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如何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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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税 收 执 法 风 险 的 界 定 及 表 现 形 式
尚未 构 成 犯 罪 . 按 照 规 定 应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的 风 险 。 但 包
括 行 政 处 分 和 党 纪 处 分 两 大 类 。税 务 机 关 在 行 政 执 法
所谓 税收执 法 风险 . 指 在税 务行 政 执法 过程 中 。 是
税 务机 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潜在 的危 险 。具体 地说 就 是具
过 程 中 , 然 存 在 “ 实 体 、 程 序 ” 情 况 , 如 : 收 仍 重 轻 的 比 税
执 法 机 关 或 执 法 人 员 在 对 纳 税 人 进 行 检 查 时 .不 按 规 定 程 序 和 要 求 进 行 调 查 取 证 :税 收 执 法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等。
二 、 收 Ot 风 险 产 生 的 主 要 原 因 税 法
1税 收 执 法 的 法 律 依 据 不 完 备 导 致 税 收 执 法 风 .
险 。 国 现 行 税 法 多 是 2 世 纪 9 年 代 初 制 定 的 ,目 前 已 我 0 0 严 重 滞 后 。 且 现 行 税 法 中 只 有 三 部 正 式 法 律 。 余 都 而 其
段 粗 暴 , 化 了征 纳 矛 盾 . 发 各 种 执 法 风 险 。 激 引 三 、 效 防 范 税 收 执 法 风 险 的 措 施 有 】建 立 健 全 税 收 法 律 体 系 . 保 证 税 收 执 法 依 据 的
较 差 。 首先 我 国税 收 实 体 法 主 要 是 由 各 税 种 单 行 法
人 的 法律 意识 、 维权 意识 日益 增 强 ,加 之 社 会 各 界 对 税 收 的 关 注 程 度 与 日俱 增 ,税 务 干 部 的执 法 行 为 受 到 多层 次 的 监
督 和 制 约 。税 收 执 法 风 险越 来 越 大 。 因此 ,如 何 有 效 防 范税 收执 法 风 险 、增 强税 务 干 部 自我 保 护 意 识 , 是 各 级 税 务 机
诉 讼 法 、 政 许 可 法 、 家 赔 偿 法 、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相 行 国 刑
衔 接 . 消除法 律 冲突 。 是进 一步加 强 规范性 文 件管 以 三
理 真 执 行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会 签 制 度 。 件 在 出 台 之 认 文 前 。 须 统 一 审 核 。 本 单 位 、 级 单 位 或 地 方 政 府 制 必 对 下 定 的各类 操作 规程 、 法 等涉税 文件 , 当建 立执 法程 办 应
由 此 造 成 的 执 法 风 险 。 外 , 收 程 序 法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此 税
不 够 严 密 .也 造 成 税 收 执 法 人 员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有 时 难 以做 出 准 确 的 判 定 而 导 致 税 收 执 法 风 险 2税 收 执 法 的 社 会 环 境 不 规 范 导 致 税 收 执 法 风 . 险 首 先 足 纳 税 人 因 素 导 致 的 执 法 风 险 。 收 的 执 法 过 税
有 执 法 主 体 资 格 的 税 务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使 法 律 、 规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或 履 行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 在 未 依 法 存 照 或 未 完 全 依 照 法 律 、 规 和 行 政 规 章 的 要 求 . 税 收 法 在 执法 或履 行职 责 中侵犯 、 害 了国家 和纳 税 人的 利益 , 损 给 国 家 和 纳 税 人 造 成 一 定 物 质 或 精 神 上 的 损 失 所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后 果 。 以 及 因 税 收 执 法 主 体 的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可 能导 致 的税 收征 收管理 职 能失效 .对税 收执 法 主体 和执 法 人员 本 身 造 成 伤害 的 各种 危 险 因素 的集 合 。 执 法 风 险 不仅 危 害 税 务机 关 执 法 的公 信 力 和执 法 形 象 .
也 直 接 触 及 税 务 执 法 人 员 的 切 身 利 益 。 前 。 国 税 收 当 我
违 法 采 取 税 收 保 全 措 施 、 制 执 行 措 施 。 者 采 取 税 收 强 或 保 全 措 施 、 制 执 行 措 施 不 当 , 纳 税 人 、 缴 义 务 人 强 使 扣 或 纳 税 担 保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遭 受 损 失 : 在 对 纳 税 人 作 出 补 税 或 处 罚 决 定 时 . 能 听 取 纳 税 人 的 陈 述 , 及 不 按 未 以 规 定 程 序 举 行 听 证 或 未 完 整 地 告 知 诉 权 等 。 因 执 法 程 序 不 规 范 .使 纳 税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损 害 并 进 而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或 诉 讼 . 务 机 关 也 会 因 此 而 遭 到 败 诉 . 承 担 执 税 并
法 决 定 被 撤 销 或 变 更 以 及 对 纳 税 人 进 行 经 济 赔 偿 等 不
工 作 面临 的执 法风 险有 以下 几种 : 1税 收 管 理 风 险 是 指 在 税 收 管 理 过 程 中 由 于 执 . 法 主 体 在 执 行 或 解 释 法 律 、 规 、 章 和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法 规 件 所 赋 予 的 职 责 职 能 中 应 作 为 而 不 作 为 、 未 完 全 作 为 或 作 为 了 未 赋 予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管 理 事 务 而 形 成 的 影 响 和 后 果 。 实 际 工 作 中 , 收 人 员 对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理 在 税
, 难 以 执 行 到 位 其 次 . 于 大 量 需 要 补 充 和 解 释 的 规 { 出
可 靠 性 。 是 进 一 步 修 订 征 管 法 。 现 行 各 暂 行 条 例 修 … 将 汀 升 级 为 法 律 . 高 立 法 质 量 和 税 收 法 律 效 力 . 立 以 提 建 税 收 基 本 法 为 主 导 、 税 收 实 体 法 与 税 收 程 序 法 并 重 的 法 律 框 架 笔 者 认 为 ,较 为 完 善 的 税 收 法 律 体 系 应 包
中 圈分 类 号 :D 2 .2 92 2 收 稿 日期 :2 1 — 7 0 010-5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2 7 f0 1 1 0 8 — 3 0 78 0 2 1 )1 — 0 9 0
作 者 简 介 : 马海 龙 (9 卜 ) 男 , 吉林 长 春 人 , 中共 吉林 省 委 党校 ( J6 . 吉林 省 行 政 学 院 )研 究 员 ,研 究 方 向 为公 共 行 政 管 理 ;徐 虹 (9 一 ) J ,女 , 吉林 长春 人 , 中共 吉 林 省 委 党校 ( 林省 行 政 学院 )副 编 审 ,研 究 方 向为 法 学。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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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后 果 ,其 直 接 责 任 人 也 可 能 被 迫 究 行 政 责 任 甚 至 是
刑 事 责 任 3刑 事 责 任 风 险 。 是 指 执 法 人 员 的 执 法 过 错 严 重 . 或 较 为 严 重 .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的 风 险 。 要 表 现 是 滥 用 应 主
职 权 进 行 违 法 决 定 和 处 理 涉 税 事 项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索
报 制 度 、 款 征 收 制 度 、 税 凭 证 管 理 办 法 等 。 是 进 税 完 二
一
步 提 高 征 管 法 体 系 的 协 调 性 和 统 一 性 。 不 仪 要 注 意
与 各 实 体 法 的衔 接 , 要 特 别 注 意 在 税 务 稽 查 、 务 争 还 税
议 救 济 的 立 法 中 。 与行 政 处 罚 法 、 政 复 议 法 、 政 要 行 行
关 面 临 的重 要 课 题 。 本 文 拟 对 税 收 执 法 风 险 的 界 定 及 其 表 现 形 式 、产 生执 法 风 险 的 原 因 、 以及 如 何 有 效 防 范 税 收 执 法 风 险作 进 一 步探 讨 分 析 ,
关 键 词 :税 收执 法 ; 税收 执 法风 险 ;防 范措 施
攘 鬻 茸 争 鸣
是 法 规 和 规 耄 . 律 位 阶 较 低 规 范 程 度 不 高 , 威 性 法 权
人 员 廉 洁 自律 性 较 差 . 常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以 权 谋 私 . 经 滥
用 职 权 . 以 权 代 法 。还 有 的 执 法 人 员 自身 道 德 素 养 不 高 , 乏 为 纳 税 人 服 务 的 理 念 , 法 方 式 简 单 , 法 手 缺 执 执
序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审 查 机 制 .切 实 增 强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程 直 接 影 响 到 纳 税 人 的 切 身 利 益 。 随 着 社 会 法 制 的 完
善 , 些 纳 税 人 的维 权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 别 注 重 用 法 律 一 特
律 行 政 法 规 、 章 组 成 , 一 些 税 种 的 征 税 要 素 没 有 规 有
作 出 明 确 而 具 体 的 规 定 .使 税 务 机 关 在 行 使 税 收 执 法
权 时 自 由裁 鹫 权 过 大 甚 至 滥 用 自 由裁 量 权 。 还 有 部 分
税 _ 没 计 的 复 杂 性 和 模 糊 性 .使 税 务 干 部 在 税 收 执 法 种
攘 棠 鸯 争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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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桁如何翰篦税收规溶风险
口 马 海龙 .徐 虹
长春 10 1 ) 30 2 ( 中共 吉 林 省 委 党 校 ,吉 林
摘
要 :随 着 市场 经 济 的 深入 发 展 和依 法 治 税 进 程 的加 快 ,税 收 征 纳 双 方 的权 力 和 义务 得 到 了进 一 步 明 确 ,纳 税
不 利 于 操 作 。 如 , 税 收 征 管 法 》中 没 有 规 定 对 扣 押 、 比 《 查 封 的商 品 、 物或 其他 财产进 行 变价处 理 的期 限 , 货 若 税 务 机 关 不 及 时 进 行 变 价 处 理 . 导 致 上述 财 产 价 值 受
损 , 足 以 抵 缴 税 款 , 此 造 成 的 税 款 缺 口 如 由 纳 税 人 不 由 承 担 , 然 有 失 公 允 . 此 税 务 机 关 不 可 避 免 地 要 承 担 显 因
贿 受 贿 ; 私 舞 弊 发 售 发 票 、 扣 税 款 、 口退 税 ; 移 徇 抵 出 不 交 刑 事 案 件 。 助 犯 罪 分 子 逃 避 处 罚 ; 露 国 家 秘 密 等 帮 泄
解 不 到 位 . 管 工 作 流 程 执 行 不 严 。 法 过 程 不 使 用 法 征 执
律 文 书 。 务 公 开 不 及 时 , 务 登 记 内 容 不 准 确 , 常 政 税 日 纳 税辅 导 不 细致 以及 税 收 执法 人 员 的执 法 方 式 简单 、 执 法 手 段 粗 暴 等 都 会 激 化 征 纳 双 方 的 矛 盾 .恶 化 税 收 环 境 。 发 未 来 潜 在 的税 收 执 法 风 险 。 引 2. 政 责 任 风 险 。 指 执 法 人 员 的 执 法 过 错 较 轻 . 行 是
括 : 息 化 建 没 办 法 、 务 人 员 行 为 准 则 和 规 范 、 报 信 税 举 税 收 违 法 行 为 和 奖 励 办 法 、 务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税 申 税 纳
范 性 文 件 的 存 在 .并 且这 些 税 收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不 够
严 谨 , 力 不足 , 件 的互 通性 较差 。 时难 以界定 , 效 文 有 不 仅 使 大 量 的 税 款 流 失 .有 的还 可 能 被 迫 究 责 任 而 导 致 税 收 执 法风 险 。 次 。 收 程序 法 有些 规 定 过 于原 则 , 再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