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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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67533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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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照集团水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潍坊水务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1、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集团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与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2、按照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人代表公司与除上

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统一由各公司综合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

1、入职各类岗位员工,均须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从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在原单位正式退休、内退而加入公司的员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聘用协议》。

4、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一个月内,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5、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6、合同终止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6月30日;6月30日之后入职的,合同终止日期为终止年份的12月31日。

7、劳动合同版本,当地主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采用当地主管政府部门提供的统一版本(需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均按集团同一版本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1、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的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

期劳动合同。特殊技术性人才,经集团特批后,原则上可签订5年期合同。

2、续订劳动合同时,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5年期合同,中层及以上级别员工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所有员工第二次续签合同,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3、《聘用协议》期限为一年,协议期满后,续签《聘用协议》。

4、在孕、产、哺乳期、医疗期的员工,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时间期限进行签订。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公司因经营或业务变更需要,在与员工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变更。

2、综合部下发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

1、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有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即为终止《劳动合同》。

2、综合部在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应主动征求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3、如双方均愿意续签,综合部应组织双方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续签《劳动合同》。

4、对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综合部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应在综合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

5、如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则应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办理离职审批手续。

1、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有一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即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离职管理办法》办理。

3、公司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员工应在综合部要求的时间范围内(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离职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山东省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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