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香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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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台港澳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是指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并且是上述地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可申请获得的内地医师资格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

第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可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三)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第四条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二)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四)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

(六)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

(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相关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

(八)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九)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三)至(九)项的内容必须经过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医医师(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予以汇总,报卫生部备案。

第九条取得内地医师资格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年度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医师级别代码、医师类别代码、居民有效证件号码和地区代码共27位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核发《医师资格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第10-17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8-24位为“0”,第25-27位是HKG。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的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第10-17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代码,第18-24位为“0”,第25-27位是MAC。

第十条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在内地执业注册的,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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