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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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61/ XXXXX—XXXX
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规则依据GB/T 1.1-2010。
本标准由陕西省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旅游局、陕西省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发布。
特色旅游名镇评定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特色名镇评定的术语定义、评定程序、基本要求、评定要求、标志颁发以及后续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旅游特色名镇的考核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 旅游休闲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8971 旅游规划通则
GB 50188 镇规划标准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 [2000] 3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标准。
3.1
镇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镇建制的行政地域。
3.2
集镇
乡人民政府驻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服务中心。
3.3
村庄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3.4
旅游特色名镇
指具有或依托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基础设施完善、旅游服务功能齐全,镇内街区及周边环境优美、地域特点和文化特色突出,在区域旅游市场上有比较鲜明的旅游特征,具有旅游集散和辐射作用,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明显的旅游城镇。
4 申报要求
4.1 申报程序
全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地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旅游部门负责初审,省住建厅和省旅游局将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经综合考核符合条件的,省住建厅和省旅游局将正式命名为陕西省特色旅游名镇,并推荐参加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全国美丽宜居小镇、全国美丽宜居村庄的评选。
4.2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特色旅游名镇申报表2份(见表A.1);
——1500字左右文字镇基本情况介绍材料1份;
——不超过15分钟的反映镇概况和主要特色的音像资料1份;
——镇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含说明书和图纸);
——省级建设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
5 评定要求
5.1 基本要求
有以下任一情况的,不应参与评定:
a)两年内发生过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
b)两年内出现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疫情;
c)两年内出现过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d)国家级历史文化示范镇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生重大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
e)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规划撤消的镇。
5.2 区位特色
5.2.1 旅游镇应靠近或者依托大中型城市或重点旅游景区,有体现独特地方风貌的自然景观或有鲜明的人文景观资源,如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等。
5.2.2 能够吸引投资者和游客,有科学研究和文化考察的意义,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和开发利用价值。
5.2.3 旅游镇应在交通便利、近邻公路的位置,依托交通主干线,交通设施完善,路网布局科学,道路交通组织合理,内外交通顺畅便捷,进出安全便捷,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5.2.4 旅游镇辖区域内的旅游景区具有品牌影响力,旅游镇的形象鲜明、特色突出,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市场吸引力和辐射力较强,在区域空间范围内有品牌效应。
5.3 规划与建设
5.3.1 旅游镇用地应布局紧凑,统筹安排各类建筑与设施用地,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镇区、村庄各项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应符合要求。
5.3.2 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生态保护区划定合理;旅游产业布局及村镇体系空间布局合理。
5.3.3 制定有专门的旅游发展规划,其中有乡村旅游发展的内容。
5.3.4 旅游镇各类项目建设符合GB/T 18971、GB 5018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村容镇貌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现象。
5.3.5 旅游镇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设施配套完善,建筑风格简洁大方,体现地方及民族特色。
5.3.6 传统风貌区、历史街区有保护措施,新建建筑与原有风貌协调统一。
5.4 旅游经济效益
5.4.1 年接待游客数不低于30万人,旅游总收入不少于3千万元。
5.4.2 旅游直接从业人员3000人以上。
5.4.3 旅游接待人数和收入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
5.5 基础设施
5.5.1 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供热、燃气、垃圾、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完备,能满足生产、生活和旅游的需要。
5.5.2 主要道路实现硬质化,次要道路、支路及入户道路提倡采用乡土生态材料进行铺装。道路宽度、纵横坡、转弯半径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5.3 配有场地平整的专用停车场且布局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容量满足需求。
5.5.4 域内宜设立邮电服务网点,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能提供相应的电信服务,且通讯设施布局合理,通讯方便,线路畅通。
5.5.5 有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的游客中心或相应场所,有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的基本设施。
5.5.6 镇内及周边住宿、餐饮、购物和交通服务设施齐全、有旅游步行街或者反映地方历史文化和民俗风情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邮电服务、医疗急救、公共厕所等服务设施完备。
5.5.7 镇域内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应清晰美观、规范醒目,设置合理,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符合GB/T 10001.1、GB/T 10001.2和GB/T 10001.9的要求。5.5.8 各类标识牌应内容准确,图形符号清晰、文字规范,应随时检查,发现破损、变形、变色或字迹图形不清,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5.6 环境要求
5.6.1 镇内建立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专职保洁人员,有污水和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