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力救济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所享有或者应当享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内容非常丰富,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另一类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
前者是指一些个人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参政议政权等;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财产权、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等。
在我国,2004年3月14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了宪法,为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
同时,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也采取了积极措施以保障人权: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朝着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完备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但是,有完善,也有不足。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现存的主要问题有:1、刑讯逼供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所严格禁止的非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也是严禁刑讯逼供的。
但是,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被形象地称为刑事诉讼中的一大“毒瘤”。
虽然新刑诉法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并没有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产生,这不仅仅是制度问题,也有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更新问题,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工作,需要诸多方的共同努力2、律师辩护权问题。
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提供的帮助,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首次询问之日,体现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中的积极的一面。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法条的贯彻落实却不尽人意。
主要表现为:会见难,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以及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难等。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山东省青岛市第二实验中学2020年高一物理月考试卷含解析一、选择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计15分.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意1. 一质点做曲线运动,在运动的某一位置,它的速度方向、加速度方向以及所受合外力的方向之间的关系是()A.速度、加速度、合外力的方向有可能都相同B.加速度方向与合外力的方向一定相同C.加速度方向与速度方向一定相同D.速度方向与合外力方向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参考答案:B【考点】曲线运动.【分析】当物体所受的合力方向与速度方向在同一条直线上,物体做直线运动,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物体做曲线运动;加速度的方向与合力的方向相同.【解答】解:A、质点做曲线运动,合力的方向与速度方向一定不在同一条直线上.故A、D错误.B、根据牛顿第二定律知,加速度的方向与合力的方向一定相同.故B正确.C、物体做曲线运动,合力的方向与速度方向不同,则加速度方向与速度方向不同.故C错误.故选:B.2. 关于质点的概念,下面叙述正确的是()A、任何细小的物体都可以看作质点。
B、任何静止的物体都可以看作质点。
C、在研究某一问题时,一个物体可以视为质点,那么在研究另一个问题时,该物体也一定可视为质点。
D、一个物体可否视为质点,要看所研究问题的具体情况而定。
参考答案:D只要当物体的大小和形状对研究的问题忽略不计时就可以把物体看做质点,与物体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D对;3. (6分)圆筒形气缸水平放置,用活塞封闭一些气体,如左图所示,这时气柱长30cm,活塞处于平衡态,现用水平力F将活塞向右拉10cm,当活塞处于平衡时,如图所示,求此时拉力F的大小。
已知大气压强P o=1.0×105Pa,不计活塞质量及摩擦,温度保持不变,活塞截面积为20cm2。
参考答案:50N4. 如图所示,劈a放在光滑的水平桌面上,斜面光滑,把b物体放在a斜面顶端由静止滑下,则在下滑过程中,a对b的弹力对b做功为W1,b对a的弹力对a做功为W2,则下列关系正确的是:()A、W1=0,W2=0B、W1≠0,W2=0C、W1=0,W2≠0D、W≠0,W2≠0参考答案:D5. L型木板P(上表面光滑)放在固定斜面上,轻质弹簧一端固定在木板上,另一端与置于木板上表面的滑块Q相连,如图所示。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刑法与刑事程序程序正义在刑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刑法与刑事程序程序正义在刑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刑法与刑事程序正义在刑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正义一直以来被视为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价值观,而刑法与刑事程序这两个法律领域更是保障正义的关键。
刑法作为用于制裁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刑事程序则确保了刑法的公正实施。
本文将探讨刑法与刑事程序正义在刑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一、刑法的正义刑法是一种法律工具,用于规范社会行为并定义不合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刑法的正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法界定了犯罪行为。
刑法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的明确定义,使得社会成员能够理解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从而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
其次,刑法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刑法对犯罪行为施加合理的刑罚,既是对罪犯的惩罚,也是对受害者的救济。
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社会对刑罚的期望,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恰当性。
最后,刑法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无罪推定”,即除非经过合法程序证明嫌疑人有罪,否则嫌疑人应被视为无罪。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审讯和诉讼过程中的权益,包括知情权、辩护权和自由权等。
二、刑事程序的正义刑事程序是刑法实施的重要环节,目的是确保刑法的公正执行、保障司法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刑事程序的正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事程序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有权对自己的指控进行辩护。
这种平等的辩护机会是刑事程序正义的核心要求,可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审理是基于证据和法律原则的公正判断。
其次,刑事程序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呈现方法。
为了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刑事程序要求在采集、保管和呈现证据时遵循特定的规则。
这些规则涉及证据的合法来源、合法获取方式,并约束了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评估,以保证刑事审判的公平性。
最后,刑事程序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
刑事程序不仅关注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要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赔偿权,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合理满足。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文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直被视为法律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简易程序在刑事审判中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如何在这类程序中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展开论述,分析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概述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在简易程序中,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在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包括辩护制度、审判公开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这些制度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被告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一些司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过于追求诉讼效率,忽视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此外,法律援助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实施仍需加强。
五、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3.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或无能力自行委托辩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4. 强化审判公开制度,使公众对简易程序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六、结论总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兼论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构建郭军摘要: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是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是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解决犯罪被害结果严重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
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的应有之义,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一、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及其意义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社会或者公民个人对一定范围内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且又无法通过犯罪分子获得损害赔偿的特困被害人及其赡养人、抚养人和扶养人,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或者非物质弥补的方式。
有关犯罪被害人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机构及救助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就被称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和控制犯罪。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说的保障人权,基本上局限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则相对较弱。
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其身心遭受痛苦,甚至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会再次遭受伤害。
国家对其进行经济补偿,将会使被害人心理上得到恢复,对国家的司法制度产生认同,防止他们向犯罪人转化。
因而当被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足够赔偿时,通过确立被害人刑事补偿制度,在经济上补偿被害人损失,才能真正体现对陷入困境的被害人的关怀,从制度上真正保证每一个被害人的人权,实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平衡。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有利于改善和保障社会民生。
目前,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刑事被害人人数众多,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医疗陷入困境的情况比较普遍。
建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帮助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困境,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改善民生,彰显人文关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
简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诉讼参与人权利之保障关键词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5-0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又对“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概念说包含的范围做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单独提出,明确其权利,而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划归第三种情况,即“证人等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方豍权利之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三种情况及当辩护律师提出要求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在表述上都采取了先“可以”后“应当”的表述方法,表明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非每个审查和逮捕阶段的必经程序,但当该二者有要求时又转化为必经程序,强化了该二者的权利。
赋予犯罪嫌疑人要求陈述的权利意义重大,这不仅使其权利多重保障,还对检察院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无形中更是对侦查人员的限制。
辩护律师的行使辩护权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赋予其要求听取意见的权利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的一种形式。
这种制度设计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检察、侦查等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私权利,以保障人权。
毋庸置疑,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和诉讼制度的重大进步,也被认为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在强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权利的同时,相对弱化了“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害人方的权利。
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补救——对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
了较 为详 细 的 规定 。 比如 在 总则 中 ,刑 事诉 讼 法》 定 了被 害 人 《 规 避 权 , 托诉 讼 代 理人 权 利 , 立 案 阶段 被 害 人 的 报 案 、 报 或 委 以及 举 控 告 的权 利 , 有关 机关 不 立案 决 定 申请 复 议 的 权 利 , 对 侦查 阶段 被 害 人 申请 侦查 机关 补充 鉴定 或 重 新 鉴定 的权 利 , 判 阶 段 被 害 审
容 。但 由于 诉讼 机 制 的局 限 , 被 害 人 客 观上 难 以在 诉 讼 程 序 刑事
顾被 告 人和 被 害人 双方 的利 益 并力 争使 之 平衡 。 _ ”2
的荫 蔽下 实 现其 赔 偿 诉求 。面对 由此 带来 的严 峻 社 会 问 题 , 代 3 完善 我 国刑 事被 客 人损 害赔 偿 制度 的措 施 近 思想 家萌 发 了 对刑 事 被 害人 实行 国 家救 济 的思 想 , 推动 了刑 事 … 世 界上 许 多 国 家 刑 事 诉 讼 法 都 规 定 ,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在 被 害 人救 济 立 法 和 实 践 的 勃 兴 。所 谓 国家 救 济体 系是 指 以 国 家 法 律 、 策 为保 障 , 政 旨在填 补社 会 成 员 遭受 侵 害之 合 法 权 益 、 复 恢
济 由国家 主 掌 , 国家 法 律 、 策 为 依 据 , 政府 财 政 为 主 要 经 费 乏生 趣 、 以 政 以 肉体 上 的 痛 苦 , 是 其 表 现 形 式 。精 神 利 益 的损 害 是 指 都 来 源 , 有别 于 少 数地 方 、 既 行业 救 济 刑 事被 害人 的个 别 行 为 , 有 自然 人 的人 身利 益 ( 括人 格 利 益 和 身 份 利 益 ) 受 损 害 。狭 义 也 包 所 别 于 赈 济刑 事 被 害人 的民 间慈 善活 动 ; 以一定 范 围 的刑 事 被 害 它 人 或 其 亲属 为 对 象 , 遭 受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为 基 本 事 实 依 据 , 特 以 以 别 的 程序 为 保 障 , 同 于 对 其 他 经 济 困 难 人 员 的 社 会 救 济 ; 以 不 它 经济 上 的救 助 或补 偿 为手 段 , 对 刑 事 被 害人 及 其 亲 属 单 纯 的 并非 精神 抚慰 ; 一 种 救 济 手 段 , 不 是 对 利 用 救济 手段 有 障 碍 者 它是 而 的帮 助 。 因 此 , 也 有 异 于 减 、 、 诉 讼 费 或 代 理 费 等 法 律 它 缓 免 援助 。 2 刑 事 被 害人 的 损 害赔 偿 制度探 讨 2 1 我 国刑 事被 害 人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缺 失 。我 国 现 行 《 . 刑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论文
浅谈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摘要:刑事制度的建立,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对于某个刑事案件中的直接受害者即被害人却常常被忽略。
随着国家法制化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和社会民主文明发展的趋势,被害人的地位同样需要利用法律进行有效地保护。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健全法制进程和刑事诉讼中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合法权益一、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原因及意义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直接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而犯罪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并不是把犯罪者查办了,社会就稳定了,必须把遭受犯罪侵害最严重的部分———被害方的心理修复了,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恢复。
正如有学者所讲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
”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不力或追溯结果严重违背法律时,会导致被害人对国家权威和法律产生怀疑,进而法制尊严也无处可寻。
因此,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忽略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建立健全法制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是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法律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也就确认了被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的不可分割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确认了被害人与被告人相同的诉讼地位,确认了在法律上与被告人具有同等的被保护权,有效地防止过分忽视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不良状况;2、确认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使被害人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力度增加,促进司法监督体制的完善;3、奠定了被害人控诉犯罪权利和请求赔偿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
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方,其权利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重点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内容、程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权利保护内容刑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其权利保护内容丰富多样。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可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保障其受到公正的审判。
刑事被害人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害人有权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法庭审理情况、案件调查进展等。
刑事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包括调查、证据采集、出庭作证等环节,保障其合法权益。
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在依法认定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刑事被害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以补偿其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二、程序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个环节。
刑事被害人有权提供证言。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害人有权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言,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刑事被害人有权申请保全。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被害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刑事被害人还有权要求调解。
在一些合适的案件中,刑事被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调解请求,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件的尽快解决。
三、法律责任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对于侵犯刑事被害人权利的行为,给予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取保候审、逮捕、审查逮捕等程序中,如有侵犯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情况,相关机关和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伤害、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侵害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刑事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浅析各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
9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2期总第855期No.12,2021Total of 8551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概述1.1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概念 “被害人”[1]主要是从刑事诉讼理论出发,仅局限于刑事案件中的自然人被害人,即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实质上是指针对刑事被害人权利受到犯罪侵害后的各种救济途径。
1.2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 首先,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分析,刑事被害人享有基本的诉权,他们应当知悉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充分行使权利,高效参与刑事案件。
其次,刑事诉讼追求程序公正,力求给每个人其所应得,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第一对象,被害人与刑事诉讼程序有着直接而紧密的联系。
如果被害人在法庭中不能充分陈述见解、向法庭展示证据、进行辩论和说明,以及取得应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补偿,那么就很难保障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再次,根据刑事诉讼控辩平等的原则,被害人与被告人应当有平等的诉讼手段武装、平等的对抗以及平等的保护,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在被告人的权利受到更大关注的同时,也应当增强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砝码。
2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沿革初民社会,血腥模式中被害人是惩罚的主体。
奴隶社会初期,被害人由惩罚主体转变为刑罚执行者。
奴隶社会中后期,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国家职能的增强,国家审判开始进行。
在对罪犯的追究上基本上实行弹劾式诉讼,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与被告人地位平等。
西方进入中世纪、我国进入封建时代起,被害人的核心地位逐渐减弱,法官及公诉机关成为审判中心。
由于国家意志的上升,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被害人的利益和意志被忽视的情况屡见不鲜。
至建国以来,各国开始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予以重视,特别是上世纪文革浩劫到改革开放前夜,被害人的权益和地位问题再度引起广泛关注。
3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比较法考察 世界各国共同努力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作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等国际文件中。
刑事司 法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刑事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在刑事司法的领域中,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如同两架马车,共同牵引着司法公正的方向。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却又有着各自独特的内涵和价值。
程序正义,简单来说,就是指司法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公正、公平的程序和规则。
它要求在刑事诉讼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比如,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及时的法律援助,有权在公正的法庭上进行自我辩护;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等等。
程序正义就像是一条明确的道路,引导着刑事司法的每一个步骤都走得规范、有序。
实质正义,则侧重于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
也就是说,犯罪者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的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是否得到了维护。
实质正义关注的是案件的实质内容和结果,它追求的是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那么,为什么程序正义在刑事司法中如此重要呢?首先,它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他们的权利很容易被侵犯。
其次,程序正义有助于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当公众看到司法程序是公正、透明的,他们就会对司法判决产生信任和尊重。
最后,程序正义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个遵循程序正义的司法体系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
然而,仅仅追求程序正义是不够的,实质正义同样不可或缺。
如果一个案件在程序上毫无瑕疵,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明显不公正,那么这样的司法也难以令人信服。
例如,一个犯下重罪的人因为证据上的一些小瑕疵而逃脱了应有的惩罚,这显然不符合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
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有时候,为了追求实质正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程序的限制,但这种突破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比如,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及时阻止犯罪、保护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但事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救济的开题报告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救济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作为犯罪直接受害人的代表,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救济问题备受关注。
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既是司法实践的核心问题,也是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核心问题。
因此,研究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有助于完善刑事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目的
通过对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研究,探讨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的运作方式和存在的问题,分析被害人权利救济对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影响,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三、研究内容
(一)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基本概念、种类和法律依据;
(二)被害人权利救济的运作方式和程序;
(三)被害人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被害人权利救济对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影响;
(五)针对被害人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逻辑分析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五、研究意义
(一)对完善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提高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四)对促进刑事司法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六、预期成果
(一)全面深入地了解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相关知识和制度;
(二)明确被害人权利救济的运作方式和程序;
(三)找出被害人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四)探究被害人权利救济对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影响;(五)提出可行性的改进建议,促进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保护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的保护现代社会,犯罪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处理犯罪被害人问题,成为每个国家面临的严峻任务。
犯罪被害人作为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担者,非常希望能够有机会讲述自己的故事,并且能够向人们传递信息确认他们的被害人身份。
他们采取积极的步骤来完成这些,主要是获得自身的满足。
但是,在被害人的保护方面,现代刑事司法领域还有很多之处。
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司考从现代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的做法来看,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当事人模式,既被害人被赋予与被告具有同等诉讼地位的做法。
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俄罗斯和中国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编专门规定了”被害人参加程序”这四篇,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相对来说还是非常重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把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之一,授予被害人除上诉权等之外的众多诉讼权利。
二是诉讼参与人模式,即没有明确确立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将其视为诉讼参加人。
例如,在法国,被害人尽管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被害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申请鉴定的权利。
三是证人模式,即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案件的证人,检察官全权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进行刑事诉讼,被害人的特殊需求被掩盖在检察官的控诉之下,从而沦为国家追诉的工具。
由此可见,大部分国家并没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德国、俄罗斯、中国等少数国家将被害人视为当事人,同时,即便是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国家,在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并不太理想。
在中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状况同样令人堪忧,这是值得我们反思。
二、我国在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保护方面取得成果和存在的不足1996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由此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极大的增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享有以下重要的刑事程序权利:在立案阶段,被害人享有报案与控告的权利。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存在问题
法 机 关 复 议 程 序 和 复 议 结 果 的公 正 性 产 生 质 疑 , 致 被 害 人 陷 入 导 不 断 上 访 的漩 涡 。第 二 , 定 机 关 与 复 议 机 关 重 叠 。 我 国法 律 规 决 定 对 公 安 和检 察 机 关 不 立 案 决 定 , 由原 受 理 机关 作 为 复 议 机 关 。 仍 立 案 机 关 与 复 议 机 关 为 同 一 机 关 的规 定 , 仅 使 得 该 条 法 律 有 可 不
【 键 词 】 事 被 害 人 ; 律 援 助 ; 告 权 ; 家补 偿 ; 害 人 诉 权 关 刑 法 控 国 被
能 成 为“ 文 ” 又极 易 导致 司法 腐 败 。从 立法 本 意 来 看 , 害人 多 具 , 被
鬻
一
1 7 年 我 国 制定 的第 一 部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 事 被 害 人 被 规 定 99 刑 为 普 通诉 讼 参 与 人 ,9 6 对 7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进 行 重 大 修 改 , 19 年 9 在 修 改 后 的刑 诉 法 中刑 事 被 害 人 被 赋予 诉 讼 当事 人 地 位 。 随着 诉 讼
地 位 的重 大 变 化 , 一 群 体 亨 有 的诉 讼 权 利 得 到 了进 一 步 完 善 。 这
、
了 一 条 救 济 的途 径 , 由 于法 律 规 定 的 不 严 密 造 成 实 际操 作 中并 但 未 起 到保 护 被 害 人 利 益 的作 用 。
2 法 律援 助制 度 不 完善 、
我 国刑事 被 害 人权 利救 济 制 度 的 立法 规 定 及 存在 问题
李 建 兵 ( 宝鸡 文 理 学 院
【 摘 要】 国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权 利 救 济 主 要 规 定 在 刑 事 诉 讼 法 、 律 援 我 法
权利救济的程序如何进行
权利救济的程序如何进行在我们的生活中,权利是保障我们自由和利益的重要基石。
然而,有时我们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进行救济,以恢复我们应有的权利和公正。
那么,权利救济的程序究竟是怎样进行的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权利救济。
简单来说,权利救济就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使其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的一种制度。
当我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第一步通常是收集相关的证据。
证据是证明我们权利受到侵害的关键,它可以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
比如说,如果是在消费过程中权益受损,那么购物小票、合同、发票等都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如果是在工作中遭遇不公平待遇,工资条、工作邮件、打卡记录等都能为我们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收集好证据之后,接下来需要确定具体的救济途径。
常见的权利救济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协商是一种比较温和和便捷的方式。
我们可以直接与侵权方进行沟通,表明自己的诉求,尝试通过互相让步来解决问题。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成本低、效率高,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达成和解。
但缺点是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可能无法达成一致。
调解则是在第三方的介入下进行协商。
这个第三方可以是相关的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机构。
调解人会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调解相对协商来说,更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就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的特点是一裁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仲裁程序相对诉讼来说更加简便、快捷,保密性也更强。
诉讼则是最后的救济手段。
当其他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时,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环节。
法院会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
在选择了具体的救济途径后,我们就要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操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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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1]季卫东:《司法与民意》,载于/show.asp?id=3153,于2006年5月21日访问。
[2]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306页。
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3]可以看出,多数的学者还是把注意力放在扩大被害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增设现有审判过程中的起诉权方面。
画饼不能充饥,望梅岂能止渴?由于缺乏充分的程序保障和对诉讼权利的有效救济,对被害人现有权利的保护和争取就只能是缘木求鱼,没有实效。
如果没有为侵害和漠视被害人的诉权、参与权的行为设定一个制裁性的后果和可以申诉的途径,那么这些程序性权利就得不到保障;如果程序性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增设再多的实体性权利又有什么实际的效果?联合国“被害人权利宣言”以及当代刑事诉讼理论所倡导的被害方的知情权、优先旁听权、陈述意见权以及为伸张正义而团结起来的团体组织权[4]是否在中国得到了必要的程序性保障?怎样才能防止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被害者条款名存实亡或者因人而异?这是以法律为志业的人们在倾听被害者号啕悲声之余,不得不掂量和思考的课题。
二、理念:权利的程序保障与救济程序即权利,只有把刑事被害人的各项权利细化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各种程序性制度规定,才能让被害人切实拥有诉讼中的权利。
同时,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设立被害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和相应的制裁后果,才能切实保障被害人获得这些法律赋予的权利。
(一)权利保障的需要。
权利需要具体化为程序,在程序中保护权利,体现权利,更要预防权利的被侵犯。
如果某一权利受到侵害之后,被侵权者如果根本无法诉诸司法裁判机构,也无法获得任何有效的司法救济,那么,该权利的存在将失去意义。
英国普通法强调“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救济先于权利”的观点。
[5]正如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利的生命则在于实现。
而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就要建立权利救济制度,使得那些被侵犯的权利可以获得补救的机会和可能。
(二)法律规则完善的需要。
无制裁则无法律规则。
一般说来,法律规则包括“行为模式”和“结果[3]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306页。
[4]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303-308页。
[5]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105页。
模式(或者制裁模式)”。
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应当有以下几个方面:(1)程序的推动者和申请者;(2)负责授权的主体;(3)所要决定或者裁决的事项;(4)有关的裁决方式;(5)有关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6)必要的裁决结论;(7)违反规则的法律后果;(8)相关的救济途径。
[6]暂且不论最后两个构成要素,即便就前六个构成要素而言,现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很多规则也是残缺不全的,其可操作性也因此成为严重的问题。
徒法不足以自行。
如果法律规则中没有制裁性因素,使得被害人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违法者不会承受任何的消极法律后果,那么即使法律之外的因素再完备,该法律规则仍然无法实施。
(三)程序法实施的需要。
与任何法律制度一样,程序法的实施也离不开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则,从而使那些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而按照程序法的思维方式,在诉讼程序的轨道内制裁程序性违法的主要方式是宣告那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诉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这种宣告无效的程序性制裁方式,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有两种:一是针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排除规则:二是针对发生在审判阶段的程序性违法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制度。
前者所针对的主要是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言词证据;后者所适用的则是那些违反审判组织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限制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行为。
[7]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而言,只有当把侵害各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也设立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程序性后果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才不会被一审法院虚置和漠视,程序法才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三、现状:被害人权利的制度性缺陷(一)缺乏保护性民事程序权利,被害人民事权利被虚置在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够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侦查机关有没有有效的被告人财产查明和保全制度,被害人不能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和取证,所以在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伤害更为严重的犯罪侵害发生后,被害人可以采取的保护性诉讼手段更少,拥有的保护性程[6]有关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构成要素的分析,参见锁正杰:《刑事诉讼的法哲学要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章。
[7]有关公诉机关违反法律程序问题的讨论,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第一章和第七章。
序权利更少,也就更容易受到伤害。
俗话说“十赔九不足”,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民事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盗窃、诈骗等侵财型案件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在遭到不公正的判决之后,不仅不能对刑事判决部分提起上诉,连对属于自己的天经地义的民事裁判部分不服,也不能提起上诉,从而极大地丧失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二)缺乏上诉权,被害人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地位被漠视与同样是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告人比较不难发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着严重的权利缺失。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告人对一审判决和裁定有上诉的权利,却没有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上诉权。
正是二审的程序性审查才使得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不敢漠视,从而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上诉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上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使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权受到严重的限制。
由于二审法院不会对一审过程中被害人的各种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进行审查,即使被害人在一审活动中没有取得当事人地位二审法院也不会因此认定一审程序违法并发回重审,所以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被漠视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路径:被害人权利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制度设计的完善(一)审前程序中的程序保障与权利救济在公诉案件侦查阶段中,被害人既不是一般的证人,也不是与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相同的完全当事人,鉴于公诉案件的公诉性质,被害人应当是准当事人。
准当事人首先是当事人,应当享有作为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除前面提到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外,被害人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1、获知诉讼权利的权利。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或者其到场时,侦查人员应当向他说明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在认定被害人可能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还要向他说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和其他法律允许的相关的民事原告的权利。
2、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活动中依职权主动查清被告人的财产情况、采取相关财产强制措施。
对于财产型犯罪,为了保障被害人民事权利的实现和国家罚金刑的科处,应该规定侦查机关有查清被告人财产的职权。
如果侦查机关不作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可以申请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相对于国家机关已职权行为,作为补充,如果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现被告人相关财产线索,可以申请职能部门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如果对侦查机关所作决定不服,应该有提请法院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定的权利。
4、委托代理人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时间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而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四十条却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这样,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比犯罪嫌疑人整整少了一个阶段。
这一规定明显不利于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既然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与犯罪嫌疑人应当一样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应从立案之日起或者从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询问时开始。
让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及时地介入到侦查阶段来,有利于及时查清案情,让被害人冤屈得以陈述,体现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