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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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是指从事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宿迁市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业主)对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范围内对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项目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业主、总监办及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交通运输部文件、概预算编制办法,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其总额为各章(不含安全生产费本身)清单小计金额的1.0%。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安全生产措施费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2、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的费用。

3、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

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4、安全培训、教育费用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5、施工现场入口、沿线交叉路口、危险部位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6、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7、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8、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9、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10、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1、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2、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4、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5、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量支付

第九条工程项目开工时,施工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计划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总监办审核、业主审批后实施。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编制安全生产措施费季度计划,报总监办审批。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根据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好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向总监办报验确认,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台帐。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实行按实计量、按季支付方式,每季末,施工单位根据每季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总额报总监办审核,总监办在3日内审核完毕,随当期财务支付月报一并上报,业主在确认后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依据:

1、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及使用清单。

2、购买的防护用具与安全设施等实物与台帐是否一致。

3、购买防护用具等安全设施的发票凭证是否有效。

4、总监办进行现场验证。

第十三条总监办在签认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时,应对本季度安全施工进行考核,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本期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计量暂时不予签认,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四条至工程建设项目完工时,对施工单位安全考核不合格扣罚的费用不予返还,作为劳动竞赛奖励基金。

第五章监督及经济考核

第十五条业主、总监办对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责令整改和查处。

第十六条凡安全施工考核评价不合格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暂缓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并限期整改。

1、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方案未按规定报审。

2、施工中未严格按方案或措施组织实施。

3、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已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和施工安全标准的。

5、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措施费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6、施工单位专项资金投入不足,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情况与凭证不符。

7、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安全资金的。

第十七条业主每月月底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和考核小组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业主、总监办可将安全生产措施费转作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费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或安全施工保证措施不落实的,由业主、总监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虚报冒领安全防护施工措施费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5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安全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安全监督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宿迁港中心港区果园作业区二期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根据宿新高速宿迁段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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