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能动司法与法官释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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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 对 涉 农 领 域 渎 职 犯 罪 实施 集 中 打 击 .其 最 终 目的 是 治
分 组 收 集 相 关 的 法 律 、 规 、 责 等 资 料 . 办 案 提 供 充 分 的 支 理 农 村 经 济 秩 序 . 证 国家 资 金 安 全 . 现 农 村 社 会 的 进 一 步 和 法 职 为 保 实 持。 谐 安定 . 因此 , 要将 打击和预 防结合起 来 , 以求达 到标本 兼治 的 ( ) 二 主动 出击 、 辟 有 价 值 的 案 件 线 索 广 法 律 效 果 。 通 过 加 强 乡 镇 、 村 干 部 思 想 教 育 、 德 教 育 和 法 治 农 道 从 群 众 反 映 的 情 况 人 手 . 行 走 访 调 查 如 退 耕 还 林 、 耕 教 育 , 化 服 务 宗 旨一 是 . 牢 拒 腐 防 变 的 思 想 防 线 : 过 开 展 进 退 强 构 通 还 草 、 保 、 贫 款 等 专 项 资 金 . 于 最 终 会 直 接 发 放 到 群 众 人 形 式 多 样 的 法治 宣传 教 育 活 动 . 造 群 防群 治 、 策 群 力 的预 防 低 扶 由 营 群 头 L. 众 的反 映往 往 会 体 现 出这 些 专 项 资 金 真 实 的 分 配 情 况 . 声 势 .特 别 是 对 涉 农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和 征 地 动 迁 领 域 两 个 涉 农 渎 群 可 以先 到 有 关 部 门 了解 专 项 资 金 的拨 付 情 况 .再 跟 踪 到 乡 镇 看 职 犯 罪 多 发 易 发 领 域 . 开展 有 针 对 性 的预 防 . 一 步 规 范 涉 农 资 进 款 项 的分 配情 况 . 确 款 项 落 到 哪 个 村 . 这 些 村 的全 面 情 况 进 金 的使 用 管 理 和 征 地 动 迁 管 理 . 立 健 全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 而 构 明 对 建 从 行深入 的调查 、 了解 。 又 如 群 众 反 映 某 林 地 被 持 续 盗 伐 、 伐 的 筑 法 律 威慑 防线 、 制 和 减 少 涉农 渎 职 犯 罪 活动 的 发生 滥 遏
摘 要 : 我 国 司法 改 革 的转 型时 期 , 法 界 提 出 了” 在 司 能动 司 法” 的理 念 , 强调 了 法 官在 司 法 过 程 中 的 主 动 性 , 法 官释 明权 就 显 而
得 尤 其 重要 本 文 主 要 是 阐述 完 善 建 法 官释 名 权 之 于 能动 司 法 的 意 义 , 对 我 国释 名 权 存 在 的 问 题进 行 简 单 的 分 析 和提 出一 并 点个人的浅薄之见。
究 . 到 最 适 合 于 被 初 查 对 象 心 理 特 点 的 淘 问方 式 . 加 以 灵 活 找 并 运 用 和 适 时 调 整 。我 们 应 将 快 速 出击 与 缜 密 布 防 、 多路 并 进 与 全
方 位 封 堵 有 机 地 结 合 起 来 , 一
极 的作 用 . 以完 善 法 官释 明权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但 就我 国关 于释 第 2款 、 3 所 第 5条 第 1 。 释 明 权 的适 用 范 围不 统 一 . 有 可 能 会 款 就
层 干 部 利 用 手 中职 权 . 互 勾 结 , 伙 作 案 , 同实 施 的 。有 的是 情 况 严 重 , 可 先 从 林 地 被 滥 伐 、 伐 的 情 况 人 手 . 解 损 失 的 相 合 共 就 盗 了 村 干 部 之 间共 同合 谋 . 的是 村 干 部 与 乡镇 干 部 共 同犯 罪 . 的 后 果 ,再 从 林 业 站 的 监 管 职 责 人 手 .调 查 监 管 人 员 是 否 监 管 到 有 有 村 十 部 与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人 员 或 与 高 速 公 路 承 包 人 、企 业 负 责 人 位 , 无玩 忽 职 守 行 为 。 再 如 可 以 紧 盯 负 责 直 接 发 放 、 缴 资 金 有 收
司 法 过 程 中 不 可 推 辞 的责 任 , 则 要 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 任 : 利 否 权 义 务 说 . 明权 对 于 法 官 来 说 既是 权 利 又是 义 务 这 样 的 歧 义 对 释
于 释 明权 发挥 应 有 的作 用 是 很 大 的阻 碍 就 个 人 而 言 . 果 赋 予 如
目前 的 当 事 人 主 义 诉 讼 模 式 所 存 在 的缺 点 提 出的 .也 是 对 我 国 能 动 司法 还 是 司法 克 制 所 作 m 一 种 回应 . 要 包 括 服 务 型 司法 、 主
法 官 这 种 权 利 , 然 是 行 不 通 的 , 利 意 味 着 意 志 的 自 由 . 官 可 显 权 法 随 自己 的意 愿 是 否 行 使 , 样 显 然 不 利 于 弱 势 群 体 的 保 护 : 果 这 如 把 它 规 定 为 一 项 义务 .虽 然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说 可 以 防止 自 由裁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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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谈 我 国 能 动 司 法 与 法 官 释 明 权
要 秋 月 丁 亚 非
( 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广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广 西 桂 林
5 1 0) 4 0 6 文 章 编 号 :0 8 9 5 (0 20 — 0 4 0 1 0 — 2 X 2 1 )6 0 4 — 2
了社 会 效 果 与 法 律 效 果 的 统 一 我 国关 于释 明权 的规 定 只 有 :民 事诉 讼 法 》 1 1 、最 高 人 民 《 第 】条 《 由 上 可 以看 出 .法 官 释 明权 的 正 确 行 使 在 司 法 活 动 起 着 积 法 院关 于 民 事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的 第 3条 第 1 、 8条 中 款 第
之 间 的差 距 . 律 师 代 理 问 题 上 就 会 有 悬 殊 . 可 避 免 的 地 会 发 在 不 生 弱 肉强 食 的 情 况 . 释 名 权 制 度 的设 立 . 能 在 很 大 的程 度 上 而 则
帮 助 弱 势 群 体 能动 司法是最 高人 民法 院院长 王胜俊 于 20 0 9年 针 对 我 国
解有关 职责 、 力 的规定 : 权 一路 外 围 收 集 有 关 书 面 证 据 : 路 查 一 找 犯 罪 嫌 疑 人 , 将 其 控 制 ; 路 找 有 关 人 员 调 查 取 证 . 过 展 并 一 通
查 办涉农 渎职侵权 犯罪 可以充分利 用 “ 系统 . 统 抓 ” 抓 系 的 丁 作 方 法 , 准 排 查 重 点 领 域 和 案 件 突破 口 , 取 有 效 措 施 . 选 采 集
共 同 实 施 因此 , 起 线 索 或 案 件 . 往 会 牵 出 其 他 人 员 的 相 关 的 部 门 , 一 往 即从 基 层 站 所 和 村 委 会人 手 . 找 犯 罪 疑 点 查 渎职犯罪 。 ( ) 三 巧妙 运 用 谋 略 . 速 突 击 快 5 徇 私 利 徇 私 情 突 出 , 至 收受 贿 赂 的情 形 较 为 普 遍 由于 、 甚 农 村 基 层 干 部 正 常 收 入 偏 低 , 些 基 层 人 员 受 利 益 趋 动 方 设 有 想 法 利 用 职 权 捞 取 非 法 利 益 . 而 走 上 犯 罪 的道 路 有 些 基 层 人 员 从 接 受 吃 请 外 . 的 收 受 贿 赂 的情 形还 较 为严 重 . 额 较 大 有 数 三 、 农 渎 职 犯 罪 的 查 办 和 预 防 对 策 及 建 议 涉


明权 的规 定 来 讲 . 存 在 诸 多 的问 题 还
二 、 存 的 法 官释 明权 存 在 的 问题 现 1性 质 不 确 定 。对 于 释 明 权 的 性 质 问 题 . 底 是 法 官 的一 项 、 到
醒 . 发 当 事 人 把 不 明确 的予 以 澄 清 , 不 适 当情 况 予 以 更 正 的 义 务 还 是 权 利 . 我 国法 律 中并 没 有 对 其 作 出 具 体 的 规 定 . 论 启 把 在 理
决 了案源 不足问题 ,又保 持办案 的规模 和声势 .扩大 了办案成
果 。 同 时 , 以选 定 涉农 渎 职侵 权 犯 罪 多发 、 发 领 域 , 派 专 人 可 易 指
中时 间 、 力 和 物 力 对 某 一 重 点 领 域 和 系 统 进 行 集 中 查 处 . 解 开 这 种 多 路 、 面调 查 . 速果 断突 破 案 件 。 人 既 伞 迅 ( ) 防并举 . 本兼治 , 四 打 标 以求 最 佳 效 果
权 力 和 职 责 () 它 的定 义 可 以看 出 , 明权 设 立 的初 衷 更 倾 向 3从 释 界也 没有形 成统一 的意见 . 要有 : 利说 , 主 权 即认 为 释 明 权 是 法 权 于救 济 社会 上 的 弱 势 群体 . 以实 现 法 律 上 的 平 等 。 因为 依 照 目前 律 赋 予法 官 的 一 项 权 利 . 利 的性 质 决 定 了 法 官 可 以 自 由行 使 : 情 况 看 . 于 贫 富 差 距 的 存 在 , 别 是 沿 海 和 内 陆 、 市 与 农 村 义 务 说 , 说认 为 释 明 权 是 法 律 规 定 法 官 的 一 项 义 务 . 法 官 在 由 特 城 该 是
r规 定 的义 务 , 需 要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样 是 否 也 会 反 过 是 这 就 是 法 官 的 释 名权 所 以通 过 法 官 的释 明 . 仅 改 变 了弱 者 在 诉 打 击 法 官 的 积 极 性 ? 不 。所 以 . 是权 利 义务 说 具 有 较 大 的可 行 性 还 讼 中 的 劣 势 地 位 . 正 解 决 了需 要 帮 助 的人 . 且 还 使 案 件 得 到 真 而 有 效 的解 决 . 高 了 司 法 的效 率 , 合 了 能 动 司 法 的 要 求 . 到 提 符 达 2 适 用 范 围 不 清 晰 。 在 围 内 . 没 有 一 个 关 于 法 官 释 明权 的 、 并 系统 的规 定 , 是零 散 地 规 定 在 相 关 司 法 文 件 当 中。 目前 为 止 . 都 到
权 , 是 这 是 否 过 分 的强 调 了 法 官 在 诉 讼 中 的 角 色 ? 另 外 . 反 但 违
主动 型 司 法 、 效 型 司 法 三 种 形 式 一 之 , 管 是 这 其 中 的 哪 一 高 不 个 . 核 心 点 体 现 了法 官 在 司法 活 动 中 的主 动性 . 的 更 具 体 点 其 说
关 键 字 : 动 司 法 释 明权 能 释 名 权 之 于 能 动 司 法 的 意 义 释 明权 是 指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 当事 人 的 主 张 或 者 陈述 的 意 思 不 明 确 、 充 分 、 适 当 的 情 况 下 , 官 对 当事 人 进 行 询 问 、 不 不 法 提
( ) 系 统 抓 、 系统 ” 分 解 任 务 , 中 突 破 一 “ 抓 , 集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人 员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点 : 是 文 化 水 平 低 . 解 一 理 能力差 ; 是法律观念淡薄 , 罚心理不强 ; 是重 家庭名誉 . 二 惧 j 怕
丢人损誉 ; 四是 作 案 手 段 低 下 . 旦 触 及 “ 脉 ” 彻 底 交 待 根 一 命 将 不 顾 相 关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 一 己 私 利 或他 人 请 托而 滥 用 职权 除 据 以 卜 点 ,我 们 对 每 一 起 案 件 在 突破 方 法 l 进 行 认 真 地 研 为 特 :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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