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

置换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资[2013]6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5.28

【实施日期】2013.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规定的通知

(苏国资[2013]65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推动我省国有企业优化产权配置,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参照《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产权置换,是指我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相互之间以所持企业产权进行交换,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时,国有企业以所持企业产权与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仅限上市公司,下同)所持产权、资产进行交换,且现金作为补价占

整个资产交换金额比例低于25%的行为。

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国有企业虽未直接或者间接绝对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企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