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和查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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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和查账技巧——往来账

企业的往来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经营性(购销)往来账,另一种是其他往来账。经营性(购销)往来是指企业对外经营(购销)业务引起的债权债务,是通过“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科目核算的。除此以外的其他往来账由于不属于对外经营业务或者企业内部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是通过“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对经营性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披露金额不允许以相互抵消后余额列报,即在《资产负债表》中使用经营性往来账的双重性科目必须以重分类方式列报,各账户的债权债务之间不得互为抵消,真实地反映债权债务实际情况。而其他往来账的双重性科目则可以余额来列报,这因为这些科目主要是非经营性或者内部之间的往来,不属于企业真正的债权债务,不符合经济民商法上债权债务构成要件。即其他往来账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企业本身是有权处置转移豁免的,而经营性债权债务相互抵消则需要对方同意才能行使处置转移豁免的。

企业正常往来账的核算内容应是体现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的多少,是不应该存在税收问题的,那为什么说企业往来账中有税收问题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企业《资产负债表》往来账户中表现的税收问题

由于《资产负债表》列报的特殊规定,往来账户反映的数据与会计科目总帐(明细)余额性质是不同的。因此从税务稽查的角度,则:

1、“应收账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经营性业务中已开具发票而没有收到款项金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虚开发票虚构业务的嫌疑。

2、“预收账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经营性业务中未开具发票而已经收到款项金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不按时开具发票延迟纳税的嫌疑。

3、“应付账款”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性业务中对方已开具发票而没有支付款项金额。一般本企业无涉税的嫌疑(仅协查是否有不申报滞留发票或者对方虚开发票行为)。

4、“预付账款”直接反映企业经营性业务中对方未开具发票而已经支付款项金额。一般本企业无涉税的嫌疑(仅协查对方有无不按时开具发票延迟纳税行为)。

5、“其他应收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非经营性义务中已经支付与收取款项的差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转移企业利润且不缴纳个税的嫌疑。

6、“其他应付款”直接反映企业发生非经营性义务中已经收取与支付款项的差额。则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有分解收入且不按时纳税的嫌疑。

二、企业往来账中具体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增值税

在企业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业务,企业出售货物,产品已经发出,货款也已经收到,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出现贷方余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企业没有开出销项发票。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二是已经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确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建造超过12个月的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按照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企业正确的账务处理应该是这样的,企业在收取货款时将发票开出,根据发票金额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在收取货款的当期就应该正确核算该项业务的应纳增值税额。因为我国的税收核算方式主要是以票控税,只要企业开出销货发票,就要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同时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尽管税法中已经对纳税义务时间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发票在企业手中,开不开发票,何时开发票企业都能够自行灵活掌握,这就涉及到企业纳不纳税,何时纳税的问题。有些企业由于资金不足交不起税,就从发票上做文章故意拖延开具发票的时间,甚至有的为了躲避税收对一些销售业务根本不开发票,销售货款长期挂在往来账中。甚至有的销售业务通过现金结算的,货款不存入银行账户而是作为账外资金管理。这样的事件并不罕见,很多行业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些的问题,它不仅仅只会影响到增值税的正确核算和征收,同样影响了不同税种的税收工作。例如,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建税等等。

(二)营业税

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即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提供应税劳务或销售转让不动产等应税行为,二是已经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可以根据以下不同的情况确定:(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纳税时间为其转移的当天。

(4)发生自建行为的,纳税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时。

因此企业在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或者租赁业中无论何时收取应税行为的款项,都必须及时缴纳营业税。但是一些企业将收取以上提供应税行为的款项时,常常在会计上做其他往来账处理,来延迟或者逃避缴纳营业税,例如: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这样其他应付款会出现大量的发生额。税务机关以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相关合同,来判断该款项实质上属于分解应税收入行为。仍然可以调整作应税预收款来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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