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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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考核暂行办
法
发布日期:2013年1月25日共浏览5940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
实绩,进一步加强聘后管理,为聘用人员的续聘,解聘、奖惩、晋级增资、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职务提供依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为了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考核要围绕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岗位纪律以及岗位说明书或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
第三条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工作实绩与工作态度的考核原则。
第四条考核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受聘的专
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管制、拘役未开除公职的;被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因病、事假、出国探亲等原因超过本年度半年以上的;调任不满半年的;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已到龄尚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外);擅自离职人员。
第五条实行聘用单位自主考核。聘用单位按照本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建立起一套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动态管理、适合不同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内容和标准要量化,考核方法和程序要规范,考核结果使用要具体。考核实施细则须经单位职代会(工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的更新‘情况。
勤,是指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益以及生产工作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革新、安全生产、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和贡献。
第七条考核标准应以个人聘用合同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用人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制订既有利于客观评价聘用人员工作业绩,又便于操作的考核标准。制订的考核标准,要根据各级各类人员职务高低、技术层次、工作内容不同的特点,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拟订出不同的考核项目和量化的考核标准,并体现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基本标准是:优秀:积极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令、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专业,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和规章,具备本职工作的能力和业务技术水平,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有一定成绩。
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胜任本职工作和业务,在领导督促帮助下能够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事故。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考核实行领导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要注意实效,简便易行、易于操作。考核应坚持规定的程序。
第十条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由单位正职负责人负责,一级考核一级,必要时,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实行分类考核。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按照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
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平时工作记录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可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进行述职,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验。
(二)主考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考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并将优秀等次人员进行公示。
(五)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聘用期满考核程序可与年度考核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对复核不服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对他人的
等次如有异议,也可以反映。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应认真检查,最后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聘用人员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只写评语,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工作人员,由其现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转任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三)对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定为合格等次。
(四)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原单位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学习、培训情况由所在学校、培训单位提供。
(五)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检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六)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受党纪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参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号)规定执行。受行政处分的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七)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的当年对其进行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八)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者,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