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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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分析
一、简易审案件的范围、特点。
刑事审判简易审程序,是指根据《在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更加简便的诉讼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
一、是指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二、是自诉案件,又分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毁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但是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的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案件的有:1、不符合简易审条件的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精神病患者;3、发回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4、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6、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7、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审案件。
适用简易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较普通程序更加简便的作法在如下方面:
1、适用简易审案件,不受一审普通程序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被告人对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状控、告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仅对定罪、量刑、赔偿数额等有不同意见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按如下情形处理:
(一)经审判员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状的内容清楚的,可以不再宣读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状。
(二)经审判员讯问,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讯问被告人;但是控、辩方申请陈述或询问的,审判员应当允许其作简要的补充性陈述或询问。
(三)控方可以简明扼要地向法庭归纳出示证据;辩方也可以出示证据。公诉人不出庭的,由审判员代为出示有关证据。
(四))经审判员讯问,被告人对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的,控、辩双方可以不再质证,由审判员当庭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对控、辩双方有争议且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质证,审判员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五)法庭辩论阶段,审判员可以要求控、辩双方就有争议的焦点发表简练的意见,不再重复事实和证据的陈述。辩护人不出庭的,审判员可以向被告人告知有关辩护词的要点,或者将辩护词交给被告人自行辩护。
2、证据移送不同普通程序审的案件,在简易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检察院不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了,而是应将卷宗全部移送。
3、适用简易审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也可以不出庭辩护;审判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4、将起诉书、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副本、传票、开庭通知书及刑事诉讼被告人权利告知书送达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时,上述通知均可以用口头告知、、传真等简便方式,只是应记录在案。
5、适用简易审的自诉案件,可以在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调解结案;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是否准许撤回自诉,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
6、证人、鉴定人原则上不出庭。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而且现实中对证人出庭的权利保障不大规范,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上不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可在庭上概括说明即可,确需出庭的,才要求出庭。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8、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20日内审结。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独任审判员发现案件有不符合简易审条件和范围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制作《中止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送达公诉人和当事人。中止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之日起计算。
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特点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
为了提高基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效率,简便、快捷便是其显著特点。
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对被告人、被害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性。
下面提及的这个案例也许过于特殊,但却能使人深省:
谢洪武,广西玉林市兴业县高峰乡一位普通农民。1974年6月24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此后,谢洪武在玉林市第二看守所里度过了漫漫28个春秋。到20XX年10月30日被无罪释放时,谢洪武已经从一个“总是笑眯眯”的健康青年,变成了一个白发驼背、口不能言、记忆丧失的垂暮老人。“人的一生能有几个28年?”这种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对人的最基本的尊严和自由的漠视,与司法公正的目标背道而驰。我们国家要建立的是现代法治国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执法的最终目标是维护公民的权利。执法不是专制的工具,执法机关应当以平等地姿态和尊重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营造一种以尊重权利和保障合法权益为内涵的执法氛围。解读20XX年中国十大法制新闻,其中有几条在此不得不提:1、在广州,孙志刚因被公安机关错误收容并被害致死,此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收容遣送办法废止,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办法出台。2、法律援助条例实施,经济困难的公民打得起官司了。3、公检法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建立起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4、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全面启动,5种服刑人员可在社会上服刑,接受教育和改造。5、检察机关进行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从这些报道中,我们越来越感受到威严的司法活动在细微之处多了一份对个人尊严的体恤和权利的尊重,司法文明之风迎面而来。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而且仍在发生着重大变化,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中国社会的不断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执法观念也必须及时调整。这些变化使公众对执法水平的期望和评价标准也在不断升高,20XX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载入宪法,反映了我们时代的精神和治国的基本原则,保障人权不再只是口号,而是我们执法者必须深思并实际去贯彻的任务,这对我们的司法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乃至挑战。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参与人诸多诉讼权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要求确保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也就是说,只有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尤其是被告人、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才能体现刑事诉讼法的公正性。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对诉讼过程参与得越充分、越有效,他们对诉讼结果的影响越大,而不是仅仅流于形式、走过场,这是刑事诉讼公正性所必需的。其次,受到平等对待是人类本能的一种愿望,司法机关对平等对待每一位诉讼参与人,保障每一位刑事诉讼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