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体制转型的发生、路径及其走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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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体制转型的发生、路径及其走向(1)
【摘要】俄罗斯体制转型是俄罗斯社会转型的核心内容。
俄罗斯体制转型是在苏联时期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弊端毕露及苏联解体的特殊背景之下,以大体上和平方式推进的一次复杂而内容深刻的社会进程。
俄罗斯体制转型以自由主义经济改革为路径选择,却得到了一个权威主义与自由主义并存,寡头集团与平民主义兼容的混合型体制的结局,给其它转轨国家的改革以深刻启示。
【关键词】俄罗斯体制转型路径走向自苏联解体以来,俄罗斯体制转型问题一直受国内外学术界的关注,但在今天,显然有必要从一个更为宽广和更为深入的视角,重提俄罗斯体制转型的话题。
这里所说的“俄罗斯体制转型”,专指从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与一党垄断的传统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法制社会的历史性转换。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起自于1991年12月苏联解体的俄罗斯体制转型迄今已有10年,这10年体制转型的实践无论为社会转型问题的横向比较,还是从历史延伸中作纵向剖析都提供了一定的积累。
十年的历史沉淀也多少使人们有了一个较为冷静的心态,对俄罗斯体制转型问题作一番较为客观的评判。
近年来,无论是俄罗斯本身,还是国内国际学术界都有不少以这一内容为主题的重要著作与大型的国际学术研讨会问世,为研究转型问题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
其次,就俄罗斯体制转型这一问题本身而言,在当前又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就俄罗斯自身来说,随着普京总统的执政,一个重新思考过去、重新定位未来的过程正在俄罗斯政界学界自然而然地展开;就国际社会而言,以苏联解体为最终标志的冷战体制瓦解迄今也有十年,后冷战时期的大国关系变迁到了一个相当关键的时刻。
几乎在各大国,当然尤其突出地表现于美国,正在展开一场全面的外交政策大争论,其中在判断未来美俄关系及其它大国关系走向时,又不可避免地把俄罗斯体制转型问题提了出来,需要对之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最后,中国改革开放20余年的成功,并不等于我们不需要对俄罗斯体制转型问题作全面观照,尤其是当中国正面临着新一轮的向国际社会开放和深入考量政治体制改革问题的关键时刻,重新思考俄罗斯社会转型的发生、路径及其未来走向问题,显得更为重要。
一、俄罗斯体制转型的发生? 俄罗斯体制转型的发生问题包括转型的动因、转型的前提,以及转型的起始方式等内容。
转型的动因是指:从1992年起俄罗斯全面地推行从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与西方式民主制度的转变是有一系列深刻起因的。
这个问题的另一种表达方式,也就是苏联到底为什么会解体的问题。
转型的前提所指的问题是,1992年开始的体制转型是在什么样的先前体制基础上发生的。
以另一种表达,也即是苏联解体所结束的究竟是一个什么样性质的社会的问题。
转型的起始方式所指的问题是,90年代初期俄罗斯社会转型以制度的重大变化为起始点,那末这样的一种变化为何是以这样的一种方式发生。
显然,上述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叶利钦时期体制转型的路径选择。
首先来看1992年叶利钦体制肇始的起因,这一问题密切关联着苏联解体的原因问题。
尽管关于这一问题的探讨已有浩如烟海的著述,但如果从一个比较客观的角度作一个鸟瞰式的概括,大概可以有以下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把苏联解体视作为是20世纪最后的几十年间国际社会一系列重要变化的结果,其中包括市场化与民主化浪潮的扩展,包括军备竞赛高度抗争中苏联的失势,包括东欧剧变、两德统一这样的重大国际事态,也包括苏联式传统意识形态的逐渐式微。
第二,把苏联解体看作为是70 年苏联历史延续的结果,或者看作为是一个更长过程中一个
帝国兴起与衰落的自然过程。
在这一视角之下的分析既包含有“扩张过度必然导致败亡”的帝国兴衰逻辑,也包括着东西方文明结合部背景之下,俄国历史独特性尚未找到使之能立于先进民族之林的制度化的现代表现方式。
第三,把苏联解体看作是现代化过程中一系列社会转型的自然表现。
这种比较肯定的表述主要来自于西方学者,这里包括:认为戈尔巴乔夫改革是斯大林之后由赫鲁晓夫开始的改革进程的自然庚续;是倾向于西方文明的一个历史长时段中的一个环节等等分析。
最后,侧重于从偶然性事件、或者从宏大结构中的某个侧面或某些要素方面来描述苏联的解体。
比如,从1991年8.19事件乃至从戈尔巴乔夫的个性心理;比如,从前苏联的既得利益集团希望通过制度转换,实现个人所有制,来确保个人与集团利益等等来分析苏联解体。
有人认为,如果这些偶然性事件得以避免,那么也许苏联的解体问题可能完全会以另一种方式,或在另一个时间出现。
也许十年的时间不足以对苏联的解体问题作出全面分析,但看来上述四个方面中任何单独的某一方面都不可能是导致苏联解体的终极原因。
更为现实的判断是从这四个方面的相互交融与综合中去得出结论。
任何宏大社会的历史变迁,看来只能从比较复杂的分析框架中才能找到真谛。
与90年代俄体制转型密切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转型的前提,即如何断定苏联解体前的社会形态问题。
综合起来看,至少可以从这样几个角度来加以观察。
第一种方式是传统意识形态的划分方式,也即把解体前的苏联社会形态认同为社会主义性质。
这样的一种认定既是前苏联宪法法律制度的规定,同时,也是西方学术界相当普遍的一种认同。
问题在于,前苏联最后几十年这样的一种在利益划分上倾向于特权阶层,在资源分配上绝对地以军重工业为优先,在意识形态上凝固僵化而又落后于时代发展,同时,在对外关系上又以扩张称霸为政策原则的国家,能不能简单地以“社会主义”相称许。
也许人们未曾忘却我国当年还把前苏联称作为“社会帝国主义”,邓小平同志之所以提出,还要研究“什么是社会主义”,这里包含着对苏联这样一种“社会主义”的质疑。
总之,解体前苏联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个人们所向往的公正、进步、繁荣、和平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苏联解体更不是,也不应该认为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终结。
第二种方式是从政治学范畴出发对前苏联时期社会型态的断定。
俄国学者在这方面有相当深入的探讨,一个比较普遍的观点是:认为从前苏联体制向“后共产主义体制”的转型早就开始了,最早可追溯自赫鲁晓夫,最晚也是自戈尔巴乔夫时期开始。
就戈尔巴乔夫时期而言,有人将其称之为是后共产主义的权威主义时期,也有人称其为是“横向层面上日常政治领导与管理的非全权主义和垂直层面上确保功能与价值统一的新全权主义这两者之间的联合。
”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的表述,戈尔巴乔夫时期社会形态的特点是,第一,民主转型没有任何可靠的社会结构基础作为支撑;第二,全权主义的传统结构不可能在短时期中被全盘取消,新中有老,新老交替是一个必然现象。
也正因为客观存在着这样复杂的结构关系,所以戈尔巴乔夫时期,以及尔后的体制转型有着多种发展的可能性与选择性,并不如某些西方人士所构想,苏联解体后的这一地区必然地趋向西方式的尤其是美国式的民主与市场经济。
[72]关于这一点,黄光国(编)《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巨流图书公司,1988年)、翟学伟“中国人际关系网络中的平衡性问题∶一项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3期、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4期等提供的实例可供参考。
[73] See Karl A. Wittfogel, Oriental Despotism (Yale Univ.
Press,1957) Chap.3.
[74]参阅T?帕森斯《社会体系论》(佐藤勉日译本,青木书店,1974年)42页以下。
[75]关于前一种意义上的“超现代”观,参阅竹内好“中国的现代与日本的现代”《竹内好评论集第3卷——日本与亚洲》(筑摩书房,1966年)。
[76]例如美国“法院多窗口受理”(multi-door courthouse)改革计划的思路也与这个构想有些相通之处。
关于国内的类似提案,参阅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
[77]例如,1989年公布的现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三大原则,即依法、自愿以及不限制诉权。
1991年公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78]例如,左卫民“公正程序的法哲学探讨”《学习与探索》1993年第4期、《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湛中乐、王敏“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
[79]或许还有人要在这里对现代法治本身的信仰性提出一个明知故问、操作读者时差的质疑。
对此我在拙稿“宪政的复权”《二十一世纪》第47期(1998年)业已给出了答案∶“信仰形成机制的实质在于、人们与其说是相信法律本身,毋宁说是相信法律被广泛信奉的事实状态,或者说是相信那些信奉法律的人”(7页)。
正是出于同样的考虑,我在“法律职业的定位”《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第二节中指出了在存在科举信仰的文化氛围里通过法律职业的专精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威信来建立对现代法治的信仰和信心的可能性(69页以下)。
这种仅以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威信为支点的法治信仰机制与承认价值取向多元化并不矛盾。
[80]详见拙稿“数位时代与法网的重新编织——信息技术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法社会学》第54号(2001年)222-235页。
[80]详见拙稿“数位时代与法网的重新编织——信息技术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法社会学》第54号(2001年)222-235页。
[72]关于这一点,黄光国(编)《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巨流图书公司,1988年)、翟学伟“中国人际关系网络中的平衡性问题∶一项个案研究”《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3期、李培林“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4期等提供的实例可供参考。
[73] See Karl A. Wittfogel, Oriental Despotism (Yale Univ. Press,1957) Chap.3.
[74]参阅T?帕森斯《社会体系论》(佐藤勉日译本,青木书店,1974年)42页以下。
[75]关于前一种意义上的“超现代”观,参阅竹内好“中国的现代与日本的现代”《竹内好评论集第3卷——日本与亚洲》(筑摩书房,1966
年)。
[76]例如美国“法院多窗口受理”(multi-door courthouse)改革计划的思路也与这个构想有些相通之处。
关于国内的类似提案,参阅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江平(主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
[77]例如,1989年公布的现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三大原则,即依法、自愿以及不限制诉权。
1991年公布的现行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78]例如,左卫民“公正程序的法哲学探讨”《学习与探索》1993年第4期、《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法律科学》1993年第6期,湛中乐、王敏“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及其制度——兼评《行政处罚法》中程序性规定”《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法律出版社,1999年)。
[79]或许还有人要在这里对现代法治本身的信仰性提出一个明知故问、操作读者时差的质疑。
对此我在拙稿“宪政的复权”《二十一世纪》第47期(1998年)业已给出了答案∶“信仰形成机制的实质在于、人们与其说是相信法律本身,毋宁说是相信法律被广泛信奉的事实状态,或者说是相信那些信奉法律的人”(7页)。
正是出于同样的考虑,我在“法律职业的定位”《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第二节中指出了在存在科举信仰的文化氛围里通过法律职业的专精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威信来建立对现代法治的信仰和信心的可能性(69页以下)。
这种仅以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威信为支点的法治信仰机制与承认价值取向多元化并不矛盾。
[80]详见拙稿“数位时代与法网的重新编织——信息技术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法社会学》第54号(2001年)222-235页。
[80]详见拙稿“数位时代与法网的重新编织——信息技术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作用”《法社会学》第54号(2001年)222-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