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救助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贫困救助制度

城市地区:

贫困人口界定:

1、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其中包括:

•未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

3、本市规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救助内容:

1、城市低保对象凭“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含“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在列入本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的医院就诊,可继续享受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的优惠。

2、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仍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的原则执行,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3、城市低保对象中,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仍按市民政局、财政局、知青办《关于解决伤病残回城知识青年的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联合通知》([79]财行字第629号)的规定执行。即:因公致残“需要医治的,在指定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实报实销”。

4、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医疗救助,仍按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第224号)精神执行。即:“凡享受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凭医疗单位的收费凭证由民政部门补助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5、“三无”人员和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到“北京市社会福利医院”就诊,可享受免收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减收基本手术费和普通检查费3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60%的优惠。

6、未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按市卫生局的界定)在指定医院就医,个人当年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比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支付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7、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所在单位承担部分以及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期内享受的有关医疗待遇后,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含)时,也可按照个人负担医疗费用50%的比例标准享受医疗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支付额原则上不超过1万元。

8、确属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增加医疗救助比例。

9、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的医疗救助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另发。

救助方式:

1、区县民政局和卫生局应当共同协商,指定1至2所非营利性二级公立医院作为本区县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负责为当地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为便于城市低保对象就近看病

就医,各区县可根据城市低保对象居住分布状况,考虑地域因素,适当增加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数量;远郊区县也可将乡镇卫生院作为定点医院。

2、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患危重病,须持《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含“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持户口簿)到本区县定点医院就医;如需到非户口所在区县或者非定点医院就医,应事先得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的批准,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3、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城市低保对象就医,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4、定点医院为本市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要求就医者出示“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含“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认真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治疗;按就医者姓名填写处方和医疗费用收据,并在处方上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如在救治危重病过程中,遇到专业性较强的疑难重症须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诊时,应当征得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据病情决定会诊、转诊事宜。

救助基金来源:

实施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方式解决。

1、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用于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补助和对困难区县医疗救助资金缺口的补助。

2、各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上年度末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数,按照每人每月城市低保标准15%的比例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3、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福利金中提取15%用于城市特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4、本市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按季度上报的用款计划及时核拨,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发生额按季度下拨街道(乡镇)所需医疗救助款项,并在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农场地区:

贫困人口界定:

1、享受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2、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经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各种互助帮困措施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

3、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救助内容:

1、农村低保对象就医时凭《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收基本手术费和CT、核磁共振大型设备检查费20%,减收普通住院床位费50%

2、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县政府资助。到户籍所在区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指定医院就医后,按规定报销住院费用、门诊医疗中的大病治疗费用,以及合作医疗办事机构组织的体检费用。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应按照本区县合作医疗规定执行。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五保对象、重残人及特困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提高救助标准。具体办法由各区县政府自行制定。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增加,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后,其个人缴费及费用报销等按一般合作医疗对象对待。

3、农村五保对象和由民政部门管理、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等民政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合作医疗报销后,剩余部分的报销办法,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4、农村低保人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因患急重病,经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过重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救助方式:

1、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实行集中办理。即,由村委会将本村低保对象(含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申请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民政部门集中办理参加合作医疗相关手续,并将办理情况汇总上报区县民政局。

2、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随时受理和审批农村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的申请,严格办理程序,加强规范化管理,做好登记备案等工作。

救助基金来源:

实施医疗救助所需资金采取政府资助和社会筹集等多种方式解决。

1、各区县政府应参照上年度末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及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资金数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2、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向农村特困人员提供医疗救助方面的资助。

3、区县政府在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解决农村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因患急重病造成的生活困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