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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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

“2·18”赵亮亮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2月18日12时35分许,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6#炉电除尘顶部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职工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安环部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安监局。接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稀土高新区安监局、工会、纪委、公安分局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市安监局、高新区安监局、工会、纪委、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的“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2·18’赵亮亮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取证。现将本起事故的调查结果及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报告如下: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稳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包头稀土高新区希望工业园区

注册资本:叁拾陆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注册号:150208000009166

机构代码:74014693-7

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10月20日

经营范围:原铝、铝锭、稀土铝、铝板、铝棒、铝合金、铝母线、精铝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炭素制品、硫酸铵的生产与销售等。

二、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2月18日12时35分

三、事故发生地点: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6#炉电除尘顶部电场人孔内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事故类别:触电

六、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七、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八、事故经过

2015年2月18日上午8时30分,除灰值班员魏修文检查发现6#炉左一电场故障,汇报当班主值肖力。11时45分,工作负责人郭贵明与检修值班人员赵亮亮两人在未办理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情况下开始了检修作业。11时50分,郭贵明、赵亮亮停掉了6#炉电除尘左一电场和右一电场。经检查,排除了控制板

故障的可能,将右一电场送电投入运行,左一电场继续处于停电检查状态。12时20分,郭贵明、赵亮亮二人来到6#炉电除尘顶部,郭贵明用短接线将左一电场对地放电后,赵亮亮将左一电场刀闸打至接地位置。郭贵明用万用表测量电场对地电压为零后,将左一电场整流变高压对地放电后测量阻尼电阻。12时35分,两人测得阻尼电阻阻值正常,排除了电场开路故障可能后,继续排查电场高压引线,打开除尘器上部未加明锁的左一电场引线室人孔门(该电场的人孔门处,设计中有联锁跳闸功能,但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一直未投入使用)。二人排空电场引线室热气,约五、六分后,赵亮亮从人孔进入电场引线室,郭贵明在人孔上部监护。赵亮亮准备向前移动时,郭贵明在人孔上方看到赵亮亮身体左侧突然出现了一道约20cm电弧光,随即赵亮亮身体向后仰倒,郭贵明立即施救,给杨强主任及电气运行处打电话报告,要求全部停电。12时45分,将赵亮亮从人孔内救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赵亮亮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九、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察。通过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仔细询问,并委托相关专家进行了技术鉴定(后附《希望铝业包头稀土铝业有限公司电厂“2.18”触电事故技术分析报告》),对收集的各种

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后,认定:

1.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赵亮亮、郭贵明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在未办理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打开6#炉电除尘器顶部左一电场人孔门进入左一电场引线室,误接近带电的左二电场高压引线,引发触电事故。

2.间接原因:

(1)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该企业6#电除尘器2007年12月开始正式运行以来,除尘器顶部左一电场人孔门没有加锁;左一电场引线室内安装的左二电场高压引线缺少屏护或隔离设施;该电场的人孔门一直未投入使用联锁跳闸功能,以上隐患一直没有得到查出及整改。

(2)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对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安全交底不清。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掌握电除尘人孔内部设备构造、危险有害因素。

十一、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对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后认定: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2·18”赵亮亮触电死亡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

十二、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赵亮亮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电工。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在未办理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打开6#炉电除尘器顶部左一电场人孔门进入左一电场引线室,误接近带电的左二电场高压引线,引发触电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有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鉴于赵亮亮在事故中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2.郭贵明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电工,本次检修作业的负责人。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在未办理完成工作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检修作业,作业过程中安全监护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有关规定。应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建议公安部门对其立案侦查。

3.杨强东方希望包头稀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电厂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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