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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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表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劳务企业品牌建设,培育社会信用优良的建筑劳务骨干企业,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和总体实力,促进我国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奖项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设立,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组织实施。获奖企业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经营管理等方面应达到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第三条“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本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
第六条参加申报“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的单位,必须是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的会员单位。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重合同,守信誉,讲诚信。企业经营作风端正,“两个文明”建设成绩显著,企业经营者具有社会责任感。
第八条企业基础管理扎实,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同类企业先进水平。
第九条参加评选的企业职工人数应具备一定规模。
第十条参加评选的企业上年度内无重大工程质量和
安全事故,无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现象;三年内企业所分包的工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指标,应有一项以上获得过政府或协会的表彰。
第四章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按照申报自愿的原则,申报企业如实填写“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申报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建筑劳务分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协会提出申请。各相关协会初审后,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推荐。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成立“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理事、部分省市、行业协会负责人及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交“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审核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评选纪律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沽名钓誉。对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记入企业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评选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消其评选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表彰
第十六条获“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称号的单位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和劳务管理分会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并通报表彰。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