻是人生最重要 的一份合同。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
• 1.重婚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 婚。 重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 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 价款进行分割。
6)夫妻一方将房屋赠与另一方,能够撤销赠与吗
•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 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 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 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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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的归属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 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 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 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亲子关系
•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 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 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 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 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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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后的损害赔偿
• 婚姻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关于财产
• (一)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 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 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二)离婚必须解决的问题:
1.子女抚养问题
2.财产分割问题
(三)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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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赠与。否 则,则可以撤销赠与。
案例:
• 2009年1月,胡某出资85万元购买房产一套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9 年10月,胡某与石某登记结婚。双方签有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胡某婚前所 购的房屋,在登记结婚后,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2011年8月,石某 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按照婚前财产协议的 约定依法分割该房产。 解读: 因为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没有办理公证,胡某可撤销赠与,石 某无法按照婚前协议的约定分割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