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居间合同法律责任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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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月 份 给 !’ 万 元 ; 第 二 次 是 !"", 年 + 月 份 给 !’ 万 元 。 没 有 能 力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
!、 !""# 年 !$ 月 $$ 日 , 钱 先 生
是北京一单位的法人代表受香港某一 公司( 甲方) 委托, 在内地为香港公司 提供融资信息和订立融资合同的机 会,并授权钱先生代表香港公司代签 订融资合同, 融资成功, 香港公司按融 资 总 额 的 #% 支 付 报 酬 给 钱 先 生 。
议 。钱 先 生 受 香 港 公 司 委 托 在 内 地 为 其 公司代理寻找融资投资的客户, 融资成 功 后 , 按 总 额 的 #% 支 付 中 介 费 给 钱 先 生。 ( 委托书为凭) 。 同时, 钱先生用香港 公司盖章的合同, 与赵德才代表的“ 南 京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融资合 同, 有 合 同 为 证 。这 就 说 明 , 钱凤翔的行 为, 代表香港公司的中介代理行为。 收 款 $’ 万 元 , 开 具 委 托 人 单 位 盖 章的收据,并向委托人交付代收之款 项, 是履行中介的义务行为, 不是诈骗。 合同没有全面、及时履行的原因, 不是钱凤翔的责任, 而是赵某没有能力 资金发放条件》 按 !""# 年 + 月 $" 日 《 第二条规定的融资总额( 手 续 费 #*(% ) 才能开票所致。 借款协议 !、 !""# 年 !$ 月 $$ 日 是 《 书》 约 定 第 一 次 贴 息 和 手 续 费 )*(% , 须 有 保 证 能 支 付 。只 交 香 港 公 司 $’ 万 元 。 该合同没有全面履行。 赵某、 张某又 $、 !"", 年 ( 月 ) 日 , 提 出 将 第 一 份 合 同 改 为 融 资 额 (’’ 万 元。仍约定: “ 借款支付方式: 伍佰万美 元本票开到乙方接款行确认后付的同 时, 乙方支付甲方贴息手续费为本票总 甲方的本票开到乙方接款行 额 的 )*(% ,
《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杂志 维权热线电话: ( "(") ##%(’’!"+((’
(、 两 者 都 产 生 于 民 事 交 往 过 程
中, 都是以合同形式出现;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对合同所 ’、 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 !、
!""# 年 $ 月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 年 $ 月
按合同总额支付开票费。导致合同没 有履行,也无法在当时证实一下香港 公司有无融资能力。
二、 本案的居间人钱先生被赵 某以“ 合同诈骗” 举报。
一 审 认 定 钱 先 生 诈 骗 $’ 万 元 , 钱 先生不服。 本案是否构成诈骗? 颇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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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居间合同法律责任的归属
!文 - 徐国祥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 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 媒介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指 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 托, 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 为他方报 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提供媒 介服务, 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居 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 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 人, 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 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 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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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万港元汇票不能兑现 的责任, 不是钱先生, 源自文库是赵某和 香港公司。钱先生是受害者。
% 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
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 同履行担保的; 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 *、 款 物 的 。 —钱 —— 先 生 的 行 为 , 不 符 合 诈骗的条款。 ( 二) 、 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 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
钱先生与赵某代表的“ 南京某一建 设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 签订了《 借款 协议书》 ,主要内容: “ 借款金额: &’’’ 万美元; 分六次, 每 次 (’’ 万 元 ; 贴息、 以到款数额为准, 一次 开 证 费 )*(% , 性支付,信用证开到乙方接证行确认 无误并在信用证兑付后,乙方立即支 —依 香港公司的票 付。” —— 据 此 合 同 , 证必须经大陆银行确认无误后,才能 开证费。 支 付 此 )*(% 的 贴 息 、 《 资金发放条件》第二条规定, $、 借 款 方 必 须 先 支 付 融 资 总 额 #*(% 的 开票费后, 香港公司才能出票。 根 据 赵 某 !""" 年 + 月 !" 日 陈 &、 述 : 共 给 钱 先 生 $’ 万 元 ; 第 一 次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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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确认无误后,乙方即一次性按当日牌 价的人民币支付给甲方。” 但是, 第二次合同签订后, 赵德才 没有支付分文开票费,同时在赵德才 拿 到 那 !"" 万 元 港 币 后 , 也 没 有 按 合 同 到 银 行 核 对 后 支 付 约 定 的 #$%& 手 续费。 由此可以说明: 这 !"" 万 元 汇 票 不管是否能兑现,也没有构成诈骗的 条件和事实。 金、保证金等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 的; ( 三) 、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 物、 货款、 预付金或者定金、 保证金等 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财产 无法返还的; ( 四) 、 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 物、 货款、 预付金或者定金、 保证金等 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 致使上述财产无法返还的; ( 五) 、 隐匿合同货物、 货款、 预付 金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 的财产, 拒不返还的; ( 六) 、 合同签订后, 以支付部分 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 理由是: 其一、汇票是香港公司的财务经 理张某,亲自送到深圳,当面交给赵 某本人, 不是钱先生造假; 其二、 当即, 钱先生陪同赵某到深 圳一银行验票, 银行人员说: 没问题。 此后, 赵某才将汇票拿走。 加之, 赵 某 交 付 二 次 计 ’" 万 元 人 民币,钱先生交给香港公司了,并开 具的香港公司盖章的收据,属于履行 居间人义务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 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 同进行诈骗; ( 一) 、 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 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虚构主体; (、 冒用他人名义; ’、 使用伪造、 变造或者无效的单 !、 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的; 隐瞒真相, 使用明知不能兑现 )、 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 行担保的; 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 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 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根据本案《 合同》 及履行的过程来 看,钱先生在履行居间中介人的义 务,不符合个人诈骗罪的规定。理由 是: 第一、 犯罪主体: 诈骗罪的主体, 是指 “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 生的, 主 体 是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 本 案是钱先生为香港公司中介代理所签 订的合同,当事人是香港公司,不是 钱本人。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符: “ 本 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直接故意构成, 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 —钱 先 生 的 行 为 说 失不构成本罪。 ” —— 明:他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 为香港公司与赵某作为中间人并代理 香港公司;所收取的钱全部交给了香 港公司。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第三、犯罪的客观方面不符: “ 本 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 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钱 —— 先 生 没 有 上 述 行 为 , 不 符 合 个 人诈骗罪的上述特征。 第四、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 限( 区别) : 其一、 两者的相似之处: 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当 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 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 其二、 两者的区别: 行为人的主观目 的分析: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 (、 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 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 纷的标准。 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 ’、 中, 有 无 欺 骗 行 为 。行 为 人 在 签 订 和 履 行 合同过程中, 没有欺骗行为, 即使合同没 有全面履行, 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 不 能定诈骗罪。没有欺骗, 不能定诈骗罪; 但是, 有 欺 骗 也 不 一 定 构 成 诈 骗 罪 。只 要 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就不 能定诈骗罪。 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 !、 合同的实际行动。钱先生在代表香港公 司签订合同后,积极为履行合同开展工 作, 催促香港公司办理汇票, 给香港公司 交 付 当 事 人 交 纳 的 开 证 费 。( 香港公司没 有交付合格的汇票,不是钱本人的责 任) , 钱先生没有隐名改姓, 没有隐匿。 看行为人在违约后, 是否愿意承 )、 担 违 约 责 任 。钱 先 生 本 人 没 有 违 约 行 为 , 但对香港公司所开汇票不能兑现的事件 发生后, 积极采取行动, 要求香港陈老板 重新办理, 陈 老 板 要 求 将 汇 票 先 退 回 。而 因赵某、 张某没有及时退回, 导 致 退 款 ’" 万元的事没有人追催而没有及时落实。 看行为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的原 %、 因 。第 一 次 合 同 成 立 后 , 因赵某这一方没 有 能 力 支 付 合 同 约 定 的 *& 开 票 费 而 没 有落实; 第二次是将原第一份合同修改, 数 额 为 %"" 万 元 。 香 港 公 司 的 汇 票 不 能 兑现, 不是钱先生个人所为。 综上, 笔者认为, 本案是不规范的居 间合同性质, 钱先生的行为, 是履行居间 人的义务, 不构成“ 合同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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